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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政策 2024-07-29 10:22:59 來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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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售管理,我局起草了《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8月25日前,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郵箱:1544547102@qq.com,或通過本網站調查征集欄目直接留言。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請注明單位名稱或姓名、聯系電話等內容。

??聯系部門:住房保障處,聯系電話:62627015

??附件:1.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2.關于《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起草說明.doc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1

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售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和我市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籌集建設,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面向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配售,限定保障對象、建設標準和配售價格,限制使用范圍和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范圍內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建設、申請審核、配售回購、使用管理、權益保障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堅持市級統籌、屬地負責,分步實施、分類保障,職住平衡、以需定建,資金平衡、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專班負責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中的重大問題。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建設計劃、政策制定、規劃選址、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等工作,擇優選擇保障性住房建設主體。市住房租賃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和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屬地黨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計劃申報、供地保障、資格審核、配售回購、封閉管理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社區管理等工作。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單獨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原則上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牽頭負責。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應當建立統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平臺),保障性住房建設、申請、審核、配售、回購等工作應當納入平臺統一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實現平臺與不動產登記、戶籍、婚姻、人才類別等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落實用地規模、布局,科學設定年度建設計劃,合理確定用地供應規模和節奏,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住房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防止因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長期空置。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與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軌道建設、產業發展等有機結合,統籌推進。

??第九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戶型以中小戶型為主,原則上實行裝修交付,經濟實用、布局合理,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面向高層次人才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設主體根據人才需求合理確定。

??第十條  建設主體應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組建獨立項目公司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售。建設主體應當加強成本控制,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一條  建設主體自籌資金實施項目建設,支持建設主體申請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銀行貸款等。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資本金、開發貸款、銷售資金和財政補助、政府專項債等資金,實施全周期封閉管理,單獨立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并建立相應明細賬。資金賬戶實行銀行托管,受托銀行嚴格按工程進度支付資金,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調用。

??第十三條  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適度超前或同步實施項目周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托幼養老、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本。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紅線范圍內配套設施相應權利歸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尚未明確規定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建設成本計入配售價格的,相應權利歸全體業主所有;建設成本未計入配售價格的,相應權利歸建設主體所有。配套設施相應權利應當在配售方案中明確。

??第三章  申請審核

??第十五條  申請人具有本市市區戶籍且落戶滿三年,或者在本市市區穩定就業且近五年內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36個月,并處于參保繳費狀態,可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申請人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申請前五年內在本市市區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住房交易記錄(含住房離婚析產記錄)。

??2.申請人應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項目可在上述條件基礎上,根據需求情況和房源供應情況確定配售條件和優先配售范圍,并在配售方案中明確。

??第十六條  按照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辦法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不受戶籍、社保等限制。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需由一名成年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不影響其達到規定年齡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條  申請人家庭房產核查范圍包括:申請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已進行不動產登記的住房、購房合同已經網簽備案的住房等。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據實提供、填寫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同意授權有關部門調查、公示其家庭(個人)相關信息。具體申請方式、申請材料及相關要求按項目配售方案執行。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資格審核:

??1.受理。項目建設主體負責受理申請,對申請家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核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并將申請家庭信息錄入平臺。

??2.審核。項目所在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通過平臺反饋原因。

??3.公示。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信息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確認購房資格,并將審核結果報市住房租賃服務管理中心。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數據提供部門申請復核,逾期未申請復核的視為無異議。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一項目一方案”,按照制定配售方案、發布配售公告、登記報名、資格審核、組織選房、簽約備案等程序實施配售。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照土地、建安、財稅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予以測算,其中,利潤率按不超過征地及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等成本的5%進行核定,按照規定減免收取的費用不計入成本之中。項目具體價格由項目建設主體測算,報市發改委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核定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主體制定配售方案,明確房源信息、配售對象、建設標準、配售價格、配售流程等內容,經區(開發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應當與建設主體簽訂《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并辦理合同網簽備案、轉移預告登記、抵押預告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夫妻雙方應當作為共同權利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未成年子女可根據申請登記為共有權人,也可在不動產權證附記中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附記“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如需退回,由政府指定管理運營單位回購”“共同申請人”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選定房源的申請家庭,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主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籍、住房、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申報。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配售條件的,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三十條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在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網簽備案當月、交付前按照市場化租金標準繼續租住,但須在保障性住房交付時騰退承租的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的家庭配售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網簽備案當月停發租金補貼。享受人才租房補貼的家庭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在保障性住房交付當月停發租金補貼。

??第三十一條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售房源庫,建設主體將項目房源信息錄入平臺,通過平臺統一對外發布。

??第五章  回購管理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通過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等信息系統進行限制,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三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后,發生以下情形的,由政府指定管理運營單位回購:

??1.購房人(包括繼承人)主動申請退回的;

??2.配售家庭購買其他住房的;

??3.申請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4.發生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應當退回保障性住房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購房人申請回購的,需征得共同申請人書面同意。

??第三十五條  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申請回購的,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確定。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毛坯部分)×(1-交付使用年限×2%)+原購買價格(裝修部分)×(1-交付使用年限×10%)

??第三十六條  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超過5年申請回購的,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存款利率確定。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毛坯部分)×(1-交付使用年限×2%)+原購買價格(裝修部分)×(1-交付使用年限×10%)〕+〔原購買價格(毛坯+裝修)×一年期存款利率累計和〕

??第三十七條  住房折舊年限為建筑主體結構50年、裝修10年。一年期存款利率累計和按照國有四大行每年1月1日的整存整取一年期定期存款掛牌利率累計計算,自保障性住房購買當年起至回購年度止。交付使用年限自交付之日起算,不滿1年按1年計算。

??第三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因司法強制處置并被回購的,回購款依法扣除相關費用后,撥付司法部門處置。

??第三十九條   配售家庭退出保障性住房的,3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到期后,原配售家庭僅可再申請配售一次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條   配售家庭在本市區范圍內購買其他住房,但未及時退回所購保障性住房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其他住房的購房合同備案、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其他住房的不動產登記。拒不退回的,由政府指定管理運營單位依法予以騰退。騰退期間,配售家庭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主體應當成立或委托政府指定的管理運營單位,負責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承擔項目后期管理、違規行為發現處置、房屋回購、車位配售租賃及配建商業運營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建設主體按程序組織選聘專業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建設主體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物業專有部分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責任,由業主自行承擔;共有部分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責任,由相關業主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第四十四條  建設主體或者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在保障性住房和其他住房之間設置物理隔離進行區別對待。

??第四十五條 配售家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擅自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

??2.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

??3.擅自改建、擴建保障性住房;

??4.其他違法情形。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維修資金繳納標準按照本市普通商品住房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權證上附記“保障性住房繼承”“保障性住房遺贈”“保障性住房離婚析產”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產權不得分割繼承。如產權共有人之一去世的,保障性住房由產權共有人繼續使用,指定或法定繼承人自行協商繼承事宜。產權人只有一人且去世的,由指定或法定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一位符合申請條件的繼承人繼承;也可直接申請由政府指定管理運營單位予以回購,由繼承人繼承回購款項。

??第四十九條  建設主體和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輪候、回購以及其他檔案信息,對保障對象實行一戶一檔動態管理。

??第七章  權益保障

??第五十條 保障性住房購房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

??第五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購房人應當與商品住房購房人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包括戶籍遷入、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

??第五十二條  將保障性住房及時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

??第五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相關稅費政策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申請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時,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住房等情況的,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十五條  申請家庭將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用于經營、變相轉讓,改變房屋用途,擅自裝修、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申請家庭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退出之日起,按同時期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向運營管理機構繳納租金。經雙方協商可以給予一定期限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運營管理機構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售和管理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優先用于配售,在滿足配售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參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要求階段性用于配租。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并退回的,不影響其享受征遷安置政策。

??第六十條  各縣(市)、安巢經開區可參照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規定涉及權利義務的內容,建設主體應當在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以及我市工作實際適時調整。

原創 宏觀 政策 市場 公司 土地 觀點 金融 海外 產業鏈

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數環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2022.111573.9-0.12%-1.08%
2022.101575.8-0.20%-1.01%
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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