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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西安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2-12-13 14:37:40來源: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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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陜西
  • 頒發時間:2022-12-13
  • 發文字號:市建發〔2022〕236號
  • 發文機構: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實施日期:2023-01-01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信用相關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西安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西咸新區、開發區住建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相關房地產行業協會,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推進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經營、執業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2月12日

??(聯系人:史鑒   電話:87639976)

西安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推進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經營、執業行為,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經紀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文件精神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公示、應用、修復等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術語含義)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形成的可用于識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是指在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相關業務的人員。

??第四條 (職能劃分)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統籌監督,建設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規則,指導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開展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房產交易管理中心負責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評價、公示等行政輔助工作。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用、修復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基本原則)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公示、應用、修復等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及時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個人信息。

??第六條 (行業自律)鼓勵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在行業內實行信用承諾制度,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規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會員信用記錄,開展信用承諾、信用培訓、誠信宣傳、誠信倡議等工作,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二章 信用信息組成

??第七條 (信息構成)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八條 (基本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基本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分支機構及加盟機構、經營范圍、服務收費標準、信用承諾、服務電話。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所在機構名稱、職業信息、職稱和職業資格、服務電話。

??第九條 (良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及社會活動中獲得的各級政府部門及行業協會商會頒發的獎勵、表彰等信息。

??第十條 (不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經相關部門核實或被處理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應當依據已生效的司法判決書、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件。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一條 (采集原則)房地產經紀機構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能夠通過信息共享交換獲取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重復提供。采集的信用信息長期保存。

??第十二條 (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經紀機構在“西安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平臺”自行申報,并對真實性負責。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由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通過投訴舉報、執法檢查、信息共享等途徑采集。

??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通過“西安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平臺”變更。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采集途徑)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房地產經紀服務對象及其他組織、公民通過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途徑反映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經核實后,應當予以采集記錄。

??第十四條 (異議處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對采集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持相關佐證材料向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收到書面異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后,應于1個工作日內對其信用信息予以異議標注,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立即更正,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異議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并書面告知原因。

??第四章 信用評價及應用

??第十五條 (評價方法)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分級評價制度,依據《西安市房地產經紀良好行為信用加分標準》、《西安市房地產經紀不良行為信用扣分標準》對經紀機構經營服務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實施積分量化管理。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用不納入等級評價,其信用信息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六條 (等級劃分)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信用等級評價周期為1年,信用等級隨其信用分值情況動態調整。建立初始信用信息檔案時,房地產經紀機構基礎信用分值設定為60分。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分值90分(含)以上,信用等級評為A級;80分(含)至90分(不含)的,信用等級評為B級;60分(含)至80分(不含)的,信用等級評為C級;60分(不含)以下的,信用等級評為D級。

??第十七條 (差異化監管)對信用等級A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二)定期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信用A級機構名單,共享至信用中國(陜西西安);

??(三)優先推薦參與各級政府、行業協會商會組織的行業評先評優活動;

??(四)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八條 (差異化監管)對信用等級B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按照相關行業管理制度及規定實施日常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差異化監管)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增加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頻次;

??(二)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定期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職業道德等培訓;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差異化監管)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進行重點巡查檢查;

??(二)不得參與各級政府部門及行業協會商會組織的行業評先評優活動,通報至行業協會;

??(三)在市住建局門戶網站公示;

??(四)依法共享至信用中國(陜西西安)實施聯合懲戒;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存在嚴重不良信用行為的,通報至行業協會,由其采取行業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分支機構信用評價計入總公司信用檔案,統一管理,分別建檔。對房地產經紀加盟機構與授權機構分別實施信用評價,加盟機構不良信用信息作為授權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信用公示和修復

??第二十三條 (信用公示)房地產經紀機構下列信用信息通過“西安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一)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分支機構及加盟機構;

??(二)從業人員職業信息和職業資格信息;

??(三)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四)行政處罰、行政監督檢查等信息;

??(五)經營(活動)異常名錄(狀態)信息;

??(六)失信對象名單信息、守信激勵對象名單信息;

??(七)信用承諾及履行情況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條 (信用修復)房地產經紀機構一般不良信用行為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嚴重不良信用行為最短公示期為6個月。房地產經紀機構公示期滿后起可持相關佐證材料向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書面信用修復申請。經審查確認已完成整改的,或信用認定依據被依法撤銷的,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于3個工作日內報送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西安市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平臺”不良信用信息公示,轉為檔案保存。已共享至信用中國(陜西西安)的,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級信用管理部門審定后在信用中國(陜西西安)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責任認定)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進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公示、應用、修復工作時,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解釋機關)本辦法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定期對本辦法進行評估,并根據市場信用狀況和評價結果,調整完善信用評價標準,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合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限五年。

??附件:1. 西安市房地產經紀良好行為信用加分標準

??2. 西安市房地產經紀不良行為信用扣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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