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北京金冠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多收電費被罰30余萬元。
??據了解,經查,當事人為東煌大廈和嘉美中心轉供電服務提供者,配電室內高壓側設置有電力部門安裝的兩部采集器,采取遠程采集的方式統計當事人用電情況,該配電室內低壓側二級電表共計256塊,用于計量的區域為東煌大廈和嘉美中心的終端用戶及所有的公共區域、設備機房的用電。自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當事人在為東煌大廈和嘉美中心7層至19層的231戶公寓房(其中43戶當事人自持、188戶已售)區域提供轉供電服務時涉嫌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上述具體情況為:2018年5月—2018年12月,用電量2170553度,當事人實繳平均電價為0.96元/度—1.05元/度,實際收取電費單價1.17元/度,違法所得357057.47元。2019年1月—2019年12月,用電量2732448度,當事人實繳平均電價為0.93元/度—0.99元/度,實際收取電費單價1.12元/度—1.17元/度,違法所得522010.07元。2020年1月—2020年12月,用電量1825234度,當事人實繳平均電價為0.81元/度—0.93元/度,實際收取電費單價0.99元/度—1.17元/度,違法所得463829.43元。2021年1月—2021年5月,用電量926604度,當事人實繳平均電價為0.87元/度—0.92元/度,實際收取電費單價1.12元/度—1.17元/度。違法所得234267.81元。
??綜上,當事人自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在提供轉供電服務中違法所得共計1577164.79元。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向當事人下達《責令退款通知書》,責令當事人60日內退還多收價款1577164.79元,期限內,當事人已完成退款1276072.97元。剩余多收價款301091.82元。故案件違法所得301091.82元。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01091.82元。
??查詢相關法律條文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天眼查信息顯示,北京金冠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潘德濱。行政處罰信息方面,該公司去年4月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被通報。此外,早年還因虛假宣傳被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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