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示教育和輿論監督作用,維護健康有序的廣告市場秩序。福建市場監管官微曝光了多起房地產領域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平三迪香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宣傳單、圍擋、展板、條幅等媒介發布含“買兩層用三層”“15分鐘通達全城”“劃片X X小學”“3-5年培養期后租金實現跳幅遞增、財富收割機、保值資產”等字樣的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的承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房地產廣告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八條“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2年6月,南平市武夷山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50萬元。
??案例二:廈門鼎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代理漳州某房地產公司的廣告設計制作、發布推廣等業務,在漳州某樓盤售樓處發布了多項廣告,宣傳內容:一是使用“超國家級醫療標準”“廈門最具標志性城市樓盤”等“國家級”“最 高級”用語;二是使用“溫泉對關節炎、高血壓、風濕病、偏癱等也有特殊治療效果”等用語;三是廣告涉及建設中學校項目,未標注在規劃中或建設中;四是廣告中對所預售商品房配套“溫泉入戶”進行允諾等,卻沒有在廣告中準確、清楚、明白地表明配套的時間、使用期限和方式,也未表明配套產生費用如何收取和分攤等;五是廣告中宣傳“溫泉”的有關數據未表明出處;六是當事人發布房地產預售或者銷售廣告未依法載明開發企業名稱、中介服務機構名稱,以及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八條、第十一條和《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2022年6月,漳州市龍海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49萬元。
??案例三:福州市長樂區融信投資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中含有“唯一”“首個”“十分鐘直達”“全玻璃幕墻”等廣告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不得“使用‘國家級’‘最 高級’‘最佳’等用語”、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房地產廣告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以及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2年2月,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沒款20.65萬元。
??案例四:寧德市天佑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承接某房地產公司廣告推廣業務后,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未對項目周邊商業、文化教育設施是否處于規劃中或在建中予以注明的房地產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和《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二條“房地產廣告中涉及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2年5月,寧德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沒收當事人廣告費用1.69萬元,處以罰款3.41萬元,罰沒合計5.1萬元。
??案例五:廈門首置翔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售樓入口處放置含有“雙地鐵口”字樣的噴繪、懸掛含有“雙地鐵口”字樣的紅色網格布,在售樓處燈箱對外宣傳樓盤項目與XX中學一路之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2年9月,廈門市翔安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以罰款5.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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