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樂居財經獲悉,江西省鴻基房產置換有限公司(鴻基房產置換)被指在一房屋買賣糾紛案中向購房者提供虛假信息。該案件上訴人為盛某,被上訴人為趙某、鴻基房產置換。
??該案件起因系,2019年11月27日,盛某同趙某簽署房屋買賣合同,鴻基房產置換為中介公司。 被告趙某為買方,其支付購房定金30000元,且雙方共同同意定金委托經紀機構被告江西鴻基公司代為保管。但由于趙某并未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保管于被告江西鴻基公司處的購房定金30000元,依法應當為盛某所有,但是被告江西鴻基公司卻遲遲不交還給原告。
??據此,被告趙某辯稱,其未履行合同原因有三:第一,其未履行購房合同是因為被告江西鴻基公司在提供經紀服務過程中人提供虛假信息,告知該房屋能夠直通地下車庫;第二,于2019年12月27日向被告鴻基房產置換法定代表人辜國華、被告江西鴻基公司雙港西大街店員工付海瑞,分別郵寄了退費通知書;第三,三段手機錄音可證明被告江西鴻基公司在提供經紀服務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信息行為。
??被告鴻基房產置換辯稱盛某要求鴻基房產置換轉付定金30000元不符合約定,根據其同原告訂立的《江西省房地產出售經紀服務合同》,若購房人(趙某)違約則購房定金應當優先用于支付傭金。被告鴻基房產置換與原告約定傭金金額為21000元。從以上約定來看,即使最終認定了被告趙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么鴻基房產置換最多只需要將購房定金支付15000元給盛某。
??法院認為,即使被告江西鴻基公司在提供經紀服務過程中存在虛假信息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鴻基房產置換盛某定金30000元;被告趙某付原告盛某律師代理費5000元。案件受理費675元,減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趙煜負擔。
??據樂居財經查閱,早在2018年,鴻基房產置換就曾被指為客戶弄虛作假辦理戶口遷入,使當事人非法取得在限購區域內的購房資格,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曾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暫停辦理網簽手續,將其違規行為計入信用檔案,下降一個信用等級,在全市企業監管警示系統中進行警示,并向全市房地產中介機構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