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8 09:25:18來源: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體系,現對《銀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細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10月2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ablenxyc@163.com電子郵箱提出意見。
??2.通過電話5556136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銀川市金鳳區萬壽路177號銀川市民大廳A5住房保障中心(郵政編碼750016)并在信封上注明“信用管理細則征求意見”字樣。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0月15日
銀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加強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引導住房保障相關主體、遵規守約,根據《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共同關于印發銀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法【2017】126號)《銀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銀川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信用主體范圍
??住房保障信用主體為本市轄區內住房保障工作所涉及的相關人員和機構。
??(一)相關人員
??1、住房保障申請對象,即正在申請住房保障資格過程中尚未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員;
??2、住房保障享受對象,即已經取得住房保障資格,正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及住房保障輪候家庭。
??3、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二)相關機構
??1、各級保障性住房運營服務機構,包括保障性住房代管公司、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等;
??2、為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企業或單位;
??3、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經紀機構等。
??第三條 信用管理部門職責
??(一)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銀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管理、認定、發布、修定等工作;
??(二)銀川市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信用信息的采集、初步認定、信用信息使用、檔案建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信用信息采集
??市住房保障中心對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并初步認定,采集的內容應當合法、準確、完整、符合實際并依法保護公民隱私,已采集的信用信息發生變化或者失效的,應當及時按規定進行變更,并堅持隨有隨報的原則。
??(一)采集內容
??住房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內容主要包括:
??1、基礎信息
??(1)個人:姓名、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聯系方式、資格證號等標識信息。
??(2)機構: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代表及主要責任人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標識信息。
??2、信用行為信息
??信用行為信息是指用于評價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1) 住房保障信用主體申報或審核住房保障資格過程中的信息;
??(2)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申請住房保障資格、實物配租、辦理配建保障房手續過程中遵守和履行相關承諾、約定、規定的信息;
??(3)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的使用情況信息、租賃補貼發放情況信息、租金收繳情況信息,不符合住房保障家庭退出住房保障過程中遵守和履行相關承諾、約定、規定的信息;
??(4)各級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在管理和服務工作中遵守相關規定、約定的信息;
??(5)經紀機構或個人違規代辦住房保障相關手續的行為信息。
??(二)采集方式
??1、信用主體自行申報和承諾;
??2、有關部門在受理過程中收集;
??3、群眾舉報線索查實;
??4、審計部門反饋;
??5、其他方式。
??(三)采集流程
??1、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受理和初審階段、資格年審初審階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采集認定,并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2、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核階段、住房保障資格年審復核階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采集,并經初步認定后,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辦理住房租賃補貼領取、配建保障性住房手續等過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集,并經初步認定后,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4、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租金收繳、物業管理、退出管理等過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單位采集,并經初步認定后,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5、各級住房保障管理機構、開發企業及相關人員和機構形成的其他信用信息,可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直接采集。
??(四)采集要求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記錄,要確保信息來源的合法性、正當性,在采集完成后應當場或書面告知信用主體;
??2、各責任主體對采集并初步認定的信用信息應堅持隨有隨報。從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到上報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整個過程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五條 信用等級評價
??(一)綜合評定
??信用等級評價實行記分制,每個記分對象初始分值為100分,最低為0分。從高到低,分為4個等級:優秀、輕微失信、中度失信、重度失信。
??1、優秀:信用分值連續三個周期為100分;
??2、輕微失信:信用分值在80-90分之間(含80分);
??3、中度失信:信用分值在10-80分之間(含10分);
??4、重度失信:信用分值在10分以下。
??(二)分值認定
??失信行為按照失信程度分別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中度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
??1、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1)因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不當影響正常使用的;
??(2)承租人不配合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共用部位進行檢查或維修的。
??2、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發生一次扣30分:
??(1)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構成安全隱患的;
??(2)承租人有損壞房屋屋內及公共設施等行為;
??(3)擅自調換承租房屋的;
??(4)已領取租賃補貼或者配租公共租賃房的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車輛、工商登記、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未如實申報變更的;
??(5)因失信行為被懲戒后,一年內又發生失信行為的;
??(6)提供虛假資料申請住房保障未取得保障資格的;
??(7)欠繳6個月以上房屋租金、物業服務費或未在規定時間內交清采暖費等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的費用的;
??(8)擅自改變承租住房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配套設施的;
??(9)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居住,造成房屋空置的;
??(10)不配合行政人員調查、取證,不配合代管公司巡查的;
??3、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發生一次扣100分:
??(1)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
??(2)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應當退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未及時退出的;
??(3)確定實物配租的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4)合同期滿不按規定時間進行年審或續簽合同的;
??(5)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6)提供虛假資料辦理直管公房房改或使用權變更的;
??(7)將承租房屋違規出售、轉借、出租(轉租)或抵押的;
??(8)已領取租賃補貼或者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未如實申報,檢查發現告知整改仍拒不整改的;
??(9)對承租的直管公房進行翻建、改建、擴建改變房屋結構的。
??(10)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11)因失信行為被懲戒后,一年內又發生1次及以上失信行為的;
??(12)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13)不符合保障政策多次到相關單位、部門滋事鬧訪影響正常工作的;
??4、相關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1)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性質、用途,未造成損失的;
??(2)未按相關規定、約定管理保障性住房,未造成損失的;
??5、相關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發生一次扣30分:
??(1)未按規定辦理配建保障性住房相關手續或簽訂配建合同的;
??(2)無正當理由,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開工或竣工交付使用的(延期1年以內);
??(3)未按相關規定配建保障性住房,但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整改到位的;
??(4)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驗收標準,但積極整改到位的;
??(5)發生其他違反相關書面約定或有關規定行為,但未造成損失的。
??5、相關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發生一次扣100分:
??(1)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性質、用途,造成損失的;
??(2)違規出租、轉租、轉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
??(3)為住房保障申請家庭出具虛假材料的;
??(4)在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核、資格復核,保障性住房驗收、分配、使用管理、租金收繳、補貼資金發放等環節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5)無正當理由,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在約定時間內開工或竣工交付使用的(延期1年以上);
??(6)保障性住房不符合驗收標準,且經3次以上督促拒不整改的;
??(7)未按相關規定搭配建設保障性住房,且拒不履行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
??(8)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9)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認定流程
??各部門將采集到的失信行為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最終認定;
??第五條 信用等級分類管理
??(一)信用評價為優秀的信用主體可享受下列獎勵措施:
??1、可優先予以實物配租;
??2、可適當延長動態審核期限;
??3、通過信用銀川平臺進行優秀信用公示。
??(二)對輕微失信的個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批評教育,積極引導其遵規守約,鼓勵其盡快恢復信用;
??2、符合優先租賃條件的失信人員,取消其優先租賃資格。
??(三)對中度失信的個人,除(二)中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適用方式予以處理:
??1、2年內不得申請其住房保障申請;
??2、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將其列為重點核查或監督檢查對象;
??3、在市政府信用信息平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網站、市民大廳政務網站等平臺進行失信行為披露;
??4、提高住房保證金金額。
??(四)對重度失信的個人,除(二)(三)中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適用方式予以處理:
??1、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2、列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單,將信用信息納入市政府信用信息平臺,供相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實施聯合懲戒;
??(五)對輕微失信的機構,可約談直接責任人和法定代表人,告知失信行為、信用評價及后果,要求整改;
??(六)對中度失信的機構,除(五)中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適用方式予以處理:
??1、房地產企業、物業公司、房產經紀機構的相關失信行為,函告相應主管部門,按規定記入相關行業信用檔案;
??2、在市政府信用信息平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網站、市民大廳政務網站等平臺進行失信行為披露;
??(七)對重度失信的機構,除(五)(六)中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適用方式予以處理:
??1、向銀行、銀保監會、行業協會等重點部門推送其失信信息;
??2、列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單,將其信用信息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相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條 信用信息恢復
??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維護、及時更新信用檔案,按期恢復已完成整改并在后續一定時期中表現良好的信用主體的評價。
??1、對輕微失信的信用主體,失信行為整改完成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其它失信行為的,恢復為100分;
??2、對中度失信的信用主體,失信行為整改完成之日起2年內未再發生其它失信行為的,恢復為100分;
??3、對重度失信的信用主體,失信行為整改完成之日起5年內未再發生其它失信行為的,恢復為80分(不再繼續恢復);
??4、計分恢復后不刪除相關失信信息。
??第七條 信用檔案建立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檔案,作為住房保障檔案的組成部分,并實施動態管理,確保信用信息記錄的規范性、準確性、完整性與及時性;
??(二)信用檔案用于記載發生失信行為信用主體的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基本信息、評價信息、分級管理信息,信用恢復信息等內容;
??(三)信用檔案應永保存,納入信用主體檔案,相關信用信息實現共享。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使用與管理
??(一)信用信息的使用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相關責任主體在受理住房保障信用主體有關事務時,應通過信用檔案查詢其信用狀況,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2、其它部門在資格審核、行政審批、政策扶持、資金補貼等工作中,可根據相關規定查詢受理對象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的異議處理
??信用主體認為其信用信息記錄存在錯誤或偏差的,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聯合各責任主體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信息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或撤銷信用信息及相應積分;核實無誤的,應將核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信用信息采集認定工作實行不定期督導檢查。對工作態度不認真、不負責、不按規定時間和程序上報的,進行通報批評;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查實信用主體有失信行為,屬應報未報、工作失職漏報、瞞報的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一條 自本細則施行起,原《銀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銀住建發【2017】618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