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0 15:26:12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我區物業管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廳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nmgwyglxh@126.com。
??2.通訊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成吉思汗大街與興安北路交匯處興泰名都9樓,郵編:010050。
??3.聯系方式:鄧俊鐸 0471-492172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9日。
??附:內蒙古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0年11月10日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區物業管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物業管理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發布、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或標準,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協議,遵守物業管理行業誠信自律準則等方面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發布、使用及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公開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尊重個人隱私,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全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工作,建立全區統一的物業服務市場監管和誠信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監管誠信平臺”),評定、發布全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建立聯合獎懲機制,推進評價結果在各領域、各部門的應用。
??盟(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工作,指導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管理各項工作的具體實施。
??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核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旗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有關工作。
??各級物業管理協會應加強企業誠信自律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企業誠信承諾及自律性規范,組織開展或協助開展企業信用宣傳培訓、信用監管、信用監測分析、信用修復、失信專項治理等工作。
??第六條盟(市)和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監管誠信平臺建立屬地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庫,負責信用信息的日常維護管理。
??第七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所在地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法院、仲裁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的聯動,及時共享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認定和核查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各類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并形成反映、評價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業申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動采集,以及社會提供等。
??我區物業服務企業在省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所取得的信用信息不記入母公司。外進物業服務企業只限采集其在我區經營管理中形成的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申報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十條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業備案信息: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范圍、企業性質、聯系方式等企業注冊信息;企業從業人員數量及人員分類等人員統計信息;項目管理面積、項目個數等項目統計信息;企業營業總收入、總成本、納稅額、利潤等經營統計信息。
??(二)項目信息:項目名稱、項目地址、建筑面積、項目類型、開發建設單位名稱、業主戶數、車位數量、招投標、物業服務合同、承接查驗、收費標準、項目經理、專業技術證書和職業能力證書等信息。
??第十一條良好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或標準,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協議,自覺遵守物業管理行業誠信自律準則,維護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并獲得各級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單位)、行業組織、服務對象、社會公眾的表彰獎勵及對社會、行業做出的貢獻和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信息;
??(二)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的表彰信息;
??(三)物業管理項目創優達標及職業技能競賽和其它比賽等表彰信息;
??(四)各級物業管理協會的表彰信息(表彰前需制定評比標準和評比方案并報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意);
??(五)支持物業管理行業管理工作,對物業管理行業發展有貢獻信息;
??(六)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二條不良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違反物業管理行業誠信自律規范,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協議,違反承諾,擾亂物業管理市場秩序,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及經核查屬實的媒體曝光、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投訴舉報等信息。不良信息分為嚴重不良信息和一般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一)嚴重不良信息
??1.被有關部門認定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在信用信息申報時,弄虛作假或者拒不申報的;
??3.挪用、騙取、套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4.經有關機關確認因企業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造成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群體性事件、重大輿情的;
??5.由于物業服務企業的原因造成物業管理項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
??6.販賣業主信息的;
??7.其他嚴重不良信息。
??(二)一般不良信息
??1.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書面通報、責令整改、行政處罰的;
??2.經查證屬實因物業服務企業失職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妥善解決的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的;
??3.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書或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因過錯承擔責任的;
??4.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書面通報的(通報前在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意);
??5.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違反物業管理行業誠信自律規范,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協議,違反誠實守信原則行為,違反約定承諾的;
??6.其他一般不良信息。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同時記入該企業相關責任人的信用信息,該企業相關責任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同時記入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基本信息的采集、認定
??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監管誠信平臺錄入企業備案信息,并完善項目信息。
??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完成認定審核工作;認定審核未通過的基本信息,注明原因。
??第十五條良好信息的采集、認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良好信息產生之日起60日內,通過監管誠信平臺申報良好信息,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完成認定審核工作,認定審核通過的良好信息,良好信息生效,經認定確認不屬于良好信息,退回企業并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不良信息的采集、認定
??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采集到的不良信息錄入后,應通知相關企業并在監管誠信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良信息自動生效。
??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等產生的不良信息,無需通知相關企業直接錄入。
??第十七條不良信息核查
??公示期間,對不良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滿之前向發布公示的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發布公示的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不良信息記錄;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異議申請企業。
??第十八條 不良信息復核
??對核查結果仍存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日向盟(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復核申請,盟(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復核申請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責成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撤銷不良記錄;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結果,復核結果應當反饋復核申請單位或申請人。
??第十九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定期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和日常監管檢查,并將抽查、檢查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記錄。
??第二十條因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認定的信用信息的依據被撤銷、變更導致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在監管誠信平臺申請變更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重新認定審核。
??第二十一條信用信息經采集錄入監管誠信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 信用等級的評定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由監管誠信平臺根據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評分,按照分值確定企業信用等級,并生成信用評價報告。
??信用評價報告主要內容包含:企業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信用等級、報告有效期等內容。
??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監管誠信平臺根據企業信用信息的變化定期更新企業信用等級和信用報告內容。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明細表》(詳見附件1)執行,實行加分減分制。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第二十四條良好信息的記錄周期
??明確標明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內記分;未標明有效期的,長期有效記分;在有效期內被良好信息發布單位發文取消的,良好信息失效。
??第二十五條不良信息的記錄周期
??不良信息記分周期根據整改和信用修復情況確定,嚴重不良信息從整改完成、社會和行業不良影響基本消除次月起計算,一年內無其他不良信息產生刪除原嚴重不良信息,一般不良信息從整改完成、信用修復次月起計算,六個月內無其他不良信息產生刪除原一般不良信息。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級(優秀)、AA級(良好)、A級(合格)、B級(基本合格)、C級(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一)信用分值在90(含)分以上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級;
??(二)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89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級;
??(三)信用分值在70分(含)至79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級;
??(四)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69分的,為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級;
??(五)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級;
??(六)物業服務企業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直接列入黑名單,信用等級為C級;
??(七)AAA級(優秀)企業存在一條一般不良行為的,降為AA級(良好)企業;AA級(良好)企業同時存在兩條一般不良行為的降為A級(合格)企業;
??(八)監管誠信平臺核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時,信用分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一位的方法確定最終分值。
??第四章信用等級的發布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全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將通過發布平臺和相關網站、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開發布。
??物業服務企業可通過監管誠信平臺生成信用評價報告二維碼或打印信用評價報告書。有關部門、企業和個人都可通過相關網站和微信公眾號查詢企業信用評價信息。
??第二十八條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采購,業主(開發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物業服務收費、物業管理招標,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實施行政監管、評優評先表彰、行業自律、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九條對信用等級AA級(含)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扶持其加快發展,做大做強,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減少或降低對企業的檢查頻次,對企業上報的各種材料進行隨機檢查;
??(二)在各類創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或推薦;
??(三)參加物業管理項目投標和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時,可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優先享受國家或地方有關優惠扶持政策;
??(五)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對于信用等級為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采取以下引導措施:
??(一)加強對其業務的指導監督,引導企業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不支持、不推薦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
??第三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為B級(含)以下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申報的各類材料,實行全面嚴格檢查;
??(二)限制參評各類創先評優活動;
??(三)在項目招投標、業主(甲方)續聘企業時建議招標人和業主(甲方)注意企業信用情況;
??(四)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五)按照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對信用等級為C級(不合格)的物業服務企業,由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其作出書面警示。連續兩年為C級(不合格)的物業服務企業,由旗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推送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議注銷其營業執照,清退出物業管理市場。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行業發展需要實時調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