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6 10:51:37來源:中宏網
??一、自動履行正向激勵機制的主要做法。
??一是出具“自動履行證明書”,發布“誠信履行名單”。為完成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出具“自動履行證明書”,若同時滿足“在全國范圍內尚無被執行案件”,則納入“誠信履行名單”。名單庫實施動態管理,定時推送至“信用寧波”、普惠金融、“芝麻信用”等平臺和各商業銀行。二是建立守信聯合激勵機制,推出激勵措施清單。對“誠信履行名單庫”的主體,不僅為其開辟訴訟服務綠色通道、依法減免案件受理費、給予申請財產保全免予提供擔保或降低其保證金等待遇,還聯合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推出貸款授信、金融幫扶、市場信用評級加分等十類激勵措施,逐步形成誠信履行聯合激勵機制。三是緊盯重點領域,拓展守信應用場景。推動建立金融機構的聯席會議,聯合市級有關單位、銀行業協會及40余家銀行發布“完善信用體系,優化金融生態,寧波銀行業助力正向激勵和信用修復機制” 的倡議,進一步拓展了守信激勵機制的應用場景。
??二、信用修復機制的具體做法。
??一是創新制度,彌補司法解釋空白。出臺《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激勵辦法》,制定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在申請執行人不同意的情形下,法院有權決定先行屏蔽失信名單及取消限消令,有效彌補了法院在失信名單及限消令中的缺位,為對于陷入經營困難暫時失去履行能力前景良好的企業提供生機。二是嚴格標準,細化評分。法院受理申請后,嚴格依照《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五項內容進行綜合審查。審查時采取100分評分制,其中,前四項為“必備要件項”,違反其中任何一項則對修復資格予以“一票否決”,該四項同時滿足時,被執行人得基本分60分。第五項為“賦分評查項”,可按照不同子條目分別進行信用賦分,總得分最高為40分,進而得出對被執行人信用狀況的綜合評分。此外,《辦法》還明確規定,對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執行、以暴力威脅等方式妨礙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不得申請信用修復。三是規范適用,程序留痕。信用修復堅持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程序正當的原則,由執行局組成合議庭,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修復信用的書面決定。合議庭認為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被執行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執行法官、合議庭等發表的意見及評分情況均需記錄在案,防止審查工作的隨意性。四是滾動評價,實時核查。對已經適用信用修復暫停失信懲戒的被執行人實行“滾動審核制”。在后續考核中發現其當前信用狀況、執行行為等不能滿足信用修復條件的,立即取消屏蔽,恢復懲戒,并可視情形延長失信發布期,從嚴給予拘留、罰款等執行懲戒。
??寧波法院兩項機制建設試點以來,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自動履行正向激勵機制被最高人民法院編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七)》《202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點》以及全國“兩會”工作報告;市轄江北法院“姚江一號工程”信用修復案例被新華社等多家媒體聯合評為2019年度“新華信用杯”全國百家信用案例。從案件執行層面,自動履行正向激勵機制推行后,鎮海法院2019年下半年自動履行案件數環比增加94.1%,自動履行金額是上半年的8.42倍,執行案件收案數環比下降13.6%。自2018年江北開展信用修復試點自今年6月,寧波全市法院完成信用修復案件456件。僅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自動履行案件5059件,發放自動履行證明374份,納入誠信履行名單主體594個,銀行授信總額6344萬元,發放貸款總額7234.44萬元,涉及自然人35個,法人12個,為14家企業減免罰款或滯納金共1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