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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妥善處理建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

2010-11-19 17: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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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福建
  • 頒發時間:2002-03-27
  • 發文字號:閩政[2003]7號
  • 發文機構:福建省政府
  • 實施日期:2002-03-27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類別:歷史遺留問題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1997年全省開展了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1998年對清查出來的大多數違法用地進行了處理,并完善了用地手續。由于各方面原因,各地仍有一些違法用地未得到妥善處理。為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規范土地管理和建設用地行為,進一步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本著尊重歷史、有利發展、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對各類違法用地的歷史遺留問題進行妥善處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處理的范圍和對象

  凡發生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即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下列非法占用土地(包括少批多占)行為,在1997-1998年全省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時未得到處理的,均列入本次處理的范圍:

  (一)外商投資企業、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項目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二、依法處置違法用地行為

  (一)依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尚未形成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責令退出土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符合用地審批條件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退出土地。

  (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依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予以處罰后,符合用地審批條件的,責令限期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三)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由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規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關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的政策規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實施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經行政處罰后,符合用地審批條件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違法用地歷史遺留問題項目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審批。未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審批權限與程序批準供地。

  (三)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設區市人民政府《關于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手續的請示》;

  2.設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手續的審查意見》;

  3.縣(市、區)人民政府呈報設區人民市政府的請示;

  4.用地情況匯總表;

  5.立項文件或計劃部門的認可意見;

  6.初步設計批準文件或有權機關確認的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7.勘測定界圖;

  8.建設用地單位提交的用地申請報告和有關違法用地情況的說明;

  9.建設項目違法用地情況認定表;

  10.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執行情況記錄表;

  11.建設用地單位與原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用地協議),或原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對土地補償已到位、無異議的說明;

  12.建設項目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需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簽章認可;占用林地的,需出具林業部門核發的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四、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有關費用

  (一)違法用地歷史遺留問題項目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除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劃撥供地目錄》規定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外,一律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現行的基準地價或出讓金標準,由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供地手續時收取。工業項目用地的出讓金按所處區域工業用地同等級別的基準地價下浮幅度的低限收取。

  (二)工業和基礎設施等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占用一般耕地的,應按水田3000元/畝、旱地2000元/畝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的地類認定以1996年10月土地利用現狀圖為準。占用的耕地原屬(現屬)基本農田的,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辦理基本農田調整手續后,方可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當地沒有條件劃補基本農田的,可以按每畝300元的補償標準實行易地劃補。耕地開墾費全額上繳省耕地開發專戶,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三)市、縣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與征地手續,不再征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地管理費或手續費按有權機關批準的現行收費標準收取。

  (四)建設用地單位與原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單位)已簽訂征地協議(用地協議),并已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的,不再支付;未支付的,參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協商確定。

  (五)土地出讓金中包含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五(七)通一平費用的,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應予以扣減。

  (六)違法用地經處理并完善審批手續后,對原使用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予以減免農業稅。嚴禁各地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進行額外收費。

  五、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落實

  (一)處理各類違法用地歷史遺留問題,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遺留問題較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國土資源、計劃、經貿、監察、財政、建設(規劃)、林業、鄉鎮企業等部門組成的工作機構,統籌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各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對違法用地歷史遺留問題進行清查,規范建設用地行為,共同做好處理工作。嚴禁各部門對同一建設項目用地的違法行為進行重復或交叉處罰。各級財政應根據處理違法用地的工作量撥給相應的經費,以保證該項任務的順利開展。

  清查處理和完善用地審批手續,必須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3年12月31日之后清查處理的建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按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置。

  (二)建設用地單位依照本意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并繳清有關用地費用后,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用地單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并在用地單位申請土地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土地確權、發證工作。

  (三)嚴禁弄虛作假,對1999年1月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的非法用地行為不得搭車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不符合用地審批條件而批準辦理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批準的,批準文件無效,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各地不得直接以罰款、頒發土地使用權證代替用地審批手續。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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