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5 10:28:36來源:東莞市自然資源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理性竟爭,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對參與我市掛牌出讓商住用地的竟買人資格進行規范,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自2021年6月10日起,參與我市掛牌出讓商住用地到達“終次報價”的竟買人必須符合本通告的竟買資格要求。
??二、競買資格要求
??(一)企業”股東及出資信息”中的“實繳出資額“必須大于“0”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東莞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信息為準。
??(二)企業上一年度為員工逐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數必須大于“0”。
??(三)企業需連續納稅申報一年以上,且納稅總額必須大于“0”。
??(四)符合掛牌出讓文件中規定的其他資格要求。
??三、名單公示和資料提交
??(一)名單公示
??進入“終次報價”環節的土地竟價結束后,發布竟得入選人 及其后 4名有效“終次報價”的順位竟買人名單。
??(二)競買資格資料提交
??土地競價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競得入選人及其后4名有效“終次報價”的順位竟買人按照本通告第二點要求,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竟買資格證明資料。
??四、投訴處理規則
??(一)投訴的提出
??對通過終次報價確定的竟得入選人的競買資格有質疑投訴的, 應當在土地竟價結束后 2 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
??(二)投訴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本商住用地未達“終次報價”階段的;
??2. 投訴人不是本宗商住用地的竟買人的;
??3. 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4. 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5. 超過投訴時限的;
??6.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投訴的處理
??競得入選人如果被認定不符合本通告資格要求,取消其土地 竟得入選人資格,其一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掛牌出讓商住用地交易活動,并約談竟得入選人所屬母公司。該地塊竟得入選人由達到 有效“終次報價”的后一順位竟買人替補,以此類推,直至結果 產生。如果被約談的該母公司的關聯企業在其他宗地竟拍中再次 出現此類情形,該母公司及其所有關聯企業一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掛牌出讓商住用地交易活動。
點擊查看原文件:《關于規范土地招拍掛競買資格的通告》(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