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6 17:30:03
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啟動我市房地產市場,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積極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關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9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有關政策及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58號)精神,結合我市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現對我市房地產市場及固定資產項目投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營業稅政策問題
1、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2000年底前銷售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2、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3、對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積壓空置商品住房銷售時應繳納的營業稅在2000年底前免稅。
二、關于契稅政策問題
1、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
2、購買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積壓空置商品住房應繳納的契稅在2000年底前免稅。
三、關于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
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
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2000年底前銷售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四項規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執行。
五、關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政策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28號文件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其固定資產投資應稅項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實際完成的投資額,按照條例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為此做如下具體規定:
1、從1999年7月1日起,對沒有欠稅的建設單位,其新開工項目,按當年計劃投資額和現行稅率計算,減半預繳投資方向調節稅,年度終了或年度內竣工決算后,按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和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減半征收。
2、對今年上半年新開工項目和續建項目,仍按當年計劃投資額預繳全年稅款,待年度終了后,按全年實際完成的投資額進行稅款的年度結算時,對下半年實際完成投資額計算的稅款減半征收。
以前政策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19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