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6 16:05:27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于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具體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普通住宅”的認定
“普通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民住宅。認定“普通住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除別墅以外的房屋;(二)單位建筑面積造價不超過1500元,造價包括土建工程、水電安裝工程和一次性裝修工程的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工程項目預結算資料遺失或難以確認,致使單位建筑面積造價無法計算的,由稅務機關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依法核定。
二、關于房改房(包括集資建房)的免稅問題
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經房改主管部門批準,按成本價、標準價向本單位職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按建筑安裝成本集資合作興建的職工住房,暫免征收銷售不動產環節的營業稅。
三、關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的認定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已經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至1999年8月1日以后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前款所稱“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時間,以取得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簽發的《工程交(竣)工驗收證明書》所署日期為準。所稱“售出”的時間,以交易雙方簽訂售房合同并已收取首期售房預收款的時間為準。
四、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征免稅問題
對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1999年 8月1日后尚未售出的經濟適用住房,在2000年底前免征營業稅和契稅。
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經建成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已列入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設投資計劃;(二)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利潤不超過建設成本的3%。可以按照財政部《關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財政稅收政策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2]第 106號)和《海南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1994年12月19日省政府 57號令)的精神進行清理,一次性補辦免征銷售不動產環節營業稅的審批手續,建設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和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凡2000年底以前未按要求補辦免稅審批手續和 1999年8月1日以后建成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一律按現行規定征收營業稅。過去對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銷售不動產環節已經征收的稅款不再退還。
五、關于政策執行時間的認定
房地產市場稅收優惠政策從1999年8月1日起執行此時點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凡是1999年 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銷售的商品住房,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并已收取首期售房預收款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六、關于分期付款征收營業稅問題
對于從 1999年 8月1日至 2000年 12月 31日期間內簽訂購房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到免稅期滿后仍未付清購房價款的,是否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可按以下兩點原則確定:一是在免稅期內預付購房款必須達到40%,免稅期滿后收到的后續購房價款也可享受免稅政策;二是在免稅期間的購房價款未達到上述規定比例的,免稅期滿后收到的購房價款不能享受免稅政策,應按規定征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