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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2010-11-23 17: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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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廣東
  • 頒發時間:2001-05-18
  • 發文字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 發文機構:廣州市人民政府
  • 實施日期:2001-05-18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類別:房屋住宅建設

  第一條為規范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工作,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是指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投資建設,用于出租、銷售的居住房屋及其相關的配套設施。

  第三條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包括專業驗收、竣工驗收和綜合驗收。

  專業驗收是指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商品住宅建設項目落實工程報建審批事項情況所作的檢驗和認可。

  竣工驗收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下稱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的約定事項建成后,依照強制性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對房屋建筑以及按規定配套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質量的認定。

  綜合驗收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住宅建設項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及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情況所作的認定。

  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并負責用地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和列為國家、省、市級住宅示范工程等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用地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工作。

  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專業驗收。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專業驗收的條件、資料要求和辦事程序應當公開。

  第七條規劃、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齊開發企業報送的專業驗收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專業驗收工作,對驗收合格的事項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公安消防管理部門應當在收齊開發企業報送的專業驗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并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第八條開發企業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開始竣工驗收的日期告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開始竣工驗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條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開發企業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在收齊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責令其整改,并由開發企業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綜合驗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已通過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

  (二)涉及公共安全的單項工程符合有關專業驗收的要求;

  (三)持有供電、供水、管道供氣部門的準許使用文件資料;按規范設置了門牌、配備了郵政信箱等,已具備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條件;

  (四)已通知有關單位接收或購置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公共項目;

  (五)商品住宅及配套設施范圍內沒有違章建筑、臨時建(構)筑物、施工機具、建筑余泥,剩余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環境整潔;

  (六)商品住宅建設期間臨時設置的架空電纜、電線、地面裸露的管線等已經拆除或按規范埋入地下。

  第十一條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綜合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綜合驗收。有關部門應當依時參加。

  第十三條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合格的,由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合格證,同意交付使用;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

  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合格證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單棟(包括聯體)房屋建筑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必須整體進行。

  住宅小區等群體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可以分期進行。

  第十五條綜合驗收不得收費。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予以處罰:

  (一)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未經綜合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驗收資料齊全,建設、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專業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或綜合驗收手續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綜合驗收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縣級市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1998年市政府第16號令《廣州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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