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3 10:30:32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員會
文 號:浙財綜[1999]106號
發布日期:1999-11-3
執行日期:1999-11-3
各市、地、縣財政局、住房委員會,省直屬單位住房委員會辦公室:
為加強我省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浙江省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浙江省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浙政辦[1998]5號)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提取、使用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住房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三種。
第四條 住房補貼資金按照“申請報批,統一管理,專項使用,嚴格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并在職工購(建)住房或職工離退休時申領、使用。
第五條 職工申領住房補貼的資格和條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員會批準的市、縣房改方案規定執行。
第六條 住房補貼資金按下列規定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積金補貼
1、行政事業單位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2、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
首先在單位住房資金或企業住房周轉金、職工福利費、稅后利潤以及其他自有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規定從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發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項規定列支。
第七條 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根據預測的預算年度本單位購(建)住房人數、離退休職工人數和新參加工作職工人數,編制住房補貼資金預算(草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預算編報時間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依據財力狀況和各單位財務收支情況核定住房補貼資金額度,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或單位財務收支計劃。
企業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應根據當年本單位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情況,確定住房補貼對象、數額和補貼資金列支渠道,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程序上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八條 實行住房公積金補貼的職工,自參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單位按月直接計發住房公積金補貼,并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按《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實行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的職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向所在單位按規定申領、使用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
(一)職工家庭購(建)住房的,在簽訂購(建)房合同后,可申領、劃轉使用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
(二)職工離退休后(包括經批準出國、出境定居)不再購(建)住房的,在辦結離退休、出國、出境手續后,可申請提取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已辦結離休、退休手續且符合規定條件的職工其領取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的具體時間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三)職工調離本市、縣的,在辦結調離手續的次月,所在單位應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存入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并將計發情況記入該職工本人人事檔案。
(四)職工亡故的,在亡故的次月,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
(五)職工在本市、縣內調動工作的,由調出單位按該職工實際工作年限計提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存入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并將計提情況記入該職工本人人事檔案。不足20年差額部分由調入單位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繼續計提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至累計滿20年為止。
(六)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單位按該職工實際工作年限計提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并存入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計提發情況記入該職工本人人事檔案。依照前款第(三)、(五)、(六)項規定計提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由單位繳存到所在市、縣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或按公積金管理辦法辦理轉移或支付手續。
當單位發放住房補貼所需資金較多,而資金來源不足時,應按合理、公正、公開原則,實行“輪候制”,具體辦法由市、縣制定。
第十條 按規定可領取住房公積金補貼或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職工如有職務變 動的,從職務變動的次月起按新職務標準核發住房公積金補貼或計提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由職工夫妻雙 方各自所在單位按規定分別計提和發放(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職工申領和單位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應當遵循以 下程序:
(一)個人申請。按規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的職工,在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時,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填寫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購(建)房合同(協議)、離退休證明等有關材料。
(二)受理審查。單位受理職工個人住房補貼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后,應對申請表和職工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并初步核定住房補貼額。其中工齡住房補貼額的審核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勞動工資部門簽署相關審核意見。
(三)上報審批。單位應當依據審查后的職工住房補貼申請表等有關材料,編制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匯總申請表和分類明細表,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所在地市、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有關規定對補貼對象的資格、額度等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條件者,轉報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上報住房補貼資金預算和單位財務收支情況核定補貼資金來源或列支渠道。
(四)資金劃轉。經費納入預算管理的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和職工所在單位根據核準的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或列支渠道,將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全額劃轉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
企業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應按批準的住房補貼資金額度和列支渠道,將屬于職工所有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和住房工齡補貼全額繳存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或由管理中心從該單位住房資金中直接劃轉,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
(五)補貼提取。提取住房補貼用于購(建)住房的,由管理中心以轉帳方式直接支付售(建)房單位,并監督使用,不得提取現金。
職工離退休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四)項規定情形的,其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按照前款(一)~(四)項規定辦理后,管理中心給予一次性兌現提取。
第十三條 各市、縣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住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并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