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3 10:28:39
發文單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
文 號:蘇政辦發[1999]150號
發布日期:1999-12-7
執行日期:1999-12-7
各省、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房改辦、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廳《關于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發放職工住房補貼若干問題的意見》業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發放職工住房補貼若干問題的意見(省房改辦、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省政府批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1998〕89號)的有關精神,現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貨幣化分配中職工住房補貼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住房補貼發放原則
(一)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實現住房由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的轉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二)堅持分配機制轉換和現有住房建設資金可以轉化為住房補貼原則,實行“老職工”一次性補貼和“新職工”逐月補貼的辦法,逐步建立起新的住房分配制度。
(三)堅持公開、公正、合理的原則,確定補貼發放對象,推進補貼政策的落實。
二、住房補貼的發放辦法和標準
(一)1998年11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標的老職工,購房時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實行逐月發放住房補貼。
(二)一次性購房補貼的發放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職工工資、住房面積補貼標準、職工工齡等因素確定。逐月補貼標準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的比例執行。
(三)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一次性購房補貼標準和住房面積標準,可根據當地政府確定的標準,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制訂。
(四)職工購房時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由補貼發放單位直接劃入售房單位。逐月計發的住房補貼進入住房專項資金帳戶,按公積金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三、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
(一)住房補貼資金主要從財政和單位原住房建設資金渠道中統籌解決。各級政府和各單位要及時做好年度住房資金的預算(計劃)、核定、劃轉工作。2000年財政預算安排住房補貼資金不低于往年住房建設資金的水平。
(二)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一次性購房補貼在原住房資金和福利基金等項目中列支。
(三)一次性購房補貼資金的安排,要本著量力而行、公正合理的原則來確定。
(四)新職工自確立勞動關系之月起發放住房補貼。逐月發放的住房補貼,按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列支渠道列支。在確定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時,要考慮住房補貼的因素。
各市、縣要盡快制訂住房補貼的發放辦法,于明年2月底之前報省備案。同時,做好住房補貼的審批、建檔工作,確保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順利實施。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