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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11-03 11:25:06來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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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廣東
  • 頒發時間:2021-10-25
  • 發文字號:惠府〔2021〕42號
  • 發文機構:惠州市人民政府
  • 實施日期:2021-11-25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信用相關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21〕4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業經十二屆18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公開和應用,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信源單位)等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等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公開和應用,監督指導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開展工作。

??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信用中國(廣東惠州)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并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開、共享、查詢、應用、公示信息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等服務。

??各縣、區人民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綜合協調,確定本縣(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公開和應用,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一體化建設要求,運行、維護本級信用網站專頁。

??各級信源單位應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行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公開、報送和更新工作。各級信息應用單位按照國家、省和市公共信用信息應用有關規定和規范,做好公共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價、分級分類監管和信用獎懲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是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平臺,依托惠州市政務大數據中心歸集國家和省下發以及本市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統一向本市各級行政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供信用信息服務。信用中國(廣東惠州)網是本市統一發布政策、公開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服務的公共信用門戶網站。

??第六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公開和應用,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審慎”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不妨礙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歸集

??第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實行動態目錄管理,目錄主要明確公共信用信息記錄的內容、格式規范、應用范圍、更新周期、數據來源和有效期限等。

??第八條 信源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信用記錄管理制度,明確本單位信用記錄目錄、記錄內容、記錄流程、管理應用和安全等制度,市級信源單位同時負責對各縣(區)所屬相關部門信用記錄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九條 信源單位應以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按照目錄規范記錄在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等辦事全過程中產生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條 信源單位記錄主動公開信息時應采取合適的方式提醒信用主體信息的主要公開渠道、異議渠道和修復渠道等。

??第十一條 信源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目錄和統一標準規范,通過惠州市政務大數據中心,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公共信用信息。支持信源單位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報送信息,暫不具備對接條件的,以適當過渡方式報送信息。

??第十二條 信源單位發現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變更、撤銷或失效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于收到告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 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在歸集、應用公共信用信息時,發現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實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信源單位,被告知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反饋給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信源單位之間提供的同一公共信用信息不一致的,由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組織核實。信源單位對核實結果有爭議的,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支持信用主體通過信用中國(廣東惠州)網站自愿注冊上傳資質證照、經營狀況、合同履約、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等信用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真實性公開作出信用承諾。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開

??第十六條 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將公共信用信息的公開方式分為主動公開、授權查詢和信源單位共享三種公開方式。

??第十七條 各級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明確的主動公開信息內容和范圍,通過信用門戶網站、政務網站、新聞媒體及微博微信等途徑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下列公共信用信息:(一)注冊登記、備案信息;(二)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三)商標認定情況;(四)年度審計、審核情況和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情況;(五)獲得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信息;(六)能力或產品、服務獲得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認證認定信息;(七)拖欠社會保險費和行政事業性費用的情況;(八)拖欠、騙取、偷逃稅款的情況;(九)違法用工、拖欠員工工資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十)重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事故的責任追究情況;(十一)生效的行政處罰記錄;(十二)生效的行政強制措施記錄;(十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十四)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不得公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等應當公開或者經本人同意的除外。公開個人相關信息,應當進行必要脫敏處理,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公開信息存續期間,信用主體可以申請對其作出說明,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予以記載;可以書面申請不公示本人的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等信息,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信用主體。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公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公開期限屆滿后不得再行公開,轉為檔案保存。公開期限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失信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公開期限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授權查詢通過信用主體授權、申請授權和法定授權三種方式開展:(一)信息應用單位和公眾查詢需信用主體授權公開信息的,必須經被查詢信用主體同意。信用主體查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的,必須經合法程序確認其身份真實性。信用主體授權他人查詢的,應當提供授權文件;信用主體通過信用門戶網站線上查詢或授權查詢的,應當通過身份識別認證;(二)經申請,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可以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為商業征信機構、金融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提供適應其業務需求的批量查詢服務;(三)法律明確授權的國家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經合法合規程序,可無需信用主體本人授權,查詢信用主體未公開的信息。本條所稱商業征信機構指獲得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個人征信機構和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企業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指按照《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信用評級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報告查詢要求及流程等,通過信用中國(廣東惠州)網站、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提供查詢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公共信用報告應按國家統一標準編制,客觀記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報告格式包括報告編碼、查詢時間、報告內容、出具機構、防偽電子水印等。

??第二十三條 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查詢應用登記和審查制度,建立查詢日志。查詢日志應當記載查詢主體、時間和內容等,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明確的信息共享范圍,通過惠州市政務大數據中心或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應用單位在業務系統中采用嵌入式接口調用方式,實時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通過申請獲得的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職責的范圍應用,不得擅自公開,對涉密信息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違法泄露。

??第四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用

??第二十五條 應用單位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應用事項清單,根據履職需要,在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政府采購、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財政資金補助、日常監督管理、行政檢查、表彰獎勵、國家工作人員招錄和調任等工作中,開展信用核查,應用信用報告或記錄,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

??第二十六條 應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規范,明確本單位核查人員的權限和核查程序,并建立核查日志,記載核查人員姓名、核查時間、內容及用途。核查日志應當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 支持金融機構在辦理信貸、保險、證券、租賃、擔保等金融業務活動時,在取得信用主體有效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條 支持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等依法依規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在經濟交往和社會活動中廣泛應用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對象的信用情況,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第二十九條 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健全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機制,為信息應用單位提供基礎信息比對核查、信用信息查詢、紅黑名單公示、信用信息核查嵌入應用等多渠道和多方式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用服務。

??第三十條 應用單位對無失信記錄的信用主體,在行政許可、公共服務事項管理中推行信用承諾制度,提高政務服務效率。

??實施信用承諾制的部門應明確信用承諾制的實施流程、承諾書模板等并對外公開,建立信用主體履行承諾的核查監管機制。

??第三十一條 應用單位應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為信用主體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信息和其他證明材料,相關部門不得要求信用主體重復提供。

??第三十二條 應用單位應當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開展市場監管信用風險評價,并依法依規根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三十三條 支持行業組織應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強行業信用管理,開展業內信用評價和信用分級分類自律管理。行業組織開展信用獎懲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明確獎懲依據和措施,保障行業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建立本市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加強對守信行為的倡導和褒揚,依法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和約束。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行清單制管理。守信激勵措施清單和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的制定和實施嚴格按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第四章規定開展。

??第三十五條 對失信主體采取信用懲戒措施應當與失信主體失信行為相關聯,與其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程度相適應。失信行為屬于輕微偶發行為,并及時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信用懲戒。

??第三十六條 應用單位對信用主體實施信用懲戒時,應制定接受信用主體異議的流程,及時予以答復,并制作記錄。必要時,可向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或信源單位進行咨詢,盡到信息核實的責任。

??第五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障

??第三十七條 信用主體認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自身公共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得公開發布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提出異議,并提交相應依據。

??第三十八條 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異議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標注,但不影響其公示。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在受理異議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內進行數據核查,核查有誤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正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核查無誤的,2個工作日內向信源單位發出協查函,信源單位應當在接到協查函后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異議處理需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異議申請辦理時間。

??第三十九條 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根據信源單位的書面答復,在2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異議信息經核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二)異議信息經核實無誤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并及時通知異議申請人。異議申請人仍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其信用記錄中對相關內容增加附注聲明;

??(三)異議信息無法核實真實性的,可以根據異議申請人的要求對異議信息進行更正。

??第四十條 異議處理期間,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認為需要停止發布該信息的,或者申請人申請停止發布,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暫停發布。

??信用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復核。信息主體認為有關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有失信記錄的信用主體具有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情形的,可以對信用中國(廣東惠州)網站上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向作出違法行為認定的單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行政處罰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的修復,可以向原認定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行政處罰信息修復后不再對社會公開、提供查詢共享或作為信用懲戒依據,轉為檔案保存。

??行政處罰信息的信用修復條件及流程另行制訂,按照國家最新規定適時作出調整。

??第四十二條 信源單位應當明確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規則,建立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渠道并向社會公開。

??支持行業組織、市場信用服務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異議處理及信用修復機制。

??第四十三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公共信用服務機構、信源單位和信息應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公開和應用等工作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理機制,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實施數據異地備份,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確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除、更改公共信用信息,切實保障信息主體的權益。

??第四十四條 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身份認證機制、存取訪問控制機制和信息審計跟蹤機制,對數據進行授權管理,設立訪問和存儲權限,防止越權存取數據。

??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工作人員查詢信用信息的權限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取的信息。對工作人員查詢信用信息情況進行系統留痕管理,如實記載查詢工作人員的姓名和查詢時間、內容及用途。

??第四十五條 信源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實、完整。

??信源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要求,制定有關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維護、管理、應用、異議處理等方面的內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信源單位應簽訂信用信息資源安全保密協議,按約定方式儲存和應用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報保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未經信息主體或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同意,信息查詢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披露信用信息內容。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一)信用信息的歸集規范和發布期限;

??(二)信用信息服務的方式;

??(三)異議信息處理程序;

??(四)信用修復處理程序;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市公共信用服務機構的管理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或答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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