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 08:53:24來源:中國信用
深圳市司法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深司〔2021〕18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8日
深圳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34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對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適用范圍
??(一)概念定義。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準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權利權屬證書、符合性證明或者需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具,表明情況屬實的具有保證或說明性質的有關材料,不屬于證明事項。
??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適用條件。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涉及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要盡快實行。其他證明事項,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嚴格按照國辦發〔2020〕42號文的要求確定。
??三、主要任務
??(一)梳理公布事項清單。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實施方案明確的適用條件,對沒有上位法作為依據、我市法規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況進行認真評估,研究確定在本市范圍內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并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應當以正式文件印發,同時報送市司法局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公布清單前,應當征求各區和相關部門意見,并可以根據需要開展調研論證,聽取基層單位、企業群眾和相關行業協會意見。對國家、省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各部門應當嚴格遵照執行。
??(二)明確適用情形。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范辦事流程。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應當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形式統一的要求,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結合粵辦函〔2020〕334號文中“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和“證明事項信息協查函”的參考樣式制作相關文書。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證明事項名稱、用途、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的效力和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省各有關部門在本系統內統一格式的,市各有關部門從其規定。
??各部門應當在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之前,及時對線上、線下的辦事指南、格式文書等進行調整和更新,確保內容完整、形式規范、通俗易懂,方便申請人索取和使用。同時,要加強窗口一線人員、辦事大廳人員等工作人員的指導和培訓,確保工作人員政策理解和執行到位,做好對辦事群眾的告知、引導和幫助工作。
??(四)加強信息核查。各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特點,分類確定核查辦法,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具體按照國辦發〔2020〕42號和粵辦函〔2020〕334號文明確的原則、要素等研究確定。要充分利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粵政易、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或者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證明事項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各部門應當確保共享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現階段相關數據不完整或者尚未實現網絡共享的,可建立部門間協查機制,商請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各部門在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過程中,應當認真做好證明事項基礎數據的錄入、收集、更新、上傳等工作,確保數據真實準確,防止出現人為錯漏。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提高核查效率。
??證明事項的核查方式應當作為書面告知的內容。依法需要征得申請人同意的,待申請人確認同意后再核查。核查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申請人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對于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加強日常監管,發現申請人承諾不實的,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五)強化風險防范。各部門應當針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特點,梳理工作環節存在的風險,制定相應防控措施。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區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親自謀劃部署,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做好統籌協調,切實抓好工作落實。市政府建立由審改、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民政、公安、財政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
??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行工作的指導,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和業務交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渠道進行全方位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確保工作有力有序推進。
??(二)加強信息共享。各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積極配合解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要定期收集各區各部門關于證明事項的信息共享需求,并納入我市“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內容一體推動解決,為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提供支撐保障。
??(三)加強信用監管。積極建立完善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開展“信用+大數據”精準監管綜合評價,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實施信用修復“一口受理、一次辦成”。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四)加強督促檢查。廣東省已經將各地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工作情況納入法治廣東考核、行政審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并將告知承諾制推行率、證明信息共享情況、部門協查配合情況等作為重要評價因素。請各區、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對推行不力、推諉扯皮等的將予以通報,對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問責。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行政機關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后出具錯誤決定,系因申請人不實承諾、核查環節信息錯誤等情形導致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