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9 09:14:34來源:?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各縣(市)區住建(建設)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協會、各方市場主體:
??為加強我市住建領域各類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維護我市工程建設和房地產市場秩序,市住建局研究制定了《襄陽市工程建設和房地產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1月13日
襄陽市工程建設和房地產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市工程建設和房地產市場秩序,健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誠信體系,構建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提升住建系統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規定,結合住建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和房地產經營活動的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從事工程建設和房地產經營活動的市場各方主體(以下簡稱住建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從事房屋、市政、園林工程建設施工、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投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鑒定等企業,預拌混凝土、建筑節能產品生產企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企業,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評價、披露、應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產品生產企業,是指新型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生產企業和預拌砂漿、建筑(含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
??本辦法所稱相關從業人員,是指注冊地在本市的工程建設和房地產企業(含分支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及其按規定實行注冊制的建筑師、勘察設計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師、造價師、房地產估價師,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技術負責人,建筑監理企業、建設工程檢測機構從業人員、房地產經紀人員等。
??第三條? 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負責全市住建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局政策法規宣傳科負責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局屬各業務科室按照各自職責,明確專人負責做好市區住建市場各方主體良好行為、不良行為和業績信用信息審核、評價、披露、應用工作;
??市住建局政務服務窗口負責受理市區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查詢、異議、補正、修復申請等工作;
??住建領域各行業組織配合做好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基本信息的歸集、錄入、核對、更新申報等具體工作。
??局信息中心負責全市統一的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工作,負責住建信用系統與省、市信用信息平臺系統互聯互通。
??各縣市及襄州區住建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住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和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歸集、評價、披露、應用及其管理,應當明確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機構和專門人員,并報市住建局政策法規宣傳科備案。
??第四條? 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市、縣兩級住建部門應當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住建市場監管機制,在開展行政許可、市場準入、市場檢查、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資質管理、表彰評優等工作時,將信用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激勵守信行為,懲戒失信行為。
??第二章?信息歸集
??第六條? 住建部門負責建立注冊地在本市和項目地在本市的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檔案。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業注冊登記信息、在行政審批和住建部門辦理相關行政事項(許可、備案、行政確認等)的申請、審批信息、注冊執業人員姓名、執業類別、證書編號、執業機構、執業年限、證書有效期信息等。?
??(二)業績信息:企業完成的項目名稱、項目地點、項目建設規模、項目完成時間以及業績評定等。
??對從業人員個人暫不進行業績信息申報評定。
??(三)良好行為信息: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級以上建設行業協會表彰(揚)獎勵, 獲得國家技術專利,以及在搶險、救災、慈善、精準扶貧、促進行業發展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行為等。
??(四)不良行為信息:違反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以及本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違反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不遵守合同約定,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不服從政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等行為的信息。
??(五)信用評價等級:根據企業基本信息、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的影響或危害程度所記錄的相應分值,通過襄陽市住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動計算形成企業信用等級。
??對從業人員個人暫不進行信用評級。
??第七條??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檔案信息通過以下方式歸集:
??(一)住建市場各方主體自行申報,其中相關從業人員信息由聘用單位組織申報;
??(二)通過湖北省市場主體協同監管平臺、市公共服務信息平臺等公共信息平臺采集;
??(三)住建部門在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獎勵、政務服務等活動中收集;
??(四)黨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市級以上行業協會通報和提供給住建部門的市場主體結論性信用信息;
??(五)其它合法方式。
??第八條??住建市場各方主體應當真實、全面、客觀申報信用信息,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并對申報信息和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虛構信用信息。
??對于市場主體項目地在外省市的業績,暫不記入業績信息。
??第九條? 市縣兩級住建部門應加強對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的監督檢查,做好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保全不良行為事實的證據和資料。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條? ?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錄入記分,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基本信息:由企業初始錄入,發生變更后企業在變更程序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錄入,注冊地在市區(不含襄州區)的企業,由各行業組織對企業上報信息進行比對、審核確認。注冊地在各縣市和襄州區的企業,由當地住建部門負責審核確認;
??(二)業績信息:由企業自行錄入,并上傳業績證明資料,注冊地或者項目所在地在市區(不含襄州區)的企業,由各行業組織受理、分類,市住建局對口業務科室進行審核確認;注冊地或者項目所在地在各縣市和襄州區的企業,由當地住建局負責審核確認。
??(三)良好行為信息:屬于住建部門發出的獎勵文件,由負責獎勵評審的科室、單位錄入。屬于其他部門、單位發出的獎勵文件,由企業自行錄入,并上傳相關證明資料,由各行業組織受理、分類,報市住建局對口業務科室進行審核確認:注冊地或者項目所在地在各縣市和襄州區的企業,由當地住建局負責審核確認。
??不符合良好行為記分條件的,由受理單位在線退回企業,并說明原因。
??(四)不良行為信息:
??嚴重失信和一般失信行為,行為發生地在市區(不含襄州區)的企業,由歸口業務科室提出申請,局政策法規科依據有關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文書等組織審核錄入;行為發生地在各縣市和襄州區的企業,由當地住建局負責審核錄入;
??警示行為,行為發生地在市區(不含襄州區)的企業,由對口業務科室根據市住建局下達的通報、執法結果公示等文件錄入;行為發生地在各縣市和襄州區的企業,由當地住建局負責審核錄入;
??第十一條?住建市場各方主體良好行為、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和警示行為有效期、記分按以下規則執行(具體行為記分標準見附件1和附件2):
??(一)良好記錄實施分級定分。
??A檔(國務院、住建部、省政府及相應級別)增加20分以內,有效期30-36個月;
??B檔(省住建廳、市政府及相應級別)增加15分以內,有效期12-24個月;
??C檔(市住建局、行業協會、縣市區政府等相應級別)增加10分以內,有效期6-12個月;
??D檔加分,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每項記5分,獲得國家實用新型專利,每項記1分,有效期24個月。
??企業同一行為或同一項目受到不同行業、不同層級表彰的,其記分分值和有效期按照最高層級執行,不重復記取;若獎項升級后加分時,撤銷低一級獎項加分。
??良好行為記分起始時間為表彰(揚)文件時間、專利批準發文時間。
??(二)業績信息有效期為12個月。
??(三)嚴重失信行為,一次扣20-30分;有效期最短為6個月,最長為36個月;一般失信行為:一次性扣減10-20分;有效期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12個月;警示行為:一次性扣減3-5分,有效期最短為1個月,最長為6個月。
??警示行為發展為一般和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最終確定的一般和嚴重失信行為記分和確定有效期限。同時撤銷原警示行為記分及公示。
??不良行為記分起始時間為相關行政文書、法律文書發文時間。
??良好記錄、不良記錄有效期限屆滿,系統自動將該項記錄實際記分數值清零,并不再公示該條信息。
??第十二條??住建市場主體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應當在核實后5個工作日載入該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住建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記分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記分的住建部門政務服務窗口提出異議申請,窗口在接到異議申請的二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受理后的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在異議申請處理期間,信用系統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
??第十四條??住建市場各方主體發生下列失信行為,在失信記分的同時,撤銷其在有效期內的ABC檔良好記錄和記分。記分以后信用積分仍高于69分的,降為69分;扣分以后積分低于69分的,據實記分,并按照上限公示,不予提前修復。
??1.由于自身責任,發生較大(含)以上建筑質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在12個月以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
??2.在12個月以內,發生2次及以上嚴重失信,或者3次及以上各類失信行為的;
??3.對責任事項處置不力、整改不及時,引發5人(次)以上群眾赴省進京上訪的;
??4.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拒不整改或者危害難以消除的;
??5.違反建設工程招投標法律法規,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其有關負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義務的;
??7.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上述從重處理情形,由對口業務科室提出意見,住建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初始記分為80分,有良好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情形時,依據記分標準進行相應的加分或扣分。
??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等級按以下規則確定:
??(一)積分100分及以上的為A級,表示信用優秀;100分以上每增加50分,增加一個A級評定,最高評級為AAA級。
??(二)積分80分及以上不足100分的為B級,表示信用良好;
??(三)積分7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為C級,表示信用一般;
??(四)積分不足70分的為D級,表示信用較差。
??第三章?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公示、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等方式披露。
??涉及住建系統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通過輸入本人姓名、身份證號或執業證書編號方式檢索查詢、政務共享的方式披露,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嚴重失信和一般失信行為、信用評價等級信息,在規定有效期內及沒有設定有效期的,采取公開公示和政務共享方式披露。超過有效期的信息,采取信用主體書面授權、政務共享方式提供,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以及通過檢索查詢的個人信用信息,在襄陽市住建局門戶網站對社會披露,并按規定向省市信用信息平臺推送。
??第十八條??信用主體有權知曉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況,享有查詢自身信用信息的權利。
??信用信息查詢業務由政務服務窗口辦理,并向市場主體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按照本辦法開展信用查詢、補正、修復、更正、撤銷等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并自業務辦理之日起保存3年。
??第十九條??從事住建系統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虛構、泄露、竊取和買賣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市縣兩級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會信用信息歸集、查詢、披露和應用全過程的安全。
??局信息中心應當按照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保障信用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第五章?信用信息應用
??第二十一條? 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等級結果應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對A級對象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在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中,開辟綠色通道,實施要件容缺辦理;在評比表彰中,優先予以推薦;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控股的招標工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A級對象。
??(二)對B級對象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在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中,可以實施要件容缺辦理;在評比表彰中,允許入圍參評;可以參與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控股的招標工程。
??(三)對C級列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其他專項檢查的重點對象;在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中,不予容缺受理;可以參與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控股的招標工程。
??(四)D級對象啟動動態核查,約談法定代表人,在辦理相關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中事項時予以重點審查,在市級主流媒體公開曝光,取消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評先(優)資格。
??第二十二條??住建部門應當建立住建市場各方主體“紅黑名單”制度,對于在一定時期內良好記錄的市場主體集中公布“紅名單”;對在一定時期內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黑名單”。“紅黑名單”集中在住建局門戶網上公示,公示時間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有效期限執行。住建部門關于住建市場各方主體的“紅黑名單”每季度調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三條??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達到規定的最短有效期,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履行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并在失信行為有效期內無新的不良信用記錄的,可以持下列資料向住建部門政務服務窗口申請信用修復:
??(一)信用修復承諾書和信用修復申請;
??(二)信用主體身份證照復印件,信用主體是單位的加蓋單位公章,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窗口在受理信用修復申請當日告知住建部門法制機構,法制機構組織相關單位核實行政相對人是否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同意修復的,住建部門做出《修復決定書》,窗口收到《修復決定書》的當日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對信用主體的信用記分、等級予以調整或撤下相關信息,并將修復結果告知申請人。
??已經在“信用中國”公示的失信行為,由信用主體登陸“信用中國”按照“流程指引”,自行網上申報修復。
??信用主體的信用修復后,按照規定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第二十四條??住建部門發現記載的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由負責該事項記載審核的科室、單位及時更正。
??住建市場各方主體發現記載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住建部門政務服務窗口申請補正。需要補正的信息屬于企業基本信息的,由窗口告知各行業組織核對補正;屬于業績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由窗口告知負責該事項審核的科室審核補正,相關科室不予補正的,應說做出書面意見,由窗口統一向申請人回復。
??第二十五條??信用主體向住建部門申請刪除其表彰獎勵、志愿服務和慈善捐贈等信息的,由窗口受理后告知住建部門相關科室及時刪除。
??第二十六條??住建市場各方主體良好行為認定的依據被撤銷,或不良行為認定的依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監督或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由做出信用記錄的住建部門法制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組織相關科室變更或撤銷原行為記錄和記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信用信息舉報投訴機制。住建市場各方主體認為住建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住建部門舉報、投訴。住建部門自收到舉報、投訴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檢查和通報制度。市住建局定期核查市、縣兩級住建部門信用信息管理情況。對于未按規定進行信用信息管理的,以及在住建市場信用評價工作中設置信用壁壘的,市住建局將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 住建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或所在縣市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及責任領導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按照規定應當記分而不記分或不按規定要求記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及誠信投訴、舉報后,不按照規定履行調查、處理等職責的;
??(三)篡改、虛構、泄露、竊取和買賣信用信息的;
??(四)未履行異議信息處理、信用修復職責的;
??(五)違法執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
??(六)未建立社會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理制度,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職責的;
??(七)其他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住建局政策法規宣傳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襄陽市住建市場各方主體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1襄陽市建設單位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2 襄陽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3 襄陽市建筑施工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4 襄陽市建筑監理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5 襄陽市建筑勞務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6 襄陽市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7 襄陽市建筑起重設備安拆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
??1-8 襄陽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9 襄陽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10襄陽市工程招投標代理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11襄陽市建設工程檢測(鑒定)機構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12襄陽市施工圖審查機構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13襄陽市建筑節能產品生產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14襄陽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15襄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16襄陽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17襄陽市房地產估價機構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18襄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19襄陽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技術負責人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20襄陽市建設工程檢測(鑒定)機構從業人員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21襄陽市房地產估價師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22襄陽市房地產經紀人員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23襄陽市建設工程注冊建造師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24襄陽市建設工程注冊建筑師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25襄陽市建設工程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26襄陽市建設工程注冊監理師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1-27襄陽市建設工程注冊造價師優良行為記分標準
??2.襄陽市住建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1 襄陽市建設單位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2 襄陽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3 襄陽市建筑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4 襄陽市建筑監理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5 襄陽市建筑勞務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6 襄陽市建筑裝飾裝修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7 襄陽市建筑起重設備安拆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
??2-8 襄陽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9 襄陽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10襄陽市工程招投標代理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11襄陽市建設工程檢測(鑒定)機構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12襄陽市施工圖審查機構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13襄陽市建筑節能產品生產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14襄陽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15襄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16襄陽市房地產經紀機構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17襄陽市房地產估價機構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18襄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19襄陽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技術負責人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20襄陽市建設工程檢測(鑒定)機構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21襄陽市房地產估價師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22襄陽市房地產經紀人員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23襄陽市建設工程注冊建造師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24襄陽市建設工程注冊建筑師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25襄陽市建設工程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26襄陽市建設工程注冊監理師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2-27襄陽市建設工程注冊造價師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附件: 記分標準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