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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丹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3-01-11 11:13:24來源: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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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遼寧
  • 頒發時間:2022-12-31
  • 發文字號:丹金發〔2022〕36號
  • 發文機構: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實施日期:2023-02-01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房地產信貸

??中心各部門:

??經中心黨組研究,制定《丹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1日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丹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丹金委發〔2022〕4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丹東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申請、受理和審核等管理工作。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業務。

??第三條本細則所指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其規劃用途為住宅的住房。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提取申請人,是指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或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提取受托人,是指受提取申請人委托,辦理公積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單位專管人員、職工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及其他自然人。

??第六條提取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提取受托人代為辦理。

??提取申請人本人辦理的,提供身份證和與公積金中心簽約合作銀行開立的借記卡(以下簡稱“銀行卡”)。其中,提取申請人為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還需提供繼承關系證明。

??委托其配偶代為辦理的,提供結婚證、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提取申請人銀行卡。

??委托其父母或子女代為辦理的,提供關系證明、代辦人身份證、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和銀行卡。

??委托單位專管員代為辦理的,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和銀行卡。

??委托配偶、父母或子女、單位專管員以外其他自然人代為辦理的,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代辦人身份證、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和銀行卡。

??第七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銷戶提取外,個人公積金賬戶保留余額不少于10元。

??已納入公積金中心集中托管戶管理6個月以上,且符合提取條件的,按規定提取額大于個人賬戶余額時,可直接辦理銷戶提取。

??第二章  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部分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增設電梯的。

??第九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房屋不動產權為單獨所有的,只能提取不動產權利人的住房公積金。

??房屋不動產權為按份共有的,且不動產權利人之間非夫妻、父母或子女關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購買上市交易的自住住房在一年內發生兩次(含)以上房屋權屬過戶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職工以購買該住房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與其購房行為發生日間隔一年以上。

??第十條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分別按以下規定提供資料、核定可提取金額:

??(一)全款購買自住住房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購房人身份證;

??(2)同時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申請人的銀行卡;

??(4)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

??(5)同時提取其配偶以外其他共有產權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其他共有產權人身份證、關系證明;

??(6)稅收完稅證明(免契稅的提供免稅證明);

??(7)全款發票(購買商品房提供)。

??2.提取額度:

??一次性提取稅收完稅證明開具日期前一日的購房人本人、其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除購房人夫妻外有其他共有產權人的,每人提取額占總提取額的比例,不得超過個人出資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沒有產權比例的按平均出資計算。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

??(二)購買房改房產權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購房人身份證;

??(2)同時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申請人的銀行卡;

??(4)《不動產權證書》;

??(5)房款收據(包括單位維修基金收據)。

??2.提取額度:

??一次性提取購房收據開具日期前一日的購房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建房人身份證;

??(2)同時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申請人的銀行卡;

??(4)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建造、翻建的批準文件及驗收材料;

??(5)建造、翻建費用憑證。

??2.提取額度:

??一次性提取房屋竣工日(驗收合格時間)前一日的產權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發生的建造、翻建費用。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產權人身份證;

??(2)同時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申請人的銀行卡;

??(4)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

??(5)《不動產權證書》;

??(6)大修費用憑證。

??2.提取額度:

??一次性提取房屋竣工日(驗收合格時間)前一日的產權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房屋大修費用。

??(五)房屋征收安置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征收安置人身份證;

??(2)同時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申請人銀行卡;

??(4)房屋征收安置協議;

??(5)代建征收安置房交款收據;

??(6)征收安置人在征收地的戶口本;

??(7)征收安置人戶口不在征收所在地,還需提供征收安置地發生的電費、水費、有線電視費等收據。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也可提供征收安置后房屋進戶單或水、電相關費用收據。

??2.提取額度:

??一次性提取房屋代建費收據開具日期前一日的征收安置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安置房屋交款收據額。

??第十一條  職工全款購買本市行政區域以外(以下簡稱異地)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

??(二)職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在購房地戶籍滿一年以上或在購房地工作一年以上。

??異地購房提取公積金除提供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要件,還需提供購房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在購房所在地的戶口本或工作證明。

??第十二條  提取公積金償還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稱公積金貸款)的,只能劃轉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貸款本息額,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額。職工婚前單方辦理公積金貸款且貸款尚未償清,婚后其配偶申請共同償還貸款的,需先追加其配偶為共同借款人。

??(一)逐月劃轉還貸的辦理和劃轉金額:

??借款人夫妻雙方及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委托逐月劃轉還貸協議》后,公積金管理系統自動在每月借款還款日,依次從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積金賬戶可劃轉金額中劃轉,不足當月應償還貸款本息部分,轉借款人銀行卡劃款。

??(二)余額劃轉還貸的辦理和劃轉金額:

??逐月劃轉還貸后賬戶尚有結余資金或未辦理逐月劃轉還貸的,借款人夫妻雙方及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申請余額劃轉還貸。余額劃轉的額度不得超過申請時公積金貸款余額。

??第十三條  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的,首次提取應在貸款首次還款后,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額不超過已還貸款本息總額。再次申請提取額度不超過前次提取之日起至申請提取時已還貸款本息總額。提取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低于已償還貸款本息額的,差額部分下次提取不累計計算。 

??夫妻雙方均為繳存職工的,需同時辦理提取。

??(一)償還異地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證;

??(2)已婚需提供結婚證;

??(3)同時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證;

??(4)提取申請人的銀行卡;

??(5)《住房公積金借款抵押合同》;

??(6)還款明細;

??(7)主借款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購房所在地的戶口本或工作證明。

??(二)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本息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證;

??(2)主借款人征信報告;

??(3)已婚需提供結婚證;

??(4)同時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證;

??(5)提取申請人的銀行卡;

??(6)《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7)《不動產權證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

??(8)稅收完稅證明;

??(9)還款明細;

??(10)償還異地商業住房貸款的,還需提供主借款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購房所在地的戶口本或工作證明。

??第十四條辦理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本息的,人民銀行征信報告中無該筆貸款記錄的不能辦理提取。

??第十五條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無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夫妻雙方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提取申請人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同一套租賃住房的房租。

??1.需提供的材料:

??(1)租房人身份證;

??(2)已婚租房人需提供結婚證;

??(3)同時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證;

??(4)提取申請人的銀行卡;

??(5)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收據。

??2.提取額度: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按當年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限額為每月1000元。首次提取后每隔12個月可申請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不能超過12個月的租金,當年未提取的以后年度不累計計算。

??第十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增設電梯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需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請人身份證;

??(2)同時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申請人的銀行卡;

??(4)《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

??(5)加裝電梯協議書;

??(6)實際支付加裝電梯費用發票或收據。

??2.提取額度:

??提取額度不超過增設電梯所產生的實際支付費用。

??第十七條在丹東地區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首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后方可辦理其他情形提取。

??第十八條借款人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繳存戶,住房公積金未正常繳存的,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十九條 職工提前結清商業性住房貸款、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額為結清貸款前一日住房公積金余額,貸款結清提取后,不能以該筆貸款為由再次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二十條借款人婚前單方辦理商業住房貸款且貸款本息尚未還清,婚后其配偶申請使用本人公積金償還該貸款的,經借款人書面同意,其配偶可提取本人公積金償還借款人婚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三章  非住房消費提取

??第二十一條職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可以持相應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并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離職封存或托管滿半年以上的;

??(六)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賬戶封存或托管兩年以上未再繳存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非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分別提供相應材料。

??(一)退休的:

??單位為職工辦理退休封存后,提取申請人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申請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

??2.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5周歲,可免提供)。

??(二)出境定居的:

??1.提取申請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

??2.出境、出國定居證明(移民證明或居住國永久居住證)。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提取申請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

??2.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和勞動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或傷殘證(1-4級)、殘疾證(1-2級)。

??(四)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1.提取申請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

??2.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

??3.提取申請人為死亡職工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提供戶口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提取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遺產繼承公證書。

??(五)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以上的:

??1.提取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銀行卡;

??2.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賬戶封存或托管兩年以上未再繳存的:

??提取申請人的身份證、銀行卡。

??(七)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未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及其他特殊情形的:

??1.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和銀行卡;

??2.《丹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領取低保款的銀行卡流水。

??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取申請。提取申請人應根據具體提取情形持相關材料到公積金中心各服務大廳或合作銀行代辦網點申請。

??提取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二)受理審核。提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提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無法辦理的,應退回申請材料并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現場審核通過的,應當場辦結;未通過的,應在調查核實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原因,因向其它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職工行為和證明材料真實性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3個工作日內。提取申請人對審核提出異議時,可提交《提取復核申請》,公積金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終審意見。

??(三)提取支付。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即時將提取資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的銀行卡或償還住房貸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可采取面談、實地調查或向相關部門核查等方式審核提取人的提取申請,也可要求提取人補充材料或做書面承諾。提取人拒絕配合或申請材料無法核實的,公積金中心可做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債務糾紛需依法執行其公積金賬戶資金償還債務的,該職工在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且符合提取規定的前提下,公積金中心可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以贈與、繼承和分割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以自有住房抵押,辦理商業消費貸款的;

??(三)夫妻之間以產權買賣、過戶更名取得住房的;

??(四)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中體現原夫妻共有房產判給一方,一方需支付一定數額的房款給對方的;

??(五)購買規劃設計用途為住宅以外性質房產的。

??第二十七條公積金中心在發現職工騙取住房公積金行為時,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公積金中心要記載其失信記錄,并將失信記錄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

??(二)對已違規提取資金的,要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三)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二十八條對違法、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依法予以查處。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購房合同、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等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要及時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2023年2月1日施行。原《丹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丹金發〔2018〕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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