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與管理 2023-10-07 09:28:45 來源: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 城市:全國
- 頒發時間:2023-09-25
- 發文字號:自然資辦發〔2023〕38號
- 發文機構: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 實施日期:2023-09-25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 類別:土地使用與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部有關直屬單位,各有關派出機構,部機關有關司局:
??為保持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以下簡稱“三調”)成果的現勢性,掌握2023年度全國國土利用變化情況,按照《土地調查條例》及《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部決定開展2023年度全國國土變更調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在2022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通過開展2023年度全國國土變更調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國31個?。ㄗ灾螀^、直轄市)2023年度國土利用變化情況,進一步夯實國土調查成果作為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底數、底版和底圖的工作基礎,扎實做好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首次考核的數據準備,有效支撐高質量發展和國土空間治理現代化。
??2023年度全國國土變更調查工作,以2023年12月31日為標準時點,通過開展國土利用動態全覆蓋遙感監測提取地類變化信息,統籌利用現有資料,結合上半年自然資源監測等專項監測及自然資源管理成果,統一制作調查底圖,開展實地調查舉證,全面掌握2023年度的地類、面積、屬性及相關單獨圖層信息的變化情況,更新縣級國土利用數據庫,形成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
??結合2023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工作,同步開展2023年度耕地衛片監督,各地要對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不合理的耕地流出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同時,各地要以“三區三線”成果為基礎,重點梳理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情況,及時對違法違規用地等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
??二、總體要求
??(一)提高認識,確保成果真實準確。各地要始終高度重視年度國土變更調查這項基礎性工作,秉持“堅持黨中央精神,堅持國家立場,堅持權責對等和嚴起來”的指導思想,嚴格落實“分階段分層級”全過程質量管控機制要求??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國土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落實本區域國土調查工作的主體責任,對調查、舉證成果的真實性負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各縣級調查單元的變更調查成果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調查數據真實準確可靠。
??(二)嚴明紀律,確保耕地實至名歸。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結果中的耕地數據是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的基本依據,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按照地類認定標準和調查規程查清耕地變化,特別是嚴格新增耕地認定,實事求是做好耕地地類變更工作。對于實地已轉為園地、林地、草地、設施農用地等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耕地流出地塊,按現狀變更地類。對于實施整改恢復的耕地地塊,以2024年2月8日匯交省級初報成果為時間節點,完成整改且符合耕地認定標準的,仍按耕地認定(二級類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已完成整改且實地現狀已達到平整或翻耕起壟等具備耕作條件狀態,但尚未種植或未出土長苗的,可以承諾舉證方式仍按耕地認定,并錄入推(堆)土圖層;未完成整改的,按整改前現狀變更地類,待整改完成后,納入相應年度變更調查。對于新增耕地地塊,實地應為已種植糧棉油糖菜或飼料飼草等農作物,如實地現狀為已平整或翻耕起壟等具備耕作條件狀態,但因播種季節、物候期和特殊天氣等原因,暫無法舉證的,可采用承諾舉證方式按耕地認定。上述采用承諾舉證方式的地塊,應于2024年5月31日前補充符合耕地認定要求的舉證照片。不得將計劃開墾和計劃恢復等情形的地塊、日常變更涉及新增耕地或恢復為耕地的地塊以及因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占補平衡補充耕地、土地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等土地開發、復墾和整理項目的地塊,以承諾舉證的方式認定為耕地。
??(三)加強組織,統籌安排各項工作。國土變更調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形式組織實施。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制定實施方案和細則,切實組織做好宣傳、培訓、確定承擔單位、實施具體調查、舉證、核查等各項工作。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國土變更調查工作。要加強與林草主管部門的溝通,按照《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 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3號)要求,及時轉送部下發的地類變化信息中涉及林地、草地、濕地的監測圖斑,共同做好相關地塊的實地調查、舉證和核查工作。同時,按照《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濕地調查監測工作的意見》(自然資發〔2022〕5號)和《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開展2023年全國森林、草原、濕地調查監測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78號)等文件要求,及時將已舉證核實的涉及林地、草地、濕地變化情況納入本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各相關組成部門,應通力配合,共同完成本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工作,要將耕地衛片監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含拆舊區和建新區)、土地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修復、退耕還林還草、國土綠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類變化的,及時納入當年國土變更調查,未納入的在相關工作考核時將不作為當年工作成效。
??各級耕地保護監督部門要對耕地變化情況及原因進行分析,認真排查耕地違法違規轉為其他農用地的情況。要落實耕地流出問題整改和新增耕地核實督導責任,對采用承諾舉證方式的耕地圖斑進行審核,督促落實承諾并補充舉證,及時將整改和舉證結果反饋調查部門。同時,繼續牽頭組織實施好對耕地資源質量成果的年度更新與監測工作。
??各級執法部門要認真梳理國土利用動態全覆蓋遙感監測發現的新增建設用地圖斑,對其中屬于違法建設的要及時查處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反饋調查部門。
??(四)落實經費,保證工作順利完成。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變更調查工作要求,參照《國土調查類項目支出標準》,認真對國土變更調查和日常變更工作涉及的經費進行測算,并按照《土地調查條例》中關于調查經費的有關規定,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溝通,積極協調將相關經費全額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保障2023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避免因預算不足影響工作開展。
??三、質量評價
??部將繼續對省級及縣級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質量,以及省級成果提交進度情況開展評價。
??國家級核查成果質量評價對縣級和省級分別進行。對縣級調查成果設建設用地圖斑、耕地圖斑2個單項差錯率和變更圖斑總體差錯率指標,按3項差錯率均低于2%為合格;對省級調查成果按縣級成果不合格比例進行評價,不合格比例不超過省內縣數的5%為合格。數據庫質檢不通過的圖斑、日常變更國家級核查發現的錯誤圖斑和承諾舉證未落實的圖斑,一并納入相應的差錯率統計。
??四、進度安排
??2023年12月15日前,部組織開展遙感監測工作,采集覆蓋全國的衛星遙感影像,提取年度新增變化信息并陸續發給地方。
??2024年1月15日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各地完成補充報備用地管理信息;縣級調查單元完成縣級國土變更調查工作,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變更調查更新數據增量包。
??2月8日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完成省級檢查和整改工作,向部報送省級檢查合格的縣級國土變更調查初報數據。
??5月15日前,部組織完成國土變更調查更新數據增量包的國家級內業核查、數據庫質量檢查、“互聯網+”在線核查、國家級外業核查、數據庫修改工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配合部組織縣級調查單元完成國土變更調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6月15日前,部組織完成國土變更調查最終數據庫質檢和更新入庫及數據匯總分析工作,形成2023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
??根據工作需要,部組織編制了《2023年度全國國土變更調查實施方案》,并對《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技術規程》作了進一步修訂,隨本通知一并印發執行。
??各地要加強統籌,注意總結,積極推廣確保調查成果真實性、加快工作進度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報部。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3年9月25日
- 09:23
- 08:54
- 08:34
- 08:31
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國務院關于《海南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 2國務院關于《江西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 3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
- 4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統籌利用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
- 5關于印發三亞市農村閑置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6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
- 7關于進一步優化土地市場服務管理的通知
- 8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昌市市本級儲備土地管護和臨時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9國務院關于《廣東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 10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6088號建議的答復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