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4 09:47:49來源: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11月23日
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健全土地供應體系,規范我市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活動,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轄區內社會投資主體組織實施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以下簡稱社會投資項目)以短期租賃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的行為。
??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包括以下類型:
??(一)電動車充電站、公交場站等交通設施用地,混凝土攪拌站、環衛車灑水車停車場、瓶裝燃氣站、建筑物廢棄物綜合利用廠、再生資源回收分揀場所、垃圾轉運站等公用設施用地。
??(二)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第三條 各區政府負責轄區內短期租賃用地審批、批后監管和收回等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社會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實施主體篩選工作,并負責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及用地供應后的行業監管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政策統籌、系統建設、指導和監督各區短期租賃用地審批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短期租賃用地規劃研究論證、申請受理、方案擬訂、用地報批、報建審批、履約監管、臺賬建設等工作。市土地儲備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區短期租賃用地出庫、入庫等工作。
??市、區相關職能部門依各自職責,配合開展短期租賃用地審批、監督和管理,負責提供短期租賃審查意見等工作。
??第二章 租賃規則
??第四條 短期租賃用地以協議方式確定承租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5年。
??第五條 短期租賃用地應當未納入城市國土空間保護與發展規劃,不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等各層次規劃與計劃的實施。其中,涉及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六條 承租人建設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及必要的配套設施,應符合臨時建筑相關管理要求,設施使用期限與短期租賃用地租賃期限一致。
??第七條 短期租賃用地及地上建(構)筑物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承租人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設施類型及功能,短期租賃合同應當約定短期租賃用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不得轉讓、轉租、或者抵押。
??第八條 短期租賃的租金按我市地價測算有關規定計收。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九條 社會投資項目的市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轄區政府應按照項目類型按年度組織開展各類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并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后,形成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明確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
??第十條 項目經論證具備實施可行性的,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轄區政府按批次篩選該類項目的實施主體,并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主體憑立項批準文件、項目實施主體確定文件、短期租賃用地申請報告(說明擬申請用地面積、建設內容、建筑面積、使用期限等)、擬申請用地范圍圖(附坐標)等向派出機構來函申請開展短期租賃用地規劃研究論證。
??派出機構依托“多規合一”信息平臺組織開展規劃研究論證,并征求水務、環境、文物保護、國家安全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后,確定項目用地范圍,并函告項目實施主體。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主體落實地質災害防護、土壤污染防護、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后,向派出機構提出短期租賃用地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項批準文件;
??(二)項目實施主體確定文件;
??(三)規劃研究論證確定的項目用地范圍圖(附坐標);
??(四)屬于地質災害易發地區或地質災害(隱患)威脅范圍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或取得生態環境部門意見;
??(六)相關職能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派出機構負責受理并審核短期租賃用地申請。對申請要件齊全且符合條件的,由派出機構負責擬訂短期租賃用地供應方案。供應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市政府確定的用地主體;
??(二)地塊的界址、空間范圍;
??(三)建設的設施類型;
??(四)租賃期限、權利限制、規劃設計條件等土地利用要求;
??(五)租金數額及支付方式;
??(六)地質災害防護、土壤污染防護、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
??(七)涉及占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應同步編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一并報批;
??(八)涉及占用林地的,應同步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四條 社會投資項目的短期租賃用地供應方案,由派出機構擬訂后,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審批同意后核發批復。
??第十五條 批復下發后,派出機構向項目實施主體核發租金繳納通知書,項目實施主體須在租金繳納通知書核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清租金。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主體按規定繳清租金后,持繳款憑證與派出機構簽訂《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租賃合同(短期租賃)》(簡稱短期租賃合同)。
??第十七條 簽訂短期租賃合同后,需要進行建設的,承租人應在編制項目設計方案并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后,向派出機構申請并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承租人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短期租賃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土地,加快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及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區政府作為短期租賃用地批后監管的責任主體,應落實屬地責任,建立短期租賃用地全鏈條監管機制,定期對轄區內短期租賃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統籌組織派出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短期租賃用地的履約監管工作和項目建設的行業監管工作。
??派出機構應依據短期租賃合同,加強對承租人短期租賃行為的履約監管。對承租人違反短期租賃合同約定的,派出機構應責令、監督承租人限期改正。
??行業主管部門應履行行業監管主體責任,加強對項目建設過程及設施使用情況的審查和監管,確保項目實施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對承租人違反行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應責令、監督承租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租賃期限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收回土地:
??(一)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需要的;
??(二)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未按短期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土地,要求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二)、(四)款情形之一的,派出機構應提前2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清場工作并交回土地,由派出機構辦理移交入庫手續。剩余租金按剩余使用天數折算后不計息予以退回。地上建筑物結合已使用年限和土地租賃年限按建筑物重置價折舊給予合理補償。地上構筑物不予補償。
??符合以上第(三)款情形的,由派出機構解除短期租賃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并辦理移交入庫手續。地上建(構)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剩余租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主動退出使用土地的,應按短期租賃合同約定完成清場工作并交回土地,由派出機構辦理移交入庫手續。剩余租金按剩余使用天數折算后不計息予以退回,地上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短期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仍需繼續使用的,應在租賃期屆滿前2個月向派出機構提出續租申請,由派出機構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區政府審批。經區政府批準的,可續租一次,重新簽訂短期租賃合同,續租年限不得超過3年,自原短期租賃合同期滿之日起算。
??短期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未申請續租或者續租申請未獲批準的,承租人應按短期租賃合同約定,在租賃期限屆滿前完成清場工作并無償交回土地,由派出機構辦理移交入庫手續。地上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逾期未清場或拒不交還土地的,派出機構應移交轄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轄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并將地上建(構)筑物清拆完畢后,交由派出機構辦理移交入庫手續。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的,由派出機構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將承租人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單”,并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交回土地前,行業主管部門及各區政府應監督承租人按規定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情形的,可以采用短期租賃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開展項目可行性論證及立項工作,并按強區放權有關規定開展用地審批等工作。其中,用地申請材料、供應方案及用地報批程序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作為短期租賃用地使用主體的,不計收短期租賃租金。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