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3 11:05:04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的通知
武政規〔2018〕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認定
??第一條 房屋征收涉及舊城區改建的,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認定;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以下統稱功能區)管委會負責其管理區域內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認定。
第二條 各區、功能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擬征收范圍內危房的數量、建筑面積情況。危房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鑒定予以確定。
第三條 危房建筑面積占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40%以上的情形可認定為危房集中。
第四條 各區、功能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收集、調查擬征收范圍內及其相鄰區域基礎設施情況(主要包括供電、管道供氣、給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車位、消防、人防、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設施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第五條 擬征收范圍內及其相鄰區域的基礎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基礎設施落后:
(一)本指引第四條規定的基礎設施中,至少有5項設施現狀配置低于現行配置標準50%的;
(二)本指引第四條規定的基礎設施中,至少有3項基礎設施基本沒有配置的。
第六條 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認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組織房屋、建設、房屋征收、規劃等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就房屋、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的危房數量、建筑面積和基礎設施配置情況進行認定;
(二)認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公布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15日;
(三)擬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對認定結果提交書面意見,逾期不提交的,視同認可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認定意見;
(四)征求意見結果由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予以公布。
第七條 征求意見期限內,對認定結果提交書面反對意見的擬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足半數的,可以實施房屋征收。
第八條 危房情況經認定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條規定標準的,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可以對零星D級危房參照征收補償政策予以收購,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制定。
第二章 房屋征收計劃編制
??第九條 各中心城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舊城區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計劃,具體工作由各中心城區、功能區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第十條 舊城區改建項目擬納入房屋征收計劃的,其改建范圍內的房屋及基礎設施現狀應當符合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標準。
第十一條 各中心城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于每年10月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報送房屋征收計劃。
第十二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市規劃、建設、房屋等主管部門對中心城區和功能區報送的房屋征收計劃進行審查,提出全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各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將全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計劃確定的本功能區征收項目,按照項目所在地的行政區劃提交給相應區人民政府,由其依法納入相應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四條 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漢南區、黃陂區、新洲區的房屋征收計劃,由區人民政府參照本章節的規定組織編制。
第三章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以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所劃定的范圍線(以下稱規劃線)為基礎,綜合考慮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對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利所造成的影響等因素,合理確定征收范圍。
第十六條 對于規劃線上的騎線房屋,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以下方式確定征收范圍:
(一)保留騎線房屋不影響房屋征收后的建設活動的,可不將騎線房屋納入征收范圍;
(二)拆除騎線房屋在規劃線內的部分影響剩余部分房屋安全的,應當將騎線房屋全部納入征收范圍;
(三)拆除騎線房屋在規劃線內的部分不影響或者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后不影響剩余部分房屋安全的,可只將騎線房屋在規劃線內部分納入征收范圍。
第十七條 征收規劃線內部分房屋,影響被征收人剩余房屋、土地的基本使用功能的,根據被征收人的要求,可將剩余房屋土地全部納入征收范圍。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依據項目規模大小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等有關情況,將規劃征收范圍劃為若干片區,分期、分片實施房屋征收。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因公共利益需要,項目建設需擴大用地范圍的,房屋征收部門可參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與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協商,簽訂房屋收購協議,收購擴大用地上的房屋;也可依法另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實施房屋征收。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要求將剩余房屋納入征收范圍的,房屋征收部門可參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與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進行協商,簽訂房屋收購協議,收購剩余房屋。
第四章 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未經登記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房屋征收、房屋、城管、規劃、土地、建設等主管部門對未經登記建筑的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組織調查登記時,應當同時對擬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未經登記建筑土地房屋面積進行測量,繪制未經登記建筑現狀圖,并拍照留證。
未經登記建筑的土地房屋面積根據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予以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未經登記建筑的建設時間應當根據房屋報建審批、施工監理、驗收、行政處罰、歷史測繪等能證明建筑建設時間的資料綜合判斷后予以確定。
第二十七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未經登記建筑,可認定為未經登記的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但不享受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原房屋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經登記,改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積與原證載面積一致的部分,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未經登記建筑的處理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由各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確定的部門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定結果;認定為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結果在擬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五章 征收補償方案
??第三十一條 擬訂征收補償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擬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預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咨詢意見。
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同時公告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咨詢意見。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征收、土地、規劃、房屋、建設、法制、城管等相關主管部門和相關街道辦事處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論證意見應當明確征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政府網站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現場辦公地點提供征求意見表。
征求意見時,應當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征收補償方式的意見,同時告知其反饋意見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他公眾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的,應當于征求意見期限內提交經本人簽字的征求意見表反饋意見。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向擬作出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報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政府網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過半數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
??第六章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門根據項目情況,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或者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擬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項目及征收補償方案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
(三)對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社會穩定風險可控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評估研判;
(四)評估結論。
第三十九條 經評估認為實施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較小的,可以實施房屋征收;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的,不得實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章 征收補償費用證明
??第四十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是指房屋征收部門所支配的貨幣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價值總和不低于測算的房屋征收補償所需資金。貨幣補償資金數額根據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或者授信證明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價值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地產價值評估報告或者價格咨詢意見確定。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應當存儲在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出資單位在銀行開設的房屋征收項目資金專戶,做到專款專用。
出資單位在銀行開設房屋征收項目資金專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開戶銀行、出資單位簽訂賬戶資金監管協議。
??第八章 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因舊城區改建或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實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規劃意見;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規劃意見;
(二)房屋征收范圍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證明材料;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六)房屋征收部門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7日內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房屋征收決定應當與公告一并公布,并制作影像資料保存。
第四十五條 房屋征收決定應當附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收范圍圖。
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范圍圖應當加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的印章。
第四十七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直接轉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轉交;直接轉交有困難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轉交,郵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戶口登記簿載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確認的地址為準;采取上述方式無法轉交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轉交,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滿視為轉交。
第四十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實施房屋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房屋征收工作實際情況,采取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方式實施房屋征收,并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之前進行公告。
第四十九條 采取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方式實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決定作出之前,根據征求意見后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與擬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預征收補償協議。在規定的預簽約期限內,預簽約戶數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后,預征收補償協議生效;預簽約數量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終止實施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方式的房屋征收。簽約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于85%。
第五十條 預征收補償協議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按照預評估房屋價值確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正式評估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給予補償,并告知簽訂預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五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需要評估的,一般應當在簽約期限內完成評估工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入戶評估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自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房之日止。過渡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三條 臨時安置補償費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屋市場租賃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積6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五十四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合并計算)且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給予住房困難補助。補助標準為: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補助;建筑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每增加1個平方米,補助標準降低0.5%。
第五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積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對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積的部分,可以對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10%的標準給予獎勵;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2%的標準給予獎勵;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單位住宅房屋也可以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適當獎勵。獎勵的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中涉及的構筑物,按照其重置價給予補償,重置價標準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十八條 產權調換房屋需要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建設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建筑設計單位按照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用地性質、規劃土地條件設計房屋建筑方案,報規劃主管部門初審;
(二)規劃主管部門初審認為符合規劃的,出具規劃建筑方案審查意見;
(三)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建設房屋的座落位置、套數、戶型、建筑面積等列入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后,房屋征收部門通過評估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價格,并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擬建設房屋用于征收補償簽訂產權調換協議;
(六)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簽訂產權調換協議的情況,確定用于征收補償房屋的座落位置、套數、戶型、建筑面積、預訂價格,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審核后,提交土地主管部門,納入土地出讓文件;
(七)房屋征收部門與土地競得人、依法確定的開發主體就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簽訂預訂協議,鎖定產權調換房源;
(八)產權調換房屋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后,被征收人可以憑房屋征收部門開具的購房通知書和產權調換協議,與依法確定的開發主體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根據產權調換協議的約定,結清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價值差價。
第五十九條 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時點評估確定。
第六十條 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一般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加上補助的建筑面積確定。因房屋結構不可分的原因,可適當增加建筑面積。增加建筑面積的辦法及價格,由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房屋征收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房屋情況報同級房屋主管部門,由房屋主管部門會同房屋征收部門對產權調換房屋實施監管。
第六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預訂的房屋用于對接房屋征收項目產權調換后,剩余的房源可以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項目。
剩余房源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項目,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其他房屋征收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若評估價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預訂價格,其溢價部分上繳財政。
第六十三條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公布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作為商業門面(系指用于商業經營的一樓門面)使用,且以該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除按照原房屋證載用途予以補償之外,若改變用途部分房屋實際價值高于原房屋證載用途價值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按照不超過兩者價差的50%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章 補償決定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戶的,補償決定一般應當自簽約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過800戶的,補償決定一般應當自簽約期滿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
第六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是指暫時無法確定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者產權歸屬存在爭議、訴訟等情形。
第六十六條 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經房屋征收部門發布公告后仍無法找到產權人,導致不能達成協議的,參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處理。
第六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的申請;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基本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評估資料;
(四)對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補償方案;
(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需要提交協商記錄,協商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現場見證人簽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不需要提交協商記錄;
(六)與作出補償決定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后,應當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決定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補償決定。
第六十九條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五)搬遷期限;
(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七十條 作出補償決定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明確選擇征收補償方式的,應當按照其選擇的征收補償方式作出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明確選擇征收補償方式的,應當提供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2種補償方式,但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只留存產權調換房屋。執行補償決定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可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折現,并根據補償決定載明的貨幣補償金額給予貨幣補償。
第七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補償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補償決定應當直接送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戶口登記薄載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確認的地址為準。
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載明原因和送達經過。
第七十三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領取貨幣補償款或者接收產權調換房屋,對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貨幣補償資金以專戶存儲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公證;對采取產權調換方式、未選擇補償方式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妥善保管補償決定明確的產權調換房屋。
第七十四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過程中,對不及時搬遷可能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損失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前,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七十六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房屋征收決定;
(三)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四)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被申請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意見;
(五)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七)被征收房屋評估資料;
(八)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九)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提交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提交產權調換房屋情況等材料;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及本指引的規定,制訂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文書的示范文本。
第七十八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4月8日印發的《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操作指引(試行)》(武政辦〔2011〕62號)同時廢止。本指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原房屋征收決定載明的征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