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與市場 2024-10-16 15:33:11 來源:成都住建
- 城市:四川
- 頒發時間:2024-10-15
- 發文字號:
- 發文機構: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實施日期:2024-10-15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房地產交易與市場
成都市住建、規自兩部門出臺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適應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變化,促進房地產健康平穩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土地出讓建設條件。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出讓住宅用地成品住宅建設比例由各區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相關規范標準自行確定。
??二、支持不同用途或相同用途的多宗經營性建設用地組合供應,實行同場公告、同場競買、同時應價、一并競得。其中,涉及產業用地和住宅類用地組合供應的,應堅持“先產業開發、后住宅建設”的開發時序,產業項目整體并聯竣工驗收合格前,項目商品住房銷售面積不得超過住宅可售面積的70%。上述要求統一納入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由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切實履行土地供后監管責任。
??三、優化商服用地規劃布局。支持各區(市)縣結合片區功能開展片區規劃論證工作,對涉及商業服務業用地調整的,應結合現狀和規劃商業服務業用地進行評估,綜合分析片區商業、商務用地存量規模及人均規劃商業用地指標等情況,從市場需求、規劃布局、宜居宜業等方面進行論證,在落實總體結構性要求、滿足公服承載力的前提下,優化商業服務業用地規模和布局。
??四、我市范圍內新供應經營性用地,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個月內須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剩余價款可按出讓方案要求,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以內繳清,須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其中,經報自然資源部備案作為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范圍內的新供應經營性用地,剩余價款可按出讓方案要求,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內繳清,可不計收利息。
??五、我市范圍內新供應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再收取項目開發建設履約保證金。對已收取的存量開發建設履約保證金,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結合宗地履約情況予以部分退還、全部退還或允許企業以銀行保函替換。同時,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建立企業項目履約踐諾及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將相關違規違約行為納入信用檔案管理。
??六、我市范圍內,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購住房辦理商業貸款時均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支持商業銀行按照認定套數辦理住房貸款。
??七、我市范圍內新購商品住房(除定向銷售項目外)和二手住房的,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即可上市交易,在此之前已納入再交易管理范圍的住房仍按原政策執行。新購商品住房以網簽備案時間為準,新購二手住房以不動產轉移登記登簿時間為準。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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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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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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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青川縣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
- 3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促進鄂州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4關于印發《河源市促進房地產市場銷售若干措施》的通知
- 5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8部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暫行)》的通知
- 6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六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7漢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 8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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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五部門關于促進住房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