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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合肥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3-08 09:17:00來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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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安徽
  • 頒發時間:2021年3月5日
  • 發文字號:合房〔2021〕7 號
  • 發文機構: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 實施日期:2021年4月1日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房地產交易與市場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各中介企業、各商業銀行:

??《合肥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30日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合肥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存量房交易和房地產經紀行為,維護存量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建房規〔2020〕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存量房買賣,應當通過合肥市存量房網上交易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存量房網簽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

??第三條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工作的主管部門,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存量房交易居間代理服務的,須申領網簽密鑰,獲得存量房網簽系統操作授權后方可進行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服務。

??第五條 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方式

??(一)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交易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買賣雙方通過存量房網簽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將電子信息傳送至主管部門信息管理系統。

??(二)買賣雙方自行交易的,買賣雙方可通過交易中心設立的服務網點或自助服務終端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其中買賣雙方自助辦理的須經實名認證后注冊個人賬戶。

??第六條 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流程

??(一)核驗交易雙方身份信息;

??(二)核驗交易房源信息;

??(三)網上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需在簽訂合同前網上簽訂《合肥市存量房經紀服務合同(委買/委賣)》);

??(四)合同條款信息經確認上傳后生成合同編號;

??(五)打印《合肥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簽章)確認后生效。

??第七條 存量房買賣網簽合同條款變更

??在辦理不動產登記前,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對合同條款(如約定期限、付款方式等)進行變更,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須協助買賣雙方重新簽訂存量房買賣網簽合同。

??第八條 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記錄撤銷

??(一)在辦理不動產登記前買賣雙方解除交易的,買賣雙方按存量房買賣網簽合同約定的方式撤銷合同網簽記錄。

??(二)因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交易終止的,當事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身份證件等相關材料到服務網點辦理撤銷手續。

??(三)已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的,由當事人持相關交易終止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書至托管銀行解除托管,托管銀行解凍托管資金并將已托管資金退回后方可辦理撤銷手續。

??(四)自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后60日內,買賣雙方未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或不動產登記等手續的,系統將自動撤銷其合同網簽記錄。

??第九條 進行存量房交易前,賣方應如實提供交易房屋最新的權利和自然狀況;買方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購房資格;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居間代理服務時,須對買賣雙方提供信息進行核實。

??第十條 存量房買賣網簽合同可作為當事人辦理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涉稅業務等的依據,買賣雙方在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時須如實填寫交易價格、付款方式等交易信息。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租借網簽密鑰供他人使用;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信息,違背當事人意愿發布、泄露、轉賣當事人及房屋的相關信息;

??(三)隱瞞經紀事實進行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

??(四)未經買賣雙方當事人同意,擅自進行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或變更;

??(五)違反合同約定的方式擅自撤銷合同網簽記錄;

??(六)代收代管交易資金;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加強密鑰和經紀人員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紀行為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房地產經紀機構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資格。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應加強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信息平臺建設,與金融、稅務、公積金、不動產等相關單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向社會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市屬各縣(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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