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0 10:21:50來源:鄭州市人民政府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2〕6號)精神,加快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建設,著力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加快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兜底”、保障性租賃住房“過渡”、共有產權住房“安居”的住房保障新格局,逐步形成分層分類、梯度保障、密切銜接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斷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基礎制度
??(一)合理確定保障對象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其中,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市無房新市民、青年人供應,原則上不設戶籍和收入限制;產業園區、用人單位配套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優先或定向供應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符合條件的職工;省、市、區級人才公寓等納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原主管單位按有關規定實施配租和項目管理。
??(二)多渠道籌集房源
??支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建設和利用存量閑置房屋改建、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重點鼓勵市場主體通過回購、回租等方式將低效利用的安置房改建、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將既有市場租賃住房、公寓、單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閑置住房等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通過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認定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賃運營期限不得低于5年。
??(三)堅持小戶型標準
??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70平方米及以下的戶型比例原則上不低于70%;已開工建設或通過既有住房改造的,可依據實際建筑面積適當放寬標準。單套建筑面積較大的戶型可以按間為單位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實行全裝修,并結合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點,配置必要的配套設施,提升居住品質。
??(四)有序規范租金價格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面向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定向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價格可進一步降低。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價格由投資主體或運營機構確定,需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及押金須按照本市租賃住房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資金監管。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集體權益且符合規劃、依法登記、權屬清晰的前提下,可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等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2.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按原土地用途接續開發或更新改造已無必要、原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中未明確改變土地用途須收回土地使用權等相關約定,且有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可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規劃變更(或部分變更)土地用途為城鎮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3.支持產業園區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確保安全、符合產業發展政策且有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籌園區內企業需求,統一規劃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4.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合法、主體明確、規模適當、安全環保、尊重群眾意愿且有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允許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5.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堅持規劃引領、職住平衡原則,圍繞核心板塊和園區企業發展需要,在周邊租賃房源不能滿足職工住房需求的用工密集區域,由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結合區域規劃和房源實際供需狀況,統籌安排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計劃。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二)資金稅費支持政策
??(三)金融支持政策
??1.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鼓勵商業銀行創新對相關住房租賃企業的綜合金融服務。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統計制度,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2.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支持商業保險資金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
??(四)公共服務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憑半年以上住房租賃備案合同,申領居住證,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加掛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牌子,負責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推進中的重大事項決策。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局,負責工作的統籌協調,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規劃、政策指導、項目認定、督導檢查等日常工作。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相應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項目推進機制。各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協同配合和工作銜接,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有效落實。
??(二)強化監督管理
??市、區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協作,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共同做好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對私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等違規行為,確保及時發現預警、從嚴從重處罰,并督促及時整改到位。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市房屋租賃平臺統一監管,不斷提升保障性租賃住房智能化管理水平。
??(三)做好監測評價
??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監測評價,重點監測評價各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于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工作成效。強化結果運用,將監測評價結果作為績效考核和評先評優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