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4 10:27:20
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有關商業銀行、各房地產中介機構:
??為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工作部署,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防范房地產市場風險,切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以及《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瓊建房〔2013〕2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資金監管主體職責及監管內容。監管銀行為預售資金監管的實施主體。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前,應與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條款應當明確預售商品房概況、監管賬戶的戶名及賬號、預售資金的收存管理、重點監管資金的構成(含具體金額)和管理、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開發企業應當如實申報重點監管資金,不得少報;監管銀行在簽訂監管協議前,應按照項目取得不動產首次登記為目標,對開發企業申報重點監管資金的分項構成、各分項金額進行核查,并按照相關規定及協議約定實行全過程監管。
??二、賬戶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監管銀行名稱及監管賬戶,并告知購房人將所有購房款存入本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監管銀行名稱及監管賬戶,并在簽訂中介代理合同時告知購房人將所有購房款存入本項目監管賬戶。
??三、所有房款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銷售代理單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含定金、訂金、認購款、各分期房款、按揭貸款等,下同)應當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一)開發企業、銷售代理單位應當告知購房人以本人銀行賬戶通過銀行網點柜臺、POS機或其他轉賬方式將購房定金(訂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二)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收取現金的,應在收到現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收取的現金存入監管賬戶,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收取現金的情況說明。
??(三)開發企業應當授權按揭銀行在購房人的按揭貸款審批放款后10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劃轉至監管賬戶。開發企業及按揭銀行不得將購房人按揭貸款扣劃或轉存至非監管賬戶。
??(四)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并如實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管銀行報送項目銷售情況;監管銀行應當核查預售項目銷售及對應的售房款收存情況,發現開發企業未將售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應通知開發企業限期存入并核對賬目,同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
??四、聯動合同備案加強監管。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交購房人已支付的所有購房款(含定金、訂金、認購款、足額首期款等)存入監管賬戶的清單及憑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辦理合同備案時,對首期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情況及購房人繳款情況進行核查。
??五、賬戶收支管理。監管銀行應當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對監管資金的收支進行監管。資金收存情況按樓棟、戶(套、間、個)列清賬目;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將購房人存入監管賬戶的資金情況報監管銀行,配合監管銀行建立監管資金的收存賬目清單。
??重點監管資金的撥付,嚴格按照建設進度、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各節點把控。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不定期對監管賬戶的收支情況進行抽查,并將相關核查情況報送海南銀監局。
??六、重點監管資金的動態管理。重點監管資金余額不足時,開發企業應當及時補足。監管銀行發現因開發企業少報、項目情況變化、市場變化等原因導致重點監管資金余額不足的,應當通知開發企業及時補足或從非重點監管資金中留存。
??七、逐步推行線上監管方式。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網上監管方式,鼓勵監管銀行及開發企業接入網上監管系統,實行線上監管。
??八、違規處理。開發企業違反《海南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及本通知要求,未按規定收存及使用預售資金、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預售資金、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或存在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間開發企業不得申請撥付預售資金;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開發企業在我市所有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記入企業不良行為向社會公示及納入企業征信系統。
??監管銀行有違規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送海南銀保監局依法依規處理,并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監管新的預售項目。
??九、本通知未盡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執行。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2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相關解讀:《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