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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12-13 10:59:14來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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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廣東
  • 頒發時間:2021年12月10日
  • 發文字號:惠府辦〔2021〕15號
  • 發文機構:惠州市人民政府
  • 實施日期:2022年1月17日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類別:房地產綜合規定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業經十二屆18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長者服務局(籌)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日        

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惠州市養老服務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9〕23號)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主要用于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四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當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按照《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GB50442-2008)、《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50437-2007)、《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和《惠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標準要求規劃配建。

??第五條  新建住宅區應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標準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小型住宅開發項目可在相鄰附近區域適當集中配置。

??第六條  已建成城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所在縣、區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按照每百戶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或結合城市功能優化和有機更新等統籌規劃配建。

??第七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等要求配建:

??(一)位置宜靠近小區廣場、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方便長者出入,便于服務轄區的老年人。應與社區管理、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等配建的其他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一并統籌規劃。

??(二)應安排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帶首層的連續樓層,如設置于連續樓層,首層面積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寬度不少于3米,同時應配建無障礙設施,并與市政道路聯通。

??(三)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除依法驗收合格外,還應達到移交后通過簡單裝修即可投入使用的標準:墻體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門窗和廁所完善,水、電、氣、無障礙等設施齊全,預留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線等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四)移交時房屋室內凈高不低于2.7米。

??(五)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其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第八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區項目,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應安排在首期建設和驗收,且不得拆分。

??第九條  出讓住宅用地涉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土地出讓公告中應當明確配建、移交的養老服務設施的條件和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半年將出讓土地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情況書面告知同級長者服務部門。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將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求納入審查范圍。對不符合規劃條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標準和規范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通過規劃核實。

??第十一條  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同級長者服務部門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半年將竣工驗收情況書面告知同級長者服務部門。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將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按照規劃用途安排使用,鄉鎮政府(街道辦)可委托所在縣、區長者服務部門按照規劃用途統籌使用。

??第十三條  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屬于住宅區公用建筑,不動產測繪機構開展首次登記權籍調查時,應當對養老服務設施獨立測量及計算面積,權籍調查報告應注明養老服務設施對應的不動產單元。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同時,可會同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一并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將未及時移交的建設單位列入失信黑名單,并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或在后續該建設單位在惠其他工程開發建設中予以限制。土地使用權用途及使用年限參照城鎮住宅用地,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權證書備注“屬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住宅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物業管理費參照居民普通住房標準確定。

??第十五條  鼓勵采取國有企業統一運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進行社會化運營,提高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利用效率和服務質量。

??采用社會化運營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無償或低償提供養老服務設施。運營方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改建裝修和設施配置。運營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養老服務需求基礎上,可結合實際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經營性項目。

??第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應加強對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縣、區長者服務部門應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鄉鎮政府(街道辦)及其他相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

??第十七條  住宅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必須用于提供各類養老服務,不得出租、轉讓或抵押,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及建設單位未履行職責,造成應配建而未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或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配建標準和要求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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