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唐軍 2022-11-07 09:01:43 來源:中國房地產網
??11月5日,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網發布了《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旨在進一步規范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意見稿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和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實際,由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起草了,并予以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要求,該意見稿本次征集意見的期限為10日(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14日)。
??記者了解到,該意見稿中涉及了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地產估價管理、房地產經紀管理、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管理、房產測繪管理、房屋安全管理、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管理、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10個方面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了違法行為名稱、處罰依據、情節與危害后果,處罰幅度基準以及處罰機關等。
??其中,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房地產開發管理)明確,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按情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而進行預售的,按情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以收取的預付款不等比例的罰款;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按情節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按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過1萬元的罰款或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物業管理)明確,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根據情節與危害后果,予以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根據情節與危害后果,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按情節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挪用數額不等倍數的罰款。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根據情節與危害后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按情節給予警告,處以不等金額罰款。擅自撤離物業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拒不退出,按情節處以不等金額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銷售或者變相銷售停車位、車庫的;未按照規定出租停車位、車庫,按情節退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不等倍數罰款。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房地產經紀管理)明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個人違法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并收取費用的,按情節與后果,對房地產經紀人或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意見稿,還分別明確了在房地產估價管理、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管理、房產測繪管理、房屋安全管理、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管理、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等方面的違規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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