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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細則

2016-06-12 16:01:22來源:中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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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 則

??(一)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區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行為和房地產市場秩序,形成廣泛和強大的道德社會監督機制,提高房地產開發行業誠信度和公信力,強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房地產市場環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自治區注冊及外省注冊在本自治區從事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三)本細則所稱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記錄房地產開發企業基本信息的基礎上,對其從業行為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進行全面記錄和信用狀態綜合評價的客觀反映。

??基本信息是指描述房地產開發企業工商注冊登記基本情況、主要管理人員情況、企業經營和財務情況等基本情況的信息;良好行為記錄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受到縣級(含縣級)以上行政機關、金融機構或者行業協會有關表彰、獎勵的情況;不良行為記錄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違反房地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它商業失信行為,違反房地產開發資質管理有關規定或經房地產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核實并依法處理的行為。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運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綜合評價,實行動態管理。

??(五)自治區建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工商、國土資源、地稅、統計、物價、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參加的全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體系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指導全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各市、縣房地產、工商、國土資源、地稅、統計、物價、人民銀行、銀監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密切協作、優勢互補、信息共享”的原則,做好當地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

??二、信息管理

??(六)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的備案通過該系統進行,其數據傳輸應通過互聯網傳送,以保證記錄的實時、準確。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本地區工商、國土資源、地稅、統計、物價、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資源共享的渠道,及時獲取企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信息。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確定專人負責房地產信用信息數據的錄入和報送工作,并于每季度末10日前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房地產信用信息數據。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經核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及時錄入信用信息系統,并于每季度末7日前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上報。

??(八)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報的基本信息、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進行核實、記錄并將經核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及時錄入信用信息系統,于每季度末7日前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各市、縣工商、國土資源、地稅、統計、物價、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負責定期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在轄區內從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信息。

??(九)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在新聞媒體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在本行政區域內開發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公示的保留時間不少于6個月。

??(十) 外省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自治區從事開發經營活動中出現的良好和不良行為,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其注冊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資質的,同時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本自治區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外省從事開發經營活動中出現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參與其年度信用等級評定。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認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報送該信息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資料。報送該信用信息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核實,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見,并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決定。

??(十二)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信息共享單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披露法律、法規禁止披露的信息。任何單位、個人非依規定權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 

??三、信用等級評定

??(十三)全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每年進行一次。信用等級分為AA、A、B三個等級和不予評定,分別表示企業的信用程度。AA級表示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原則,管理規范,綜合經濟實力強,評定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的表彰和獎勵,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A級表示能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原則,綜合經濟實力較強,信用程度一般;B級表示遵守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意識差,綜合經濟實力差,評定期內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屬嚴重失信企業;不予評定表示評定期內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屬注銷房地產開發資質企業。

??(十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定采取對其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量化打分的方法進行。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統計時間截止于信用等級評定期末。每個企業每一評定期內基礎分值為100分,良好行為設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行為設定不同分值扣分;凡在評定期內有不良行為的企業,不再計算其良好行為;綜合評定得分在170分(含170分)以上的為AA級;綜合評定在70分(含70分)-169分之間的為A級;綜合評定得分在70分以下的為B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不予評定標準所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信用等級評定,并注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降低資質等級標準所列情況之一的,在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扣分的同時,降低其資質等級(評分標準附后)。

??四、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十五)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作為對其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依據。

??(十六)各級建設、房地產、工商、國土資源、地稅、統計、物價、人民銀行、銀監局等有關部門按照信用等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別實施以下信用監管:

??1、對信用等級為AA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信用激勵機制,以扶持發展、加強服務為主,鼓勵其做大作強,實施簡化監督和較低抽檢率的日常檢查。

??(1)信用等級為AA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是自治區的優勢骨干企業,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鼓勵扶持政策;

??(2)由自治區建設、工商、國土資源、地稅、統計、物價、人民銀行、銀監等有關部門聯合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3)在申請辦理資質年檢、續期、出省和設立分支機構等手續時,可免于審查(不包括一級企業資質續期);

??(4)實行直接掛鉤、重點跟蹤服務,扶持其做大做強;

??(5)對其辦理各項審批手續設立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簡便、快捷的相關服務或較好的輔導和工作提示。

??(6)統計部門加強對其進行信息咨詢服務,及時提供各地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狀況,分析預測房地產市場宏觀走勢,為其發展規劃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7)各金融機構增加對其貸款授信,并提供多種金融服務;

??(8)在參與國家和自治區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2、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信用提示機制,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抽檢率的日常檢查。

??(1)在申請辦理資質年檢、續期、出省和設立分支機構證明等手續時,重點作程序性的查驗;

??(2)提供可能的輔導或工作提示。

??(3)不推薦評優獎勵,不優先提供各種優惠,不實行重點幫扶。

??3、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嚴格信用限制機制,實施全過程監管和較高抽檢率的日常檢查。

??(1)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作出信用警告;

??(2)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信用等級評定中,有降低資質等級標準所列情況之一的,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降低其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的決定;

??(3)在申請辦理各種審批手續時,予以限制和重點審查;

??(4)列入專項檢查的重要監管對象;

??(5)依法嚴格限制其開發規模,嚴格審查房屋拆遷、銷售條件,重點監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項目資本金、預售款的收取和使用;

??(6)統計部門將其敖統計執法檢查重點名錄庫,定期對其統計數據質量進行評估,對于統計報表填報失真的企業,要依法查處并組織企業承包有關人員進行統計法規和統計知識專項培訓,取消當年統計工作各項評比資格,并視其問題性質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7)各金融機構不再對其發放新的貸款,已發放的垡要加強管理,并逐步減少直到全部收回;

??(8)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法寶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進行不少于3天的開發建設專業法律、法規培訓;

??(十七)各有關部門實施的專項檢查、舉報投訴核查、上級督辦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檢查不受上列監管類別的限制。

??附 則

??(十八)各市、縣房地產、工商、國土資源、地稅、統計、物價、人民銀行、銀監局等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明確分管領導、人員和職責。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的,應進行查處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附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打分標準

??一、 房地產開發企業良好行為加分標準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考核年度內獲得國家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70分;獲得國家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50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考核年度內獲得省級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50分;獲得省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30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考核年度內獲得地市級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30分;獲得地市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0分;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考核年度內獲得縣級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0分;獲得縣級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表彰、獎勵的,每項加10分;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考核年度內積極參與扶貧、幫因、助教等公益性事業,或向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和人民伸出援助之手,捐贈款物折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加50分;捐贈款物折合人民幣1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加30分;捐贈款物折合人民幣5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加10分。

??同一行為分別得到多部門或多級行政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表彰、獎勵的,只按加分標準最高的一項予以加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良行為扣分標準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考核年度內有以下不良行為之一的,不予信用等級評定,并注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1、暫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年無開發項目或僅以轉讓項目續存的;

??2、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連續二年以上無開發項目或僅以轉讓項目續存的;

??3、嚴重抽逃注冊資本,使企業注冊資本達不到企業設立條件的;

??4、專業技術人員嚴重流失,繳納社會保險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達不到企業設立條件的;

??5、上年度開發活動中有3次或3次以上經核實確認的工程質量投訴,或者出現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6、嚴重侵害購房者合法權益,引起3次或3次以上集體投訴上訪的;

??7、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資質年檢的;

??8、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9、進行非法集資的;

??10、工商年檢不合格,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考核年度內有以下不良行為之一的,扣50分,并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理:

??1、抽逃注冊資金,使企業注冊資金達不到原資質等級標準,但符合以下資質等級標準的;

??2、專業技術人員流失,繳納社會保險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達不到原資質等級標準,但符合以下資質等級標準的;

??3、在開發活動中有2次經核實確認的工程質量投訴,或2次開發項目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

??4、資產負債率大于95%(含95%)的;

??5、經查實,在年檢或信用等級評定材料材料申報中弄虛作假的;

??6、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

??7、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8、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9、有嚴重偷、騙、欠、抗稅行為的;

??10、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未取得預售許可擅自預售商品房的;

??11、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出售給他人的;

??12、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13、開發量未達到資質等級要求50%的;

??14、不按規定建立信用信息系統或不參加信用等級評定的;

??15、采取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并形成不良貸款的。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考核年度內有以下不良行為之一的扣40分:

??1、商品房銷售中,未按規定向購房者發放《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的;

??2、不依法履行房屋保修義務的;

??3、房屋銷售面積“缺斤短兩”的;

??4、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方案的;

??5、違反規定擅自實施房屋拆遷的;

??6、采取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的;

??7、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將預售款挪作他用的;

??8、分割拆零銷售商品房的;

??9、虛擬買賣合同,囤積房源的;

??10、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11、閑置開發建設用地2年以上(含2年)的;

??12、不實行商品房價格備案,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13、以高于明碼標價所標示的價格銷售或在明碼標價之外加收費的;

??14、將應在商品房銷售價格內包含的成本(費用)改為在價外另行收取的;

??15、擅自提高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的,或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強制收取服務費等其他費用的;

??16、已經備案的商品房銷售價格,執行期限少于30天的;

??17、使用虛假、模糊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人與其交易的;

??18、通過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各種不正當手段,哄抬價格的;

??19、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侵害購房者合法權益的;

??20、工商年檢不合格的;

??21、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占應付工程款比例達到25%以上的。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考核年度內有以下不良行為之一的,

??扣30分:

??1、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工程款;

??2、未按規定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3、未按規定委托房地產項目監理的;

??4、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理工期的;

??5、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和房屋權屬登記資料報送房地產主管部門的;

??6、有偷、騙、欠、抗稅行為的;

??7、未在售樓現場向房屋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8、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差別較大的;

??9、委托沒有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10、銷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將抵押情況告知買受人的;

??11、不按時繳納物業維修儲備金的;

??12、處理批轉信訪投訴矛盾不力的;

??13、不按時填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填報中弄虛作假的;

??14、不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內容履約的;

??15、未在商品房銷售廣告中按照規定載明開發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編號、預售許可證號和代理銷售商品房的中介機構名稱的;

??16、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含有封建迷信內容,有悖社會良好風尚的;

??17、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存在價格、面積欺詐內容的;

??18、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對房地產坐落位置、配套設施、材料選用、管線埋敷、環境布局、交付使用時間等情況陳述不真實的;

??19、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誤導消費者的;

??20、不按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的;

??21、不按時償還商業銀行貸款的;

??22、拒報、虛報、瞞報、遲報房地產開發統計報表的;

??23、不按時上報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的材料的;

??24、不按規定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項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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