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1 15:50:29來源:中房協合作建房委
各會員單位、區域運營管理中心:
??現將《合作建房機構登記以及項目備案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20年11月6日起生效,請參照執行。
??附件:合作建房機構登記以及項目備案辦法(試行)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合作建房委員會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合作建房機構登記以及項目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作建房業務,保護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合作建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住建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建房,是指兩個或以上擬擁有房屋空間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通過合法合規的方式獲取國有建設用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自己建造或者委托第三方代建,從而實現獲得房屋空間目標的社會經濟行為。
??第三條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合作建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合作建房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合作建房機構登記及合作建房項目備案,對合作建房業務活動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四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提供合作建房機構登記和項目備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證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第二章 合作建房機構登記
??第五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向合作建房委員會履行合作建房機構登記手續并申請成為合作建房委員會會員。
??合作建房委員會同意合作建房機構成為委員會會員不構成對合作建房機構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合作建房參與人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六條 合作建房機構申請登記,應當通過合作建房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合作建房機構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伙人基本信息。
??第七條 登記信息或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合作建房機構應當根據合作建房委員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合作建房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合作建房委員會并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第八條 合作建房委員會可以采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合作建房機構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第九條 合作建房機構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合作建房委員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絡公示合作建房機構基本情況的方式,為合作建房機構辦結登記手續。網絡公示的合作建房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合作建房機構的名稱、成立時間、登記時間、住所、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
??公示信息不構成對合作建房機構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合作建房項目參與人資金安全的保證。
??公示信息通過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官網(m.dlhunqing.com),合作建房委員會微信訂閱號(中房協合作建房委),中國房地產眾籌聯盟微信服務號(crca2015)等對外公示。
??第十條經 登記、公示后的合作建房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合作建房委員會應當及時注銷合作建房機構登記。
??第三章 合作建房項目備案
??第十一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在合作建房項目立項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合作建房項目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并如實填報股東信息、項目名稱、項目地址、總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合作建房面積、合作建房預期價格、是否定向合作建房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條 合作建房項目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合作建房機構應當根據合作建房委員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 合作建房項目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合作建房委員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絡公示合作建房項目基本情況的方式,為合作建房項目辦結備案手續。網絡公示的合作建房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合作建房項目的項目名稱、項目地址、合作建房面積、合作建房預期價格、是否定向合作建房、備案時間等,以及合作建房機構的基本信息。
??公示信息通過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官網(m.dlhunqing.com),合作建房委員會微信訂閱號(中房協合作建房委),中國房地產眾籌聯盟微信服務號(crca2015)等對外公示。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合作建房項目應在營銷推廣、客戶募集、規劃設計、金融方案、土地獲取、代工代建、交付驗收、物業自治等階段及時完成相應的信息報送并接受合作建房委員會以及指定的相關專業機構的監督。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合作建房委員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主要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合作建房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
??第十七條 合作建房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合作建房委員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培訓。
??第五章 信息報送與披露
??第十八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按重大項目節點,更新合作建房項目相關信息,包括營銷推廣、客戶募集、土地獲取、工程進度、資金情況等。
??第十九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合作建房機構股東或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條 合作建房機構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合作建房委員會報告:
??(一)合作建房機構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合作建房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三)合作建房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合作建房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可能損害合作建房參與人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章 合作建房金融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合作建房金融機構應當向合作建房委員會履行合作建房機構登記手續并申請成為合作建房委員會會員。
??第二十二條 合作建房項目完成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需要通過合作建房項目登記備案系統進行金融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合作建房參與人的自籌資金必須由通過合作建房機構備案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籌集,合作建房參與人可以向通過合作建房機構備案的銀行申請個人建房貸款。
??第二十四條 合作建房項目資金必須由通過合作建房機構備案的合作銀行進行全流程封閉監管,合作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全部交付合作建房參與人后方可解除資金監管。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合作建房委員會根據合作建房項目類型和地域設立運營管理中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合作建房委員會以及區域運營管理中心可以對合作建房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要求合作建房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合作建房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合作建房委員會建立合作建房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跟蹤記錄其誠信信息。
??第二十八條 合作建房委員以及區域運營管理中心會接受對合作建房機構或其從業人員的投訴,有權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公示。
??第二十九條 合作建房委員會以及區域運營管理中心可以根據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則對合作建房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維護合作建房項目參與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合作建房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合作建房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合作建房機構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合作建房項目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
??(一)違反《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本辦法規定;
??(二)在合作建房機構登記、合作建房項目備案及其他信息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三)法律法規、住建部、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以及合作建房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合作建房機構未按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或者進行信息更新的由合作建房委員會責令改正;一年累計兩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業務數據、進行信息更新的,合作建房委員會可以對主要責任人員采取警告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合作建房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于2020年11月6日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