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2 16:38:10來源:中房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2號)等有關法律規定,為貫徹落實《湖南省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湘建房〔2011〕196號),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成立湖南省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市州、縣市區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全省各市州、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相應領導班子,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地區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條 湖南省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公室(下稱省信管辦)設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監管處。主要職責為:負責全省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制度建設、系統開發與維護、人員培訓,承辦全省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披露和使用管理以及評價報告的審核工作,監督、指導全省各市州、縣市區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機構(下稱信管辦)工作。
??第四條 各市州信管辦具體負責本地區行業信用信息的征集、行業信用等級評價申請受理、組織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出具行業信用等級初評意見、接受咨詢和投訴,并經省信管辦授權,依托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官方網站,《住宅與湖南信息網》(www.hunfdc.com)、《湖南房地產》雜志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信息發布平臺。
??各市州、縣市區信管辦辦公及人員經費由各地自籌與省信管辦部分調劑解決,組成人員須報省信管辦備案。經費調劑額度由省信管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全年收支統籌安排。具體經費分配方案另行通知。
??第五條 各市州、縣市區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的工作成績納入湖南省房地產行業行政管理系統績效考核內容,考核不合格者,建議主管部門予以更換或辭退,省信管領導小組視情將考核結果通報給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條 房地產信用信息的征集方式,包括企業及其執業人員自行申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等單位提供、公眾投訴與表揚、媒體的公開披露等方式。
??房地產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各級信管辦應當主動與本級人民銀行、國土資源、稅務、工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等部門及行業組織建立信用信息征集聯絡員制度,在上述部門、組織內設立專職信用信息聯絡員,隨時收集、統計相關信用信息,建立每季度對行業信用信息進行核對制度。
??第八條 房地產企業必須建立行業信用檔案聯絡員制度(《行業信用檔案聯絡員登記表》樣式見附件一),指定專人負責本企業各種信用信息的統計、上報、聯絡工作。聯絡人員如有變更,必須及時通知當地信管辦。企業信用檔案聯絡員每季度最后一個月30日前應將本單位信用信息變動情況上報企業注冊地信管辦。
??房地產企業聯絡員必須客觀真實上報本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九條 各級信管辦必須加強對房地產行業執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及時收集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第十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實可靠、完整全面,并對其提供和申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發現提供的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及時修改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信管辦報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公眾對企業及其執業人員的投訴、表揚,應當署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并對投訴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言詞的適當性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湖南省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由省信管辦統一開發。凡是在湖南省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行業有關經營行為的企業和執業人員必須到企業注冊所在地信管辦免費領取登錄名和登錄密碼,并在5個工作日內登錄湖南省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官方網站——《湖南住宅和房地產信息網》(網址:http://www.hunfdc.com/),進行會員注冊,并登錄系統管理界面,如實填寫上報本企業(個人)信用信息。
??在規定時間沒有到信管辦領取《湖南省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未及時填寫本單位信用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信管辦應主動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各級信管辦在確認房地產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情況時,應嚴格執行告知程序,將相關情況在作出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本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和上一級信管辦(上報內容包括文字資料和網絡電子數據)。
??省信管辦定期將省外房地產企業的有關信用信息情況及時通報企業注冊所在地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或資質管理部門。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價
??第一節 信用分值評估
??第十三條 各級信管辦應當在每年1月20日底前啟動轄區內企業及執業人員上年度信用分值評估工作,1月底前將企業及執業人員上年度信用評估初值告知當事人。2月15日前將評價結果報送省信管辦。
??第十四條 外地注冊企業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的信管辦負責信用分值初評,省信管辦負責綜合復評。
??信用分值評估一般采用軟件自動打分與人工錄入相結合的方法,必要時,省信管辦可組織專家組對企業進行實地考核評估。
??第十五條 各級信管辦應當在信用分值初評前,主動采集初評企業及執業人員在轄區外的信用信息;企業項目所在地信管辦應將不在本地進行初評的企業及執業人員信用信息及時提供給其初評信管辦。
??第十六條 省信管辦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人民銀行、國土資源、工商管理、稅務、公安等部門及行業組織征集信用信息,核準各級信管辦上報上年度信用評估值,并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和其他形式同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節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七條 各級信管辦均可接受企業及執業人員信用等級評價申請。各級信管辦在受理企業及執業人員信用等級評價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必須將申請受理情況報送省信管辦。
??第十八條 各級信管辦應當及時將上年度信用評估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并不得泄露給他人。
??第十九條 省信管辦在接到信管辦信用等級評價申請后,應當向省級人民銀行、國土資源、工商管理、稅務、公安等部門及行業
??組織采集、核對信用信息,并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信用等級評價報告。信用等級評價報告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評價費用。
??報告應當客觀反映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不得進行推斷和臆測。信用等級評價應有2個評價員同時負責評價,由審核員及負責人簽名。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各級信管辦披露企業及其執業人員信用信息時,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不得將不同企業及其執業人員的同類信息進行比較性披露。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及其執業人員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對企業及其執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公示,其公示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示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到記錄信息數據庫。
??(二)企業及其執業人員基礎信用信息中的信息,披露期限至企業及其執業人員執業終止為止;
??(三)企業及其執業人員良好信用信息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四)企業及其執業人員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3年;
??(五)企業及其執業人員警示信息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5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自信用信息首次披露之日起計算。在前款規定的記錄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到存儲數據庫中永久保存信息;僅供行政機關(機構)有特殊需;第二十二條屬于依法限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第二十三條被征信企業及其執業人員每年可以免費查詢;第二十四條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第二十五條查詢者查詢其他房地產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第五章信用信息管理監管機制;第二十六條各級信管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通報其主管;(一)未按要求及時完成企業和執業
??--------------------------------------------------------------------------------
??據庫中永久保存信息;僅供行政機關(機構)有特殊需要時查詢,一般不對其他部門及個人公開。
??第二十二條 屬于依法限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有關注冊登記、對外投資、行政許可以及資質等級評定等方面的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限制期限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限制期限的,限制期限為3年,限制期限屆滿時,系統自動解除其記錄。
??第二十三條 被征信企業及其執業人員每年可以免費查詢自身的信用信息記錄一次,再次查詢則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核準的信息查詢收費標準收取查詢費。
??第二十四條 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查詢房地產企業或者執業人員信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查詢。
??第二十五條 查詢者查詢其他房地產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必須有相關企業或個人的書面授權,對所獲得相關企業及其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不得對外擴散,不得采用復印、抄錄、涂改、轉發等方式改變信用信息內容;由于查詢者使用不當給相關企業及其執業人員造成損害的,查詢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監管機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信管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通報其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者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
??(一) 未按要求及時完成企業和執業人員信用信息采集任務的;
??(二) 采集信息不完整準確的;
??(三) 未按照本規則相關條款要求進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二十七條 各級信管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通報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者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及時進行企業及其執業人員信息采集和更正的;
??(二)采集信息不完整準確,致使無法進行信用評價的;
??(三)違規征集和披露、向第三方非法提供企業及其執業人員信用信息的;
??(四)擅自對企業及其執業人員信用信息進行修改的;
??(五)無理拒絕被征信企業及其執業人員查詢其自身信用信息的。
??第二十八條 信息提供單位信息聯絡員提供虛假、錯誤信息或者違反本規則規定使用信用信息的,視情節通報有關單位主管部門,建議給予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后果者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核時有失職瀆職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及其信用信息聯絡員違反本規則規定提供虛假信息的,通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信用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