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0 14:15:37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
寧政辦發〔2021〕10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明確全區公共信用信息范圍,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區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依法規范、依法建設、依法提升,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著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全面構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全面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全面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動我區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遵循原則。
??嚴格依法依規。失信行為記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和失信懲戒等事關各類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為,必須嚴格在法治軌道內運行。
??準確界定范圍。準確界定信用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范圍,合理把握失信懲戒措施,堅決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
??確保過懲相當。按照失信行為發生領域、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嚴格依法分別實施不同類型、不同力度的懲戒措施,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在社會關注度高、認識尚未統一的領域慎重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二、重點任務
??(一)全面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工作。
??1.清理規范失信約束措施。全面梳理已出臺制度中涉及公共信用信息納入、共享和公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失信懲戒措施和信用修復等制度文件。對符合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的,予以保留。對不符合要求的,按程序予以修訂或廢止。對暫無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依據,但符合發展實際需求確有必要實施的,應當通過立法程序,制定出臺地方性法規。(責任單位:自治區各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2.嚴格限定嚴重失信主體認定。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名單范圍限制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且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單位:自治區各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3.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認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預先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按時反饋結果。將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時,應當依托相應的行政決定文書,載明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除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對已制定認定依據但需規范認定程序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應當健全完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責任單位:自治區各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二)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4.實施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制管理。各地、各部門依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及時、客觀、完整采集轄區、行業公共信用信息,通過自治區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共享,做到“應歸盡歸”。自治區依據地方性法規,在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基礎上,定期編制、更新我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自治區各部門可依據地方性法規提出納入補充目錄的建議。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編制補充目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鼓勵各地級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依據地方性法規,編制地方補充目錄。(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5.依法依規公開公共信用信息。公開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開個人信用信息的,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為依據或經本人同意,并進行必要脫敏處理。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合法、必要原則進行公開,并在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時一并確定。“信用中國(寧夏)”網站及各地級市信用門戶網站作為全區公共信用信息的首要公開渠道,必須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確定的范圍、期限等進行統一公開。(責任單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和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6.加快推進公共信用信息應用。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組織各有關部門編制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應用清單。各地、各部門履行職能職責時,要結合地方性法規、行業領域制度,推進公共信用信息應用,將其作為必要參考條件和重要參考依據。鼓勵各地級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根據地方實際,編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應用清單。(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三)規范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和守信聯合激勵。
??7.實施失信懲戒清單管理。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及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并實施清單制管理。自治區根據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依據地方性法規,定期編制、更新我區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自治區各部門可依據地方性法規提出納入懲戒清單及聯動機制的建議,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編制地方清單,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鼓勵各市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依據地方性法規,編制地方補充清單。(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8.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遵循合法、關聯、比例原則,根據失信行為的領域、性質、情節輕重、影響程度,對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確保過懲相當。對未成年人失信行為、受自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導致的失信行為以及非主觀故意、輕微失信行為,寬容審慎進行認定、記錄和懲戒。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單位懲戒失信主體。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不得以信用分低為由,對個人實施懲戒。(責任單位:自治區各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9.不斷完善守信激勵機制。持續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嚴格履行依法依規作出的承諾事項。加大對守信主體的融資支持力度,大力開展“信易貸”工作。拓展守信激勵領域,創新守信激勵服務和產品,在日常檢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讓守信主體獲得更多實惠和便利。在實施行政許可、財政性資金安排、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涉企政策措施中,對守信主體加大扶持力度。各地要大力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誠信示范街區、誠信示范鄉鎮等創建活動,提升全社會誠信建設水平。(責任單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保監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四)全面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修復機制。
??10.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建立的信用修復機制,及時受理失信主體提出的失信修復申請,對符合修復條件的,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并將其移出失信主體名單,及時終止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要積極引導市場主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在線申請信用修復,自治區、各地級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及時登錄“信用中國協同工作平臺”審核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符合條件的信用修復申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11.提高信用修復工作效率。加快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推動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與政務服務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其他重要業務應用系統接口對接,協同處理信用修復,切實解決信用修復不同步問題。推進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結果數據與各業務應用系統、各行業部門網站自動同步更新。推動自治區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結果數據與“信用中國”網站、各地級市信用門戶網站當日自動同步,提高信用修復協同效率。(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五)切實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
??12.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名義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等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信息安全管理的學習和宣傳,提高信息安全意識,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要按照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的要求,明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責任單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和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13.加大個人隱私及個人信息保護力度。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歸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本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一次授權終身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加大對非法獲取、傳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個人信息等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對金融機構、征信機構、醫療機構、互聯網企業、大數據企業、移動應用程序運營企業、中介機構實施重點監管,嚴格規范其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和公開個人信息等行為。(責任單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廳、寧夏通信管理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分別負責)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重要意義,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及時健全完善信用制度規范,進一步提高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二)落實主體責任。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信用監管主體責任,建立完善行業信用建設制度,依法依規做好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應用、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工作。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細化落實措施,及時總結經驗做法。
??(三)提升技術支持。各級政務服務大廳、各行業業務系統應與本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進行系統對接,逐步實現公共信用信息自動化、一體化查詢,在各部門政務流程中嵌入信用信息查詢、使用、結果反饋等環節,實現應用措施自動化提醒,提升技術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支撐作用。
??(四)加強監測考核。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信用建設監測考核機制,按一定權重納入自治區效能目標管理考核,并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各地要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納入本級效能考核,充分發揮考核導向作用,強化信用監管職責,增強整體合力,積極推動我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
??(五)加強培訓宣傳。各地、各部門要通過門戶網站、公眾號、專題培訓等多渠道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引導市場主體主動守信、合法用信、修復失信。加強正面引導宣傳,深入宣傳報道守信先進典型和守信激勵案例,引導社會自覺抵制各種失信行為,增強全社會守信用信意識,營造良好誠信環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