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綜合規定 2023-11-22 07:08:51 來源: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城市:廣東
- 頒發時間:2023-11-20
- 發文字號:(東建房〔2023〕10號)
- 發文機構: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實施日期:2023-11-20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房地產綜合規定
關于調整東莞市共有產權住房(含三限房、配建安居房)申購資格條件的通知(東建房〔2023〕1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強化人才安居服務機制,著力解決我市穩定就業無房群眾的居住剛需,助推東莞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共有產權住房(含三限房、配建安居房)申購資格條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銷售對象及階段
??(一)第一階段按原政策銷售
??首次銷售時,共有產權住房(含三限房、配建安居房)仍按照原政策進行定向分配和公開配售。三限房按照《東莞市三限房(共有產權住房)建設和分配試點方案》規定的銷售條件在項目所在鎮街(園區)進行定向分配和公開配售;配建安居房以共有產權住房形式配售的,按照《東莞市存量配建安居房處置方案》規定的銷售條件,其中市屬配建安居房在全市范圍進行定向分配和公開配售,鎮屬配建安居房在項目所在鎮街(園區)進行定向分配和公開配售。
??(二)第二階段在全市范圍調整申購條件銷售
??共有產權住房中三限房取得預售證6個月后、配建安居房首次發布配售公告6個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配售單位可以對項目全部房源啟動第二階段銷售,具體銷售條件如下:
??承購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承購人及其配偶(若有)、共同生活子女(若有)在我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申購前3年內在東莞市沒有住房轉移登記記錄(農民安居房未辦理產權登記但已錄入市農房臺賬的,或經批準正在實施建設的,應統計為自有產權住房)。
??2.具有東莞戶籍的,在莞累計繳納養老保險滿1年;不具有東莞戶籍的,在莞累計繳納養老保險滿2年;近期需連續繳納養老保險6個月或以上(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村社區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3.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無勞動合同的公職人員以入編卡、聘用合同等材料替代)。
??4.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大專或以上學歷,中級工或以上職業技能,助理級或以上職稱,具有本市戶籍10年及以上(此項條件只適用于配建安居房房源)。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申購人可按以下順序優先分配:符合原政策的定向分配條件;符合原政策銷售對象基本條件;具有碩士或以上學位,具有中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高級技師職業技能資格,有配偶或有共同生活子女。
??申購條件涉及對婚姻、戶籍、養老保險、房產等時間的計算,以各批次配售公告發布之日的上月最后一日為截止計算時點,具體以公告為準。
??二、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根據房源屬性,分別按照三限房、配建安居房處置相關政策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3日。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1月20日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ZFHCXJSJ-202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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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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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安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購買綠色建筑的意見
- 2關于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 3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8家單位關于促進攀枝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 4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市場相關政策的通知
- 5關于印發《茂名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6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筑工程容積率計算辦法》的通知
- 7商丘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8容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容縣財政局關于印發《容縣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以及車位財政契稅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 9岳陽縣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 10關于印發《海寧市人才購房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