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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通知

房地產綜合規定 2023-09-11 11:37:05 來源: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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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山東
  • 頒發時間:2023-08-31
  • 發文字號:濟住發〔2023〕34號
  • 發文機構: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實施日期:2023-08-31
  •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 類別:房地產綜合規定

??各分支機構: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提振擴大消費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及全省住房公積金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管理要求,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等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現將《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濟住字〔2019〕46號)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一、修訂內容

??(一)提取條件

??1.第六條修改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的。”

??2.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二)項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申請購房貸款的,允許提取借款合同載明借款人和其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3.第九條增加第二款:“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十)項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及配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4.刪除第十三條:“職工因在濟寧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城市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購房地應為職工的戶籍地或工作地,或為職工配偶的戶籍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

??5.第十四條修改為:“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的職工(包含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貸款結清前,可申請償還該次貸款本息提取及以該次貸款所購住房申請購房提取,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使用自有資金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至本人銀行賬戶;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至本人銀行賬戶。”

??6.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住房公積金不得用于提前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及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提取材料

??1.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除確須本人當面簽字確認的業務外,職工無法現場辦理提取業務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配偶關系須提供身份證、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須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單位專管員須提供身份證;其他人須提供身份證、經公證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

??2.第二十條修改為:“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可提供復印件)、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協議)、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

??(三)購買拍賣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四)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與政府部門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補繳差價付款憑證。

??(五)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保障性住房準購證明文件、購房合同(協議)、購房款發票。

??(六)購買公有住房的,應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協議)、購房款發票。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房許可文件,建房款發票。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舊房翻建許可文件,翻建費用發票。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

??(十)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的,應提供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協議書原件(含費用分攤方案)、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加裝電梯項目驗收報告、不動產權證書、實際出資費用憑證(付款發票或收據)。子女申請提取的還應提供關系證明、子女身份證、I類銀行儲蓄卡或存折。”

??3.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因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及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僅需第一次提取時提供),按月償還的還應提供加蓋銀行印鑒的最近12個月的還款明細,提前償還的還應提供加蓋銀行印鑒的提前還款憑證或還款流水。

??(二)按月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使用自有資金按月償還或提前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僅需提供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由職工本人辦理。

??(三)提前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本息的,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加蓋銀行印鑒的提前還款憑證或還款流水。”

??(三)提取頻次及額度

??1.第二十九條第三至六款修改為:“(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的,自購房合同(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的,可提取截至申請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超過一年的,可提取購房款發票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或拍賣住房的,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的,可提取截至申請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超過一年的,可提取不動產權證書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三)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自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的,可提取截至申請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超過一年的,可提取補繳差價付款憑證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付款發票起一年內申請的,可提取截至申請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超過一年的,可提取付款發票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二十九條增加第七款:“職工因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所有提取人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裝電梯個人實際出資的費用(扣除政府獎補資金)。”

??2.第三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因提前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還款憑證載明的金額及還款憑證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三十條增加第四款:“因使用自有資金按月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在首次還款之日起申請提取,每個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年度已使用自有資金償還貸款本息總額。職工申請前最近12個月內有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記錄的,不得申請提取。”

??3.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職工及配偶每個自然年度內可共同選擇以下一種方式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每個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提取限額。

??(二)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每個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三)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符合無房職工租房自住提取條件的,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獲得濟寧市戶籍或獲得濟寧市戶籍不滿三年的職工,提取時還應提供本人戶籍證明;青年人是指年齡在35周歲(含)以下的職工。”

??4.第三十三條增加第二款:“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符合多種非銷戶提取條件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新市民及青年人租房、提前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和委托按月提取業務除外)。”

??二、相關說明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濟住字〔2021〕38號)及《關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通知》(濟住字〔2021〕20號)同時廢止。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31日

2023-09-11 更多

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數環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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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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