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3 16:07:33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開區管委會,州直各委、辦、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決策部署,圍繞“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和“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目標,進一步完善政策協同、調控聯動、監測預警、輿情引導、市場監管等長效機制,毫不動搖堅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更好發揮政府調控作用,促進全州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要素保障
??(一)各縣市、大理經開區要綜合研判本區域房地產市場現狀和發展趨勢,科學制定供地計劃,控制好供地節奏,從時間和空間上統籌好供需基本平衡。要強化閑置土地清查和依法處置,以城市更新為抓手,積極盤活低效用地資源。嚴格執行“凈地”出讓要求,從源頭上杜絕權屬邊界不清晰、規劃條件不明確、不具備開發基本條件的“帶病”宗地出讓,全面推廣新供地項目“交地即交證”工作。
??(二)轄區內各商業銀行要按照“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要求,執行好貸款集中度管理、差別化住房信貸等金融政策,更好滿足購房者合理貸款需求。??
??(三)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力度。房地產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即可申請與住房公積金合作,取消項目形象進度要求,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項目貸款合作、符合條件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現“兩個全覆蓋”。根據市場調節需要適時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及二套房首付比例。
??(四)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協同配套建設的教育、醫療衛生、體育、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要堅持“規劃引領,供地前置,同步設計,同步審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原則,在房地產用地供應前提出配建及建成后資產移交和運營管理要求,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不得再向房地產項目開發企業提出附加配建要求。
??(五)由宣傳、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游等部門牽頭會同房地產、旅游等行業協會組建“營銷大理”專班,組織開展線上線下系列推介活動,持續強化城市營銷。
??(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房地產項目,施工許可證載明的“合同工期”可相應順延,順延時間除當地啟動疫情一級響應期外不超過180天。
??(七)房地產開發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繳時限后延至項目辦理初始登記前,項目業主在申請辦理項目初始登記時須提交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完費憑證”。
??(八)高度重視洱海周邊停工、停批項目,壓實屬地管理責任,積極作為,依法依規加快處置進度,化解風險。
??(九)洱海流域城市規劃區外原則上不再新增城鎮單一住宅用地供應;城市規劃區內除文旅康養配套、城市更新類項目外,謹慎新增城鎮單一住宅用地供應,存量用地主要用于商業、文化旅游、康養、會展、科技創新等產業發展及公共服務項目,享受有關支持政策。
??二、優化預售監管
??(十)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依法依規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預售許可時不得擅自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附加內容。各縣市、大理經開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預售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要說明理由。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要在各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開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和公眾號公告,并同步將預售許可信息推送至同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積極推行預售資金網上申請,不見面審批,提升服務水平,提高審批效率。
??(十一)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范圍為監管單元,設立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是保障項目正常實施,維護預購商品房購房人權益的專設賬戶,必須依法依規予以嚴管,確保無過錯方權益不受侵害。商品房銷售面積超過預售許可面積60%,預售款足額繳存監管賬戶且賬戶資金余額超過監管單元剩余工程款余額的項目,監管賬戶資金按剩余工程款(包括土建、附屬設施及綠化等)余額的110%留存以外的部分,可以提前撥付,釋放企業資金活力。
??(十二)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存在土地抵押的,申請人應出具《大理州同意抵押土地上的在建商品房進行預售的承諾書》。土地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并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詳細載明抵押信息,確保購房人明白消費。
??(十三)商品房購銷合同當事雙方已依法解除合同的,即可辦理撤銷合同備案手續,不得附加限制條件。
??三、支持商品房更好滿足需求
??(十四)支持有實力的民營房地產企業與國有企業聯合組建運營公司,優勢互補,多渠道籌集資金,以市場手段參與去化紓解,所購商品房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房和安置房等政策性房源范疇進行儲備。
??(十五)商品房去化周期超過24個月的縣市、大理經開區,原則上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采取“以購代建”方式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實施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等項目主要采取市場購買等方式安置。
??(十六)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共有產權”方式銷售商品房,購房人可以先期購買不低于50%的產權,剩余產權繼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由購房人租賃使用,再按雙方合同約定購買剩余產權。
??(十七)符合規劃可銷售產權的車位(庫),根據規劃和設計完成測繪報告,按照商品房銷售相關規定統一搭建銷售樓盤表進行網簽備案銷售,并納入商品房銷售面積入統。已退出統計庫的項目銷售符合規劃可銷售產權車位(庫)的,有關部門要積極為其完善有關手續,為購買人辦理車位(庫)不動產權登記。
??(十八)商品房購銷合同經網簽備案后,購房人即可按有關政策規定申請辦理落戶,在醫保、社保、教育、就業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
??(十九)商品房去化周期超過24個月的縣市、大理經開區,首套購房人在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后可按照所繳納契稅金額給予補貼或直接發放購房補貼等方式鼓勵購房,拉動住房消費,縮短去化周期。
??(二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時限可由商品房購銷合同網簽備案前延后至商品房辦理不動產登記前。購房人在申請辦理商品房不動產權登記時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據。
??四、規范市場秩序
??(二十一)各級要加強房地產市場輿情監控,提前應對處置,強化正面宣傳和引導,依法查處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嚴重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發布虛假違法廣告,不得發布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銷售廣告。
??(二十二)公開宣傳預售商品房價格的,宣傳價格不得低于樓盤表備案價的85%或高于115%,宣傳最低售價的房源套數不得低于樓盤表內待售套數的50%。????
??(二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受委托的經紀機構須在當地住建部門登記備案。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原件。經紀機構不得自行銷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購房人收取涉及購房的任何資金,購房人交付的所有購房款必須直接打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載明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并按規定開具收款憑據。存在未批先售行為的項目須完成退款及處罰后方可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十四)建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實行年度考評,公告考評結果,并將考評結果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違法違規行為同步納入企業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個人征信記錄,督促企業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凈化市場環境。
??(二十五)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商品房預售資金保全執行的“府院聯動”機制,確保預售資金不被挪作他用,確保購房人權益不受侵害。?
??(二十六)州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聯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定期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情況開展檢查,對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政策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銀行機構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各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開區管委會結合實際,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依據職能職責制定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本意見由州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人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州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