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6 14:00:51來源: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宜陽新區管委會、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關于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6月1日 ?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
健康發展若干措施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因城施策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贛府廳發〔2022〕18號)要求,堅持“房住不炒”,堅持因城施策,有效應對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結合中心城區實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實行購房和銷售補貼政策
??1.實行購房財政補貼。凡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在中心城區(包括袁州區、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下同)購買新建商品房的: ???
??(1)屬首次購買住房的,由受益財政給予300元/平方米補貼;屬購買改善型住房的,由受益財政給予200元/平方米補貼。
??(2)符合國家二孩、三孩政策的家庭,憑戶口本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補貼。
??(3)購買非住宅商品房的,由受益財政給予100元/平方米補貼。
??上述(1)(2)兩條補貼不重復享受,可按最高標準享受一次。
??2.落實購房契稅優惠。凡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二手商品住房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繳清契稅的,由受益財政按所交契稅的50%給予補貼。
??3.繼續執行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政策。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購房給予補貼,按照《宜春市高層次人才引進辦法(試行)》(宜發〔2018〕9號)文件執行。
??4.獎勵商品房銷售中介機構銷售行為。凡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已備案的中介機構每銷售一套商品房,由受益財政給予1000元獎勵。
??二、加快土地市場供給
??5.調整土地保證金繳交比例及期限。商服、住宅用地競買保證金繳交比例為宗地起始價的30%,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均為6個月,自《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算。
??6.明確合同簽訂時間及違約責任。競得人應當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后10個工作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合同,或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承擔相應違規違約和法律責任,競買保證金和交易服務費不予退還。
??7.明確同一權利人不動產分割業務權限。涉及同一權利人同一宗地分割的,在土地出讓金繳清的前提下,依權利人申請,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對同一權利人同一宗地可進行3宗/次以內的分割;對確需分割3宗/次以上的,由市自然資源部門依法依規研究決定。
??三、優化房地產配套規劃
??8.優化商業配套布局。結合在編的國土空間規劃,由市商務部門同步編制中心城區商業網點專項規劃。凡未納入商業網點專項規劃的地塊,除基本的便民服務設施外,不再要求配建其他商業設施。已出讓的商住用地項目,建筑方案商業比例在5%至10%,且商業建筑未動工的,依項目單位申請,在土地出讓金不減少的前提下,允許下調商業比例至5%以下,并依法定程序調整建筑方案;商業比例在10%以上的,由屬地政府報市政府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9.合理設置配套設施。原則上住宅小區需按每800戶建設一所規模不低于6個班的幼兒園, 用地面積不小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小于1800平方米;按不低于建筑總面積1.5‰配套社區用房。沒有達到配建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需承擔與其居住區人口規模(戶數)相適應的配套設施建設與用地成本,對非成片開發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設或組團開發區域,規劃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積達不到配建標準的居民小區,可以多個居民小區規劃共建一個配套設施,且需布局在其中較大區塊內。
??10.科學劃定停車位。住宅用地根據所處地段、戶型情況,按0.5~1.5個車位/戶的標準建設機動車位;商業用地根據所處地段、功能性質,按1.0~4.0個車位/100平米的標準建設機動車位。
??11.調整戶型結構。未動工的住宅小區,依開發單位申請,在符合各項規劃條件及相關規范的前提下,可調整戶型并依法定程序調整建筑方案,其中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需經原并聯審批部門審查同意。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12.強化金融機構信貸支持。定期組織政企銀對接活動,引導金融機構對出現臨時性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貸款進行展期、續貸,不得隨意停貸、抽貸、斷貸,按照依法依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最大限度支持在建工程項目如期竣工交付。
??13.下調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比例。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投放,采用商業銀行按揭貸款購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調至20%,二套房最低可按30%執行;對擁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貸款可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
??14.引導商業性個人房貸利率下行。對于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業性貸款利率下限調整為不低于相應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減20個基點。
??15.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25%下調至為20%。對擁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貸款可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額度由60萬元上調至80萬元。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審核和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在不動產登記部門完成抵押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不得設置房地產項目封頂、單體竣工驗收合格等準入限制條件。
??五、拓展庫存去化渠道
??16.促進非住宅商品房租售。鼓勵企事業單位購買或租賃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作為辦公用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非住宅商品房轉為自持物業進行經營,開展房屋租賃業務。居住在公寓內的居民,在水、電、氣抄表到戶后,可申請執行城鎮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標準。
??17.鼓勵支持購買商品房用于拆遷安置。鼓勵通過以購代建方式籌集人才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安置住房,提高住房籌集效率。積極爭取棚改貨幣化安置項目金融政策支持,加大棚改貨幣化安置力度。對于已拆遷未建設的安置房,鼓勵支持貨幣化購買商品房用于安置,享受棚改及安置房相關優惠政策。
??18.調整三限房交易時間限制。調整《宜春市中心城區“三限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宜府辦發〔2018〕51號)中的第二十四條“取得三限房產權5年后,產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交易產權”的規定:拆遷前屬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房屋,其拆遷后安置的房屋不受交易時間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安置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法律法規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促進房地產業發展
??19.加快項目竣工備案交付。開辟綠色通道,實行聯合驗收,優化驗收流程,縮短驗收時間,加快竣工驗收備案。對按合同約定如期交付的企業,按照《宜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管理辦法》給予誠信經營評定加分激勵。
??20.放寬房地產項目有關規費繳納期限。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等規費,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代征部門申請延期繳納,延期不超過6個月。
??21.支持發展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對取得二星級以上竣工標識的綠色建筑及高品質住宅,根據市場需求,由開發企業合理定價。項目規劃建筑方案在市規委會審定前,經市住建部門認定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其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不超過規劃總建筑面積的 3%)可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工程保證金實行減半繳納。
??22.優化預售資金監管服務。進一步完善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辦法,合理確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確保監管帳戶余額可足額動態覆蓋項目竣工交付所需資金。
??23.強化風險防范和監管。持續開展整治房地產市場秩序三年行動,落實“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房屋買賣、住房租賃、物業服務等方面市場監管,嚴肅查處未按房屋買賣合同如期交付、質量問題突出、未取得預售許可擅自預售商品房、挪用交易監管資金、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等違規經營行為,嚴格防范房地產開發企業高周轉、高負債、高杠桿經營模式,防止產生新的逾期交付、爛尾等突出矛盾糾紛問題。對違法違規的房地產企業,可依法依規采取警示約談、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等措施,并予以公開曝光。對大規模逾期交房、負面輿情較多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企業,可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重點監管范圍,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依法依規限制其參與土地出讓活動。
??上述措施由宜春市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年,已明確時間的以規定時間為準。期間如遇國家和上級政策調整,以新政策為準。原《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中心城區土地出讓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宜府辦字〔2022〕32號)同時廢止。
??縣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一城一策”原則,制定出臺適合本地的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