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1 10:07:51來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保障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安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建設局聯合市財政局對《深圳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建規〔2020〕15號)進行了修訂。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財政局
??2021年8月10日
??深圳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支持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專項資金使用安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則,并實行預算管理,年度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結轉結余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第三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年度支出預算;
??(二)編制和發布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年度申報公告、申報指南,組織受理企業申報;
??(三)編制專項資金擬補助企業項目名單和年度資金支出方案;
??(四)組織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擬補助企業項目進行審核;
??(五)按照《預算法》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及時支付專項資金;
??(六)對項目進行登記建檔、動態監管和績效評價,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
??(七)配合市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深圳監管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八)牽頭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文件;
??(九)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指導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在規定時間內下達專項資金;
??(二)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再評價;
??(三)會同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深圳監管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四)配合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文件和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
??(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合作區管委會,下同)的職責:
??(一)統籌轄區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轄區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購買服務項目年度支出預算,并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
??(二)組織街道辦事處對企業申報材料和項目進行初審,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
??(三)組織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和項目進行復審,并對轄區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
??(四)及時支付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轄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專項資金使用監管和績效評價工作,報送績效評價結果;
??(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企業補助項目和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項目。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企業補助項目包括以下類型:
??(一)房源籌集建設類:企業籌集建設的租賃住房,包括新建項目、改建項目、“穩租金”商品房項目和盤活存量項目(含集中式和分散式)。
??(二)日常運營類: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的租賃住房項目。
??(三)貸款貼息類:企業使用開發建設貸款或經營性貸款籌集建設、運營管理的租賃住房項目。
??(四)信息系統對接類:住房租賃企業、提供住房租賃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網絡交易平臺)及經紀機構與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進行系統對接的項目。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項目包括以下內容:
??市、區人民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用于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包括:開發與完善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采集或核查修正房屋基礎數據庫信息,完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體制機制,開展住房租賃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評估及參考價格編制、專項課題研究等技術服務。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由各部門年度預算保障的政府部門在職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購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行政經費開支。
??第九條 企業補助項目、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項目所對應的工作期限為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工作期。
??第四章 支出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十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編制試點期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每年定期組織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并按程序進行申報。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包括企業補助項目及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項目的年度需支付資金、待支付往年項目進度款等。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統籌轄區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編制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并將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支出需求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匯總。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下達后,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及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做好預算執行分析,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進行支付。
??第五章 申報與審核
??第十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每年分批次對企業補助項目(房源籌集建設類、日常運營類、貸款貼息類和信息系統對接類項目)發布專項資金申報公告及申報指南,并明確年度項目申報的流程和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和項目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附件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并按照申報公告和申報指南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進行申報。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對房源籌集建設類、日常運營類、貸款貼息類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提交區住房和建設部門。
??對房源籌集建設類中的新建、改建、“穩租金”商品房、盤活存量(集中式)項目和貸款貼息類中申請開發建設貸款貼息的項目,以項目為單位全部進行現場檢查。
??對日常運營類、盤活存量(分散式)、貸款貼息類中申請經營性貸款貼息的項目,以套(間)為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根據街道辦事處的初審意見,對申報項目進行材料審核和項目現場核查后,形成復審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審定通過后提交市住房和建設部門。
??對房源籌集建設類中的新建、改建、“穩租金”商品房、盤活存量(集中式)項目和貸款貼息類中申請開發建設貸款貼息的項目,以項目為單位全部進行現場核查。
??對日常運營類、盤活存量(分散式)、貸款貼息類中申請經營性貸款貼息的項目,以套(間)為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信息系統對接類項目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直接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稅務、銀保監、人民銀行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協助進行審核。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匯總各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核意見,將審核通過后的專項資金擬補助企業項目(包括申報單位、申報項目、項目地址、工程進度、補助類型、專項資金預計發放金額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提交異議申請。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申報單位和項目組織重新審核,確不符合發放條件的,該次專項資金申報不予通過,并書面告知異議人和申報單位。
??專項資金擬補助企業項目公示期屆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匯總編制全市企業補助項目年度資金支出方案并提請市政府批準。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將企業補助項目資金實際支出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發放標準與方式
??第二十條 對籌集建設租賃住房的企業,根據項目類型按照以下標準發放專項資金:
??(一)新建項目
??以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按照建安成本、工程建設其他費、裝飾裝修費用總和的百分之三十且最高不超過八百元/平方米的標準發放專項資金。
??其中,出租型人才住房項目及新出讓全年期自持市場租賃住房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后,發放百分之五十的專項資金,試點工作期內項目主體結構驗收后,發放剩余百分之五十的專項資金;其他新建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后一次性發放專項資金。
??試點工作期內,新建項目如被主管部門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按照四百元/平方米標準一次性予以額外補助,項目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建安成本、工程建設其他費、裝飾裝修費用總和的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不予補助。
??(二)改建項目
??以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按照三百元/平方米標準一次性發放專項資金。其中城中村房屋改造項目,如被主管部門認定為城中村規模化租賃改造試點項目,符合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標準指引的,按照三百元/平方米標準一次性予以額外補助。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項目,須被主管部門認定為改建試點項目,以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按照六百元/平方米標準一次性發放專項資金。
??試點工作期內,改建項目如被主管部門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按照二百元/平方米標準一次性予以額外補助。
??(三)“穩租金”商品房項目
??1.申報企業承諾連續租賃五年以上(從簽訂承諾書之日起算)的,以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按照六百元/平方米標準一次性發放專項資金;
??2.申報企業承諾連續租賃十年以上(從簽訂承諾書之日起算)的,以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按照八百元/平方米標準一次性發放專項資金。
??(四)盤活存量項目
??以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按照一百五十元/平方米標準一次性發放專項資金。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類型,同一租賃住房項目只能選擇申報其中的一種。
??第二十一條 對運營管理租賃住房的企業,住房租賃合同期限須在六個月以上,實際執行租期為三至六個月的,按照五百元/套(間)的標準發放專項資金;實際執行租期超過六個月的,按照一千元/套(間)的標準發放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對使用開發建設貸款或經營性貸款的企業,在試點期間產生的貸款利息,按照銀行發放的貸款額度,以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標準一次性發放專項資金。項目混合建設或運營的,按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租賃住房部分貸款金額。
??同一租賃住房項目已申報房源籌集建設類或日常運營類專項資金的,不得再申報貸款貼息類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交易平臺及經紀機構,按要求將自有房屋租賃管理信息系統與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進行對接,并實現租賃住房房源基礎信息、合同信息等數據傳送的,按照十萬元/家的標準一次性發放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區人民政府按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相關機構開展技術服務工作所需費用可在專項資金額度內安排。專項資金每年安排區人民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應結合轄區申報購買服務的工作需求及轄區現有工作基礎等因素統籌確定。
??第二十五條 如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申報的資金(含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額外補助)規模超出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在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額度內,采用同比例下調等方式調整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申報的專項資金發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 企業補助項目專項資金,在企業補助項目年度資金支出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三十日內,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向審核通過的申報單位按程序及時撥付;市、區人民政府實施的購買服務項目專項資金,在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下達后,由實施單位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并根據工作進度和采購合同約定支付。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責任:
??(一)如實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二)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應當用于租賃住房籌集建設、運營和住房租賃管理基礎性工作,不得用于公司注冊資本金以及土地出讓金,不得挪作他用;新建的出租型人才住房項目及新出讓全年期自持市場租賃住房項目開工后獲得的專項資金,僅可用于該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三)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健全必要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分賬核算,開設專門銀行賬戶用于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并建立獨立財務臺賬;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驗收、績效評價和審計;
??(五)按規定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及有關材料;
??(六)責任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審核,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市財政部門、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按時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并提交財政部深圳監管局審核。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應予以配合。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根據績效評價情況及時完善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九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有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者擠占、挪用、滯留專項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或發生違背承諾的相關情形的,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按規定追回已發放的專項資金,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履職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租賃住房,是指在本市通過新建、改建、盤活存量等方式籌集建設的,用于滿足居民日常居住需求的租賃型住房,包括市場化租賃住房、出租型人才住房及產業園區配套宿舍等,不包括公共租賃住房;
??(二)住房租賃企業,是指在本市開展住房(不含民宿、酒店)租賃經營活動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經紀機構,是指在本市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機構;
??(四)新建項目,是指利用新供應用地或存量用地集中開發建設的租賃住房項目;
??(五)盤活存量項目,是指以集中或分散方式,收儲市場商品房、產業園區配套宿舍經裝修翻新后作為租賃住房的項目;
??(六)改建項目,是指以規模化改造方式,將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為租賃住房,或將城中村房屋、閑置毛坯房改造為租賃住房的項目;
??(七)“穩租金”商品房項目,是指企業利用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開發建設可分戶面向市場銷售的市場商品住房,在一定期限內作為租賃住房只租不售并由其組織運營,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限定租金漲幅的項目;
??(八)年度租金漲幅,是指本年度房源租金與上一年度房源租金的價格上漲幅度。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少于”“不低于”“不超過”均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