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網訊 (蘇曉/文)3月19日,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表示,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上實發展及7名相關責任人擬被罰款金額合計為2545萬元。
??根據告知書,上實發展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涉嫌未及時披露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上實發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實龍創應收類賬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風險而發生經營業績虧損。但上實發展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臨時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項。
??二是涉嫌未及時披露訂立重要合同。2020年9月,上實發展、上實發展全資子公司上海高陽賓館有限公司,與上海市虹口區土地發展中心簽訂相關協議,初步約定土地收儲范圍等事宜,收儲補償總價暫估為9.3億元,產生利潤金額為9.03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利潤總額(調整前為13.44 億元)的67.19%。上述各方不晚于2020年9月9日完成收儲框架協議的用印蓋章。上實發展未按規定及時披露。
??三是2016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至2021年度,上實發展控股子公司上實龍創時任董事長曹文龍,組織、授意、默許相關人員通過虛構合同、虛增業務實施進度、實施空轉自循環貿易以及參與軍民融合貿易等方式,虛增上實龍創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潤金額,導致上實發展2016年至2021年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合計虛增收入47.22億元、虛增利潤總額6.14億元。
??同時,上實龍創財務造假行為導致上實發展2017年年度報告少計商譽減值2.2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8.31%;導致上實發展2021年年度報告少計提壞賬準備8.09億元,占上實發展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2.36%。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于上實發展涉嫌未及時披露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訂立重要合同,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上實發展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
??二、對曾明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三、對徐曉冰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四、對唐鈞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五、對袁紀行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對于上實發展2016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擬決定:
??一、對上實發展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
??二、對曹文龍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
??三、對曾明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
??四、對袁紀行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
??五、對徐曉冰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六、對唐鈞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七、對汪良俊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八、對郭偉民給予警告,并處以75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二項,上海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上實發展給予警告,并處以850萬元罰款;
??二、對曾明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
??三、對曹文龍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
??四、對袁紀行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
??五、對徐曉冰給予警告,并處以210萬元罰款;
??六、對唐鈞給予警告,并處以210萬元罰款;
??七、對汪良俊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八、對郭偉民給予警告,并處以75萬元罰款。
??曹文龍的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修訂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擬決定:對曹文龍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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