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8 16:18:24來源: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住建局,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促進房地產中介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研究制定了《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強化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意識,促進房地產中介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是指通過建立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對全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的信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分級,并依據評定級別實施分級管理。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含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立并維護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平臺),制定完善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規則,并對全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各區縣(含功能區,下同)住建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加強房地產中介行業誠信、自律建設,做好房地產中介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條 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等組成。
??基本信息包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經營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住建部門認定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合法群團組織依法合規設立的獎勵、表彰等信息。
??失信行為信息是指住建部門依據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認定的信息。
??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是指住建部門嚴格按照國家制定并公布的嚴重失信行為認定辦法確定的條件、程序和標準等認定的信息。
??第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統一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中介服務機構名義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注冊地不在本市的,其分支機構單獨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加盟機構單獨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加盟主機構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歸集
??第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通過機構自行申報,主管部門認定及其他相關部門信息共享等渠道進行歸集。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基本信息通過信用管理平臺錄入,并進行動態維護和更新,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錄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良好信用信息主要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自行提供。
??各區縣住建部門可以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十條各區縣住建部門應當及時將認定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錄入到信用管理平臺。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程序將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山東濟南)。
第四章 信用等級的評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等級評定采用累計積分、動態管理模式。信用信息計分有效期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中的基本分值長期有效,其它信用信息計分有效期至其所對應的狀態結束。
??(二)良好信用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有規定有效期的,計分有效期至規定的有效期結束;沒有明確有效期限的,計分有效期為一年。
??自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實施之日起,信用分值不設最高分限制,信用等級評定基本分為90分,實行加減分制。
??第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等級由高到低分為AAA、AA、A、B、C、D六個等級。
??(一)評定分值在120分(含120分)以上的為“AAA級”;
??(二)評定分值在119~95分(含95分)之間的為“AA級”;
??(三)評定分值在94~70(含70分)分之間的為“A級”;
??(四)評定分值在69~60(含60分)分之間的為“B級”;
??(五)評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為“C級”;
??(六)按照國家制定并公布的嚴重失信行為認定辦法確定的條件、程序和標準等認定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信用等級直接定為D級。
??第十三條 對于在一年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被扣分數達到40 分以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從業人員,其信用等級降為“B級”,對于信用等級為“B級”的,若本年度繼續出現失信行為則當年信用等級降為“C級”。
??第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向失信行為信息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失信行為信息認定部門核實后,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的公示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信用記錄形成后,信用管理平臺同時向涉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推送相關信息,涉及從業人員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及時通知從業人員。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基本信息長期公開,良好信用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公開期限與計分有效期一致;社會公眾可通過信用管理平臺查詢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公開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從業人員對信用管理平臺發布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在信用管理平臺公示后向認定單位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屬于認定單位處理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
第六章 信用結果的應用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等級結果的使用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對信用等級為“AAA級”的,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采取以下措施:
??1.在實施政府優惠政策及各類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考慮和推薦;
??2.在相關業務辦理中進一步提供便利服務;
??3.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檢查頻次;
??4.在日常監督管理中視情況免除實地檢查;
??5.其他激勵措施。
??(二)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采取以下措施:
??1.向其發出信用預警;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4.限制參加行業內評先評優和表彰獎勵;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三)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采取以下措施:
??1.列為重點關注對象;
??2.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3.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措施;
??4.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5.限制參加行業內評先評優和表彰獎勵;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四)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適用“C級”的全部處理措施,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第十九條 住建部門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放信用狀況公示牌,供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信用狀況;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開展房地產中介業務時,應當佩戴住建部門發放的實名登記牌。
??第二十條 鼓勵信用主體、行業協會在市場交易、企業經營、行業自律、人才聘用等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