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1 14:30:35來源: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中介市場行為,維護房地產中介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誠信自律,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研究擬定《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擬以我局名義發文印發。
??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于2022年5月8日前將意見建議書面反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龍奧大廈F414室
??電話:0531-66600789
??郵箱:szjjfdcscjgc@jn.shandong.cn
??附件: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4月8日
??附件
??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強化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意識,促進房地產中介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濟南市社會信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是指通過建立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體系,對全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的信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分級,并依據評定級別實施分級管理。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關信用信息的歸集、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對全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市房產交易與租賃服務中心負責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平臺)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統籌做好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評價的日常工作。
??各區縣(含功能區,下同)住建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信息的認定、錄入、計分及信用檔案的利用等工作。
??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房地產中介行業誠信、自律建設,負責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檔案的建立,行業自律中涉及的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信息的認定、錄入、計分及信用檔案的利用等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守機構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檔案及信用信息
??第六條 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檔案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積分、信用等級等組成。
??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經營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及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獲得的各類獎勵、表彰以及對社會及行業的貢獻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及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及行業自律約定等信息。
??第七條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進行認定。主要包括:
??(一)有關部門及行業協會表彰決定文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有關部門下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
??(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其他文書;
??(五)群眾舉報并經相關部門認定或者查證屬實的材料,國家、省、市級媒體、刊物及網上報道或刊登并查證屬實的信息以及其他經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認定屬實的,違反行業規范、職業道德的材料。
??第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加盟機構單獨建立信用檔案,并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總部的信用得分為其所有品牌使用機構及其本身信用得分的平均分,并以該信用得分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歸集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來源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自行申報、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產生、行業自律產生及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等渠道。
??第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通過信用管理平臺及時錄入機構及人員信用基本信息,并進行動態維護和更新,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錄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的良好信用信息主要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自行提供。
??各區縣住建部門應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住建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將認定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錄入到信用管理平臺,住建部門應及時將相關單位提供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錄入平臺。
??第四章 信用等級的評定
??第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等級評定采用累計積分、動態管理的模式。自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實施之日起,信用分值不設最高分限制,不進行年度重置。信用等級評定基本分為90分,實行加減分制。
??第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等級由高到低分為AAA、AA、A、B、C五個等級。
??(一)評定分值在120分(含120分)以上且過往兩年及當年未被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當年未被行業協會自律懲戒,當年的季度信用記錄未評定為“B級”或“C級”的為“AAA級”;
??(二)評定分值在119~95分(含95分)之間且過往一年及當年未被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當年未被行業協會自律懲戒,當年的季度信用記錄未評定為“B級”或“C級”的為“AA級”;
??(三)評定分值在94~70(含70分)分之間或評定分值在94分以上但不符合AAA級、AA級條件的為“A級”;
??(四)評定分值在69~60(含60分)分之間的為“B級”;
??(五)評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為“C級”。
??第十四條 信用管理平臺每季度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結果自動形成信用記錄,并寫入信用檔案。對于在一年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被扣分數達到40 分以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從業人員,其信用等級降為“B級”,對于信用等級為“B級”的,若本年度繼續出現不良行為則當年信用等級降為“C級”。
??第十五條 被信用扣分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從業人員,可以通過內部整改、公開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進行糾正,主動修復信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從業人員主動進行信用修復,不良行為已經整改,且自整改之日起3個月內未再發生不良行為的,除重大不良行為外,該不良行為計分有效期減半。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信息計分有效期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機構及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中的基本分值長期有效,其它信息計分有效期至其所對應的狀態結束。
??(二)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計分有效期至法定有效期結束;沒有明確期限的,計分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七條 對于評分標準中未列入的不良信用事件,有相近條款的,按相近條款予以扣分;無相近條款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并可視情況進一步懲處:被行業組織懲戒的,扣4分;被區縣級行政部門處理的,扣6分;被市級行政部門處理的,扣8分;被省級行政部門處理的,扣10分;被國家部委處理的,扣20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的公示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信用積分變動及季度信用記錄形成后,平臺同時向涉及的中介機構推送相關信息,涉及個人的,中介機構應及時通知個人。
??第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基本信息長期公開,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與計分有效期一致;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公開期限結束后作為信用檔案永久記錄。
??第二十條 社會公眾可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查詢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公開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條 機構或從業人員對信用管理平臺發布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在系統公示后向計分單位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屬于計分單位處理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處理,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處理,并將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等級結果的使用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對信用等級為“AAA級”的,實行信用激勵機制:
??1.在實施政府優惠政策及各類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考慮和推薦;
??2.在相關業務辦理中進一步提供便利化服務;
??3.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檢查頻次;
??4.在日常監督管理中視情況免除實地檢查;
??5.其他激勵措施。
??(二)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實行信用限制機制:
??1.向其發出信用警告;
??2.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檢查企業;
??4.暫停存量房買賣網上簽約資格;
??5.在行政管理事項中嚴格審查;
??6.禁止參加行業內評先評優和表彰獎勵;
??7.其他限制措施。
??(三)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實行信用懲戒機制:
??1.列為重點關注對象;
??2.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3.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4.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檢查企業,增加檢查頻次;
??5.取消存量房買賣網上簽約資格
??6.在行政管理事項中重點審查;
??7.禁止參加行業內評先評優和表彰獎勵;
??8.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或“C級”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信用等級評定時其所屬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信用等級下調一級;新聘用信用等級為“B級”或“C級”從業人員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信用等級下調一級。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信用狀況;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開展房地產中介業務時,應當佩戴實名登記牌。信用狀況公示牌、實名登記牌帶有二維碼,群眾可掃碼驗證相關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條 鼓勵信用主體、行業協會在市場交易、企業經營、行業自律、人才聘用等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應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可根據會員單位信用情況對會員實施行業內激勵或懲戒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在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評價工作中,相關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原《濟南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檔案管理辦法》(濟房政字[2014]37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濟南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評分標準
??2.濟南市房地產評估行業信用評分標準
??附件1
??(三)不良信用信息評分標準(機構)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