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1 16:59:10來源:石家莊市物業管理協會
石家莊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根據《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部門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修改《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石家莊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石住建規[2019]5號),刪除該《辦法》第十條 第三款第(五)項中的“通報批評、”,繼續使用。
??2021年8月26日
??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
通 知
石住建規[2019]5號
各縣(市、區)住建局、高新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局、循環化工園區規劃建設管理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行為,提高我市物業企業服務質量,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業主權益,構建我市物業管理行業信用體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建辦廳[2017]32號)和《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石家莊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按要求抓好落實。
??附件:1.《石家莊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2.《石家莊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評分細則》
??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0月14日
石家莊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行為,構建本市物業管理行業信用體系,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業主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建辦廳〔2017〕32號)《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采集、認定、記載、公布、使用,信用等級評定、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評價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基礎信息,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經營管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相關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執行政策法規、強制性標準等規定,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約定,遵守物業管理行業自律準則等行為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審慎和安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統一標準、權威發布、信息共享的模式。
??第五條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負責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及評價工作。
??各縣 (市、區)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上報,負責梳理核實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及管理項目日常投訴受理及信用信息的工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實工作。
??第六條市物業管理協會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立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做好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和信用評定記分工作;負責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的日常管理、維護,參與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制定行業自律相關規定,組織評價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業自律行為,并將不自律行為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和在管物業項目基本信息等填報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實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及信用評價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三類。
??第八條基礎信息包括企業基礎信息、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
??企業基礎信息包括:
??(一)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企業名稱、企業及項目黨組織建設情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注冊地、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性質、經營范圍、成立時間、行政機關依法依規對企業進行專項或周期性檢查的結果及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聯系方式(網站、電子信箱、郵政編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等。
??(二)物業服務企業人員信息:主要包括各類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等。
??(三)物業服務項目信息:主要包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項目名稱、類型、地址、建筑面積、服務標準、收費標準、項目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管理制度等。
??(四)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狀況:主要包括主營收入、其他收入、盈利狀況等。
??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從業情況記錄、職業教育培訓及繼續教育記錄其他法定征信記錄等情況。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守信信息包括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其他從業人員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受到省部級及以上獎勵、表彰信息;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受到本市黨委、政府或者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物業管理協會的獎勵、表彰信息。主要包括:
??(一)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受到的省部級及以上的獎勵、表彰;
??(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受到本市各級黨委、政府或者市物業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獎勵、表彰;
??(三)承辦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協會委托的任務,并圓滿完成,取得良好效果,受到通報表揚的;
??(四)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等成果;
??(五)被新聞媒體正面報道,形成良好社會效應的;
??(六)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材料。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包括:
??(一)在各縣 (市、區)組織的物業服務質量考核中發現物業經營服務中存在問題并未及時整改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裁判文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合同約定,因過錯承擔責任的情況;
??(三)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破壞物業行業市場秩序、違反行業自律準則等行為;
??(四)經查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合理處理的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
??(五)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包括:
??(一)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退出時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和移交資料的;
??(二)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過錯造成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群體性事件、重大輿情等;
??(四)挪用、騙取、侵占、套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五)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在日常執法檢查工作中,對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取消榮譽稱號及各類行政處罰決定;
??(六)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由高到低劃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合格)、D級(不合格)四個等級。
??物業服務企業前一年度未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前一年度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不足6個月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當年信用信息一并作為下一年度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的依據。
??不作信用等級評定的,在參與物業項目招投標等活動中,由市物業管理協會出具信用暫定表。
??第十二條信用等級評定基本分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信用得分在85分及以上100分以下的為良好;信用得分在6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與其負責的企業或項目同步評定,同時載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檔案。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具體評分辦法,詳見附件《石家莊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評分細則》,并適時調整補充。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查實的,直接評為不合格企業,同時列入黑名單:
??(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拒不執行、整改的;
??(二)一年內被處以各類行政處罰3次以上的;
??(三)在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擅自退出管理項目,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挪用、騙取、侵占、套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五)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
??(六)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在開展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八)對不合格企業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九)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級評定
??第十四條市物業管理協會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日常歸集、預評、報告、發布的綜合評價體系。
??第十五條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收集、記錄、分類和儲存,反映企業信用信息的活動。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堅持“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國家、省、市相關信用發布平臺、司法部門公告、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縣 (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行業自律評價、新聞媒體報道及其他合法渠道等。
??(一)基礎信息采集: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信息報送完成數據記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企業注冊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企業注冊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并登錄“石家莊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變更。
??(二)守信信息采集: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守信信息生成3個月內向企業注冊地縣 (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守信信息材料,辦理信息申報。
??(三)失信信息采集:由各縣 (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其中物業服務企業或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的失信信息由企業注冊地縣 (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項目及項目負責人的失信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縣 (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縣 (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聯合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失信信息采集機制,結合投訴糾紛處理、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方式,及時采集、匯總物業服務企業失信信息。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協會在必要時也可直接采集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信用信息的審核與認定,應當以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司法部門、仲裁機構等部門的通知、通報、公告、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等文書確定的事實為依據。
??第十七條各縣 (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本月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確認后,于下月5日前匯總報送至市物業管理協會。
??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將采集確認的企業信用信息載入檔案。對每季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核查匯總,報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并通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協會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經審核認定后,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公示1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則錄入信用信息系統并計分。
??第十九條市物業管理協會于每年年初依據《石家莊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評分細則》,對上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情況進行考評打分,評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并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協會網站公示企業信用等級暫定結果,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最終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組織、企業及項目負責人、業主大會和相關業主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信用信息內容及信用等級因下列情形之一存在異議的,應當實名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一)信用信息記分程序錯誤的;
??(二)信用信息記分適用法規政策錯誤的;
??(三)信用信息記分事實認定錯誤的;
??(四)信用信息存在其他錯誤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市物業管理協會應在收到書面異議材料15個工作日內進行異議處理。
??(一)異議信息經核實確有錯誤的,應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及時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異議信息經核實無誤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異議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核查處理。
??異議處理與核查期間,不影響信用信息記錄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錄入和變更,應當依據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文件資料。信息提供單位應當保證提交的信用信息真實可靠,不得編造、篡改信用信息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抽檢。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物業管理協會,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向社會披露經確認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以及經核定的企業信用等級。提供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情況查詢和投訴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下列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予以公開:
??(一)企業名稱、注冊地、地址、在管物業項目名稱、物業類型、建筑物面積、物業專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配備情況;
??(二)物業服務企業守信信息;
??(三)物業服務企業失信信息;
??(四)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
??第二十四條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創先評優、招標投標、日常監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對于優秀、良好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項目創優評先時優先考慮;
??(二)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評選物業管理專家、先進工作者時優先考慮;
??(三)日常監督檢查時減少檢查、抽查頻次;
??(四)在前期物業招投標時作為加分項;
??(五)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物業管理協會網站等平臺公開推介;
??(六)按相關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對于合格企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可正常開展經營服務活動,但一年內不得參與各類創先評優活動;
??(二)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加強監督檢查。
??對累計扣分達到30分的企業或25分的物業管理項目,由企業注冊地或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企業或項目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對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書面警示。同時記錄在信用信息系統中。
??第二十七條對于不參加信用管理、不合格、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現場檢查、核查頻次;
??(二)未參加信用管理和不合格企業在參與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按不低于5-10分予以扣分,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取消其參與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資格;
??(三)告知省、市、縣(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相應財政管理部門,建議依法取消或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資格;
??(四)不得參與各類創優評先活動;
??(五)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不得參與物業管理專家、先進工作者等評選,并載入個人信用信息檔案;
??(六)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限期接受信用合規培訓并通過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七)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物業管理協會網站等平臺公示;
??(八)按照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涉黑涉惡等情形,對其企業及相關項目負責人,5年內禁止在本地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終身禁止在本地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并向相關主管部門推送失信信息。
??第二十九條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誠信自律工作,依據協會章程對守信企業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激勵措施;對失信企業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職業禁止等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外地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信用評分低于70分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該企業注冊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母公司、總公司通報。
??第三十一條 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活動中,應當將企業的信用等級報告(或信用暫定表)作為業主或招標人審核企業資格的條件。
??以招標投標等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投標企業的業績應根據上年度該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情況確定。
??第三十二條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可作為政府采購、選聘企業、評優表彰、定價評估、上市收購、金融授信、股權激勵、參股收購等活動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按照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的有關規定,查詢公示類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情況。商業秘密和其他應保密的信息除外。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獲取信用信息系統平臺記載的本企業信用分值、信用等級等信用等級報告(信用暫定表),信用等級報告(信用暫定表)有效期限三個月,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及時辦理。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錄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基礎信息:記錄期限至該物業服務企業有效期結束。
??(二)守信信息:記錄期限至該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個人受到的獎勵、表彰的有效期結束;沒有明確期限的,記錄期限為三年。
??(三)失信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記錄期限至有效期結束;沒有明確期限的,記錄期限為三年。
??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良好信息、失信信息自披露之日起計算。披露期限屆滿后,原記錄事項及評價分值作為信用信息檔案保存。法律、法規、規章對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的,從提供虛假信息之日起計,該物業服務企業三年內直接列為不合格企業;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后,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負責人失信行為被行政機關、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撤銷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原信息采集單位,按規定程序在信用信息系統中刪除。
??第三十七條引導不合格和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
??物業服務企業能夠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積極整改、效果良好,或已履行義務,消除不良社會影響,有效修復不良信用記錄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各相關部門書面意見予以減半扣分、移出不合格名單和黑名單等方式修復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從事信用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