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7 10:22:51來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為了增強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現對《合肥市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自即日起至2022年2月9日之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2951195484@qq.com提出意見建議。
??附件:1.合肥市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2.合肥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標準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附件1
合肥市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項目負責人
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十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審核、記錄、評價、發布、應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包括依法在本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市外物業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且在本市有物業管理項目。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派遣或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在物業服務項目中負責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責任人。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其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建立、信用評價標準的制定;依據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定,并將綜合評定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應用于行業管理。
??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記錄、監督管理等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負責協助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采集、審核、記錄、評價、發布及應用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組成與采集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組成。
??(一)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企業注冊登記信息、辦公場所位置、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時間;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員等人員狀況;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業績;物業項目基本情況、物業服務合同和項目負責人身份、從業履歷、從業記錄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在本市日常經營和物業服務過程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合規服務,受到各級黨委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獎勵、表彰,以及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應當記錄的其他良好行為信息等。
??(三)不良行為信息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在本市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規定受到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懲戒、處罰,以及物業管理部門依據信用信息評分標準認定的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基礎信息由企業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智慧物業系統平臺自行申報,企業注冊地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確認。
??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企業注冊地所屬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予以審核確認并及時變更。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良好信息由企業通過智慧物業系統平臺自行申報,并提供文件、證書等佐證材料,由市級物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核。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不良信息由注冊地或項目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采集、查證、按記分標準扣分,并錄入系統。不良信息錄入系統前,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對其信用信息采集有異議的,由企業向信用信息記分的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附相關證明材料),物業管理部門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對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有異議的,可向市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提出書面認定意見,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和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對不良信息認定有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對尚未造成實際損失或危害后果輕微的不良行為,及時整改的,免與扣分。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分值以在智慧物業系統平臺上記錄之日開始起算,周期為一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評價標準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結果與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及其他信用管理機構實行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基準分值設置為80分。
??信用信息評價分值=基準分值+基礎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信用信息評價記分標準和名次確定。
??(一)信用信息得分排名前10名的為AAA級。
??(二)信用信息得分排名前11-20名的為AA級。
??(三)信用信息得分排名前20名(不含)之后90分以上的為A級。
??(四)信用信息得分在80分(含)至89分之間的為B級。
??(五)信用信息得分在70分(含)至79分之間的為C級。
??(六)信用信息得分在60分(含)至69分之間的為D級。
??(七)信用信息得分在59分(含)及以下的為E級。
??在全市有物業服務項目,服務時間超過6個月,不申報信用信息評價的物業服務企業予以特別標注公示。
??第四章 信用信息評價應用
??第十七條 實行分級分類、差別化監管,強化信用信息在物業招標投標、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政府采購、創優評先等方面的應用。
??第十八條 對信用等級為A級(含A級)以上的物業企業,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二)在參加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時給予相應的激勵措施;
??(三)業主大會選聘物業企業時優先推薦;
??(四)在各類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五)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網及公眾號上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對信用等級D級(含D)以下的物業服務企業,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檢查頻次;
??(二)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
??(三)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網和智慧物業系統平臺上特別標注公示。
??第二十條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被信用扣分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累計信用扣分達10分至15(含)分的,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對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同時書面告知項目負責人所屬企業。
??(二)累計信用扣分達15分至20(含)分的,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對物業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在日常監管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三)累計信用扣分達20分以上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對物業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將予以特別標注公示。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等級評價每年更新一次,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網和智慧物業系統平臺上予以公布,并將結果記入信用記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物業管理部門要加強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和采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定期對各縣(市)區、開發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信息,并對其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在信用評價過程中若發現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一經發現,直接評定為E級。
??第二十四條 對在信用信息采集、審核、上報、評價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